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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鼓山區區長與里長關係之分析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民選里長還有許多功能,舉例來說,里長選舉本身就具有深化民主到基層的 政治功能,此外,在訪談資料中還有提到,里民糾紛仲裁調解的功能,更重要的 是,民選里長本身具備的基層實力與政治性樁腳功能,其反應里內建議案件的力 道遠遠超過里幹事,甚至直達政府高層爭取資源,這些都是里幹事無法取代。畢 竟,里幹事是公務員,在公部門有服從上級的義務,任何事務都要遵守層級節制 體系,如何能越級上達,民選里長就沒有這種困擾,隨時得以下情上達,不用拘 泥於任何形式。

第二節 研究建議

一、區里關係應建立共同治理平台

誠如前述,地方公共問題無法由地方政府單方面解決,需要各方組織與人員 共同合作,然而在經費不足與資源匱乏的情況下,為了能順利推動市政建設與各 項施政作為,區長必須在行政轄區內,結合轄區各區級機關與里辦公處形成治理 網絡,方能順利做好推行區政及為民服務之各項工作,從訪談資料來看,里長們 也會聯合起來對議題產生共識後再採取行動,這是一種常態。

緣此,區里關係應是建立共同治理平台,只要哪裡有問題,就能找到相對應 的處理模式及方法,並非是哪個環節出問題,就去哪個部門溝通協調,那就只能 稱作是溝通的藝術表演。區里關係並非針對個別人事物溝通,而是運用地方治理 的意涵形成多元網絡,結合多元利害關係人,善用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建立區 公所、里辦公處和轄區內區級機關彼此間合作的網絡關係。區長為治理平台中心,

只要做好穿針引線工作,讓各種問題都能有適當的處理對口即可,如果能善用資 訊科技網路通訊軟體加以輔助(如 LINE 群組功能),成效更佳。

二、增設區長任期制,並授與區長人事主導權或建議權

從訪談資料中發現,區公所功能無法發揮是導致區里衝突發生的緣由,主因 在於區長無法發揮綜理區政的功能。許多區政業務及里長反映事項,都需要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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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機關協助辦理,然而區長對於區轄機關僅能「指導」,而不具有強制性的「指 揮監督」之權,簡單來說,當區長指揮不動清潔隊,那區內反映髒亂該如何處理;

區長指揮不動學校,那區內如需設置災民避難所該除何處理。如果現行基於專業 分工的本位主義不能授與區長對區級機關指揮監督權,基於治理概念中傳統政治 運作模式,考量利害關係人權力互動狀況與關係人本身利益的情境,至少給予區 長對於區級機關首長的人事建議權或主導權,甚至是考績獎懲建議權限,俾利區 長發揮區級指揮中心首長領導統御權。

里長是民選人員,具有任期保障,區長是官派,隨時由市長因應市政實際需 要而調動,民選里長與官派區長因權力來源不對等,區長常受制於有民意基礎的 里長,完全無法行使法定指揮監督權,僅能運用個人魅力和人格特質與里長建立 關係,每次調動後,原任區長憑個人魅力和人格特質所建立的關係,又要重新來 過,區里關係無法長時間維持固定性和持續性,甚至連里幹事也寧可選擇與有任 期的里長保持友好關係,而非是與隨時可能異動的區長建立關係。建議區長與里 長任期一致,俾能維持區里關係的穩定性。

三、廢除不合時宜的里民大會召開規定

治理是將民眾定位為公民角色來參與公共事務的規劃與執行,以建構新型態 的政府與民眾關係。然而現今反映管道多元,網路資訊發達,民眾使用電子資訊 產品陳情反映已是生活常態,收受陳情之權管機關也能即時處理,對於不合時宜 與缺乏效率的里民大會,已不具有召開的必要性與急迫性。

雖然地方制度法對於里民大會的規定是「得」召開,而不是「應」召開,屬 於非強制性之規定,里民大會原先設定的宗旨應該是期望透過里民直接行使公民 權力,參與討論里內的公共事務,由里內公民得以自主決定里內自治事項,畢竟 地方制度法規定里長受區長指揮監督,在前述章節所陳述之實務運作上已形同具 文,既然里長是民選產生,自然也應該是由選民監督才是,但是時代進步,科技 發達,人民與公部門之間互動及監督的方式早已產生巨大變化,實無必要執著於 里民大會的召開。

四、加強法制專業訓練

里長是民選人員,或許其政治性功能大於行政性功能,對法治觀念其實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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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然而時代進步,區里業務日漸複雜化,甚至許多公共政策混雜其中,對法 學素養要求日益提高,里長在從事里民服務時,稍有不慎,也有可能觸法。例如,

前述里長證明事項,許多公部門都要求人民申請案須檢附里長證明,倘若里長毫 無法制觀念,只為里民服務而未做查證,倘若後續公部門依該證明作成處分,里 長也需承擔後續法律責任。職是之故,針對里長從事在職訓練加強法治教育課程,

亦是當務之急。

里幹事是區里關係非常重要的中介元素,就第二章地方治理概念下基層人員 應有的體認所述,里幹是區公所與里長和民眾的中介,確實傳達法規政策。區里 間的衝突對立,常是因為法令政策不清楚所致,所以下里服勤之里幹事應要能清 楚的向里長和里民確實說明法令規章之用途,依法行政是基層公務人員必須遵循 的前提原則,準此而言,對於里幹事也要隨時加強法治觀念,時常反思里公務的 合法性,避免真的淪為里長的白手套。

五、將區里關係導向共好,更能發揮治理效用

從上一章區長與里長關係分析得知,官派區長完全無法依據地方制度法對民 選里長施以指揮監督之權,反而是反向淪為被監督者與被指揮者,而里長最實質 的影響力,正是可以運用其民意基礎,上達市政府高層或是民意代表,此種政治 影響力是官派區長沒有的,雖然常被詬病為破壞區里關係和諧,但是,倘若將里 長實質影響力導向為共好,應更能發揮治理效用。

實務上區長沒辦法處理的區內事務,若是能透過里長向民意代表或市府高層 反映,也是處理的管道。從正面來看,如果區長沒辦法處理,那不妨透過里長跟 民意代表合作向市政府爭取資源,從里長的角度來正面思考,里長是為了這個里 好,所以區長要能把對區政的規劃、願景和希望里長配合的地方彼此溝通清楚,

如果是為了區、為了里能達到共好,里長必就能夠接受,定能發揮治理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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