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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區里關係之法定職權分析

第三節 里幹事地位與職務功能

       

92 趙永茂(2004),〈里的定位以及與區、社區發展協會的關係〉,《臺北市里及里長功能定位學術 研討會論文集》,臺北市: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委託政治大學主辦,頁2。 

93 紀俊臣(1994),《台北都會區建設體制與民眾參與》,臺北市:馬陵出版社有限公司,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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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直轄市的各區轄內,每里均配置具有公務員資格,受區長指揮監督的 里幹事辦理里政公務,里幹事工作項目繁雜,許多工作與人民發生公法上的權利 義務關係,甚至是社會福利相關公法上的金錢給付,這些需要執行公權力的工作 項目,絕非民選里長可以取代。

一、設置規定

有關里幹事設置的法制規定,依據高雄市鼓山區公所組織規程之規定如下:

(一)本所置主任秘書、課長、主任、視導、課員、技士、技佐、里幹事、

辦事員、書記。

(二)里辦公處之里幹事,承區長之命及里長之督導,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 項。

由以上規定可知,里幹事是編制於區公所組織編制內,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之人員。里幹事的職責是為配置在各里辦公處,依據區長之命令與里長之督導,

辦理里政業務及區長、里長交辦之事項。

二、里幹事職務內容

里幹事主要的職務內容可以大略分為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具體的工作內容依 據高雄市政府里幹事及里辦公處事務處理與考核要點之規定整理如下:

表十二:里幹事具體工作內容 里幹事工作項目 (一)推行政令。

(二)家戶聯絡訪問。

(三)調查推薦里民之善行義舉。

(四)反映民意。

(五)里辦公處之印信典守與公物之管理維護。

(六)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七)里民各種申請事項之協助代辦。

(八)辦理鄰長會議及其他各種會議,並製作會議紀錄。

(九)辦理鄰編組。

(十)市容查報。

(十一)社會救助、老人保護、身心障礙者保護與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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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等事件之通報。

(十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保護事件、家庭暴力事件及性侵害 案件之協助通報、防治與訪查。

(十三)分送役政通知單及徵集令。

(十四)役男身家與徵屬調查及查報兵役資料。

(十五)守望相助、敦親睦鄰事項及協助春安工作。

(十六)協辦各種公職人員選務工作。

(十七)協辦災害防救法規定之各項災害預防、災害應變措施 及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十八)協辦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十九)辦理里長交辦事項。

(二十)辦理區公所交辦事項。

(二十一)其他依法令應行協助或辦理事項。

家戶聯絡訪問 里幹事應依下列規定,配合戶長資料卡,實施家戶聯絡訪問:

(一)於每年度開始時為之。

(二)對里內鄰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原住民與身心 障礙者及獨居老人,每半年至少一次。

(三)對受上級機關指定之個人、家戶或地區訪問。

(四)有急難救助或災害發生時,應隨時對救助對象或受災戶 為之,並實施輔導、協助至急難情形解決為止。

里幹事實施家戶聯絡訪問時,除應進行市政宣導及了解建設 需求外,並應探知受訪者之疾苦或其他困難,積極輔導協助 之。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里幹事及里辦公處事務處理與考核要點。

由上開規定看來,里幹事職務內容所含括之工作項目相當繁雜,特別是在工 商業發達、人口稠密的地區,里幹事一人往往疲於奔命也只能上開事項處理完成,

無暇辦理屬於休閒性、文藝性質的活動,此部分也就只能交由里長來分擔94。 三、里幹事之督導考核

       

94 林瑞穗(1996),《社區發展與村里組織功能問題之探討》,臺北市: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頁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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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幹事上午應於區公所辦公,下午於里辦公處辦公。由區長參酌各里面積大 小、戶數多寡、交通狀況及業務繁簡的程度考量,決定里幹事配置於哪個里辦公 處,或是得以調整服勤之里別。依據高雄市政府里幹事及里辦公處事務處理與考 核要點之規定:

(一)督導考核項目

1.里幹事工作項目所定各項工作之績效。

2.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日常生活情形。

3.里辦公費經費動支核銷情形。

(二)督導考核方式

對於里幹事之督導考核,應以核對文書資料方式進行;並應製作完整資料,

做為年終考績之依據。里幹事應將每日事務辦理情形記載於工作登記簿,按週送 請里長核章。民政課長每月至少應核閱各里工作登記簿一次,必要時得層轉區長 核閱。考核方式如下:

1.檢查里辦公處各項文書資料。

2.訪問里長、鄰長及里民對里幹事服勤情形之意見。

3.里幹事簽到、服勤及公出之查察。

(三)督導考核人員

里幹事承區長之命辦理里公務時,應受民政課長指揮監督及里長督導;其執 行區公所各課業務時,並受各課課長之督導。里長亦得隨時督導考核里幹事之服 勤及品德,並得向區公所提出獎懲建議。

(四)督導考核結果

里幹事經區公所督導考核,其有具體優劣事蹟者,應提里幹事工作會報表揚 或檢討,並適時獎懲;績優者,區公所得報請民政局或內政部予以表揚並優先調 升;工作不力者,區公所應適當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四、里幹事的地位與職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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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里幹事的地位

里幹事是經過國家考試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屬於常任文官,其地位不同於 民選里長,民選里長為尋求連任以及累積為民服務績效,往往在處事風格上,以 政治因素為優先考量,里幹事受限於國家公法上職務關係的規範,其行為模式以

「依法行政」為最高準則95。準此而言,里幹事在執行職務時,須受到法律規範的 限制,再加上里長權力從旁牽制,執行職務時也必須考量里長意見為辦理依據。

里幹事隸屬於區公所組織編制內,承區長之命及里長之督導,辦理里公務及 交辦事項,職是之故里幹事是區公所派駐在里辦公處協助里長辦理公務,也是里 政業務的實際執行人員,更是深入民間最基層的公務人員。平時須受到民政課課 長的指揮監督,協助里長辦理里政公務與市府交辦事項,類似於里長的幕僚或秘 書,因此,許多里的行政業務都是里幹事在執行,準此而言,里幹事在地方自治 的地位雖然很基層,但卻非常重要,原因無他,在於諸多地方基層事務均須仰賴 里幹事來執行與推動,一方面須執行市政府相關政策業務,另一方面又必須協助 里長執行里內公務,倘若上級政策與里長認知有所衝突的話,里幹事地位的尷尬 可想而知,然而,大部份里幹事還是能與里長配合,引導里長以公務為重,將衝 突轉化成更為積極處事的態度96。由此看來,里幹事所處的地位時常面臨衝突,必 須同時接受里長與上級多方的指揮監督與交辦事項,然為使區里關係融洽,仍然 會以配合里長為主要考量,畢竟里幹事與里長關係密切互動頻繁,當面臨衝突時,

必須要在依法行政與里長認知二者之間取得衡平,里幹事經由國家考試及格,具 有基本法律學識與素養,擔任此項職務最為適任。

二、里幹事職務功能

里幹事之所以規定每日上班時間的下午時段均須下里服勤,不僅僅只是協助 里長處理里政業務,尚有體察民瘼、反映民意的積極功能。因此,就傳達政府政 令與反應民意的功能而言,里幹事堪稱為是最佳的服務人員,其功能是不可抹滅 的97

       

95 卓達銘(2005),《村里長職務定位之研究-以桃園縣龜山鄉為例》,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碩士 在職專班論文,桃園市:未出版,頁50。 

96 張維彬(2004),《我國村里行政編組與社區發展協會關係之探討-基隆市個案分析》,國立 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班,臺北市:未出版,頁74。

97 紀俊臣(2007),〈重塑村(里)幹事的角色與功能〉,《中國地方自治》,60 卷,8 期,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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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政業務相當繁雜,里長既然是無給職,其擔負的責任自然不能與有給職的 公務人員一視同仁,里幹事除了辦理里內行政工作,還必須執行區公所交辦事項 與受理人民申請社會福利案件,亦即里幹事實際上是政令下達及為民服務的基層 執行者,職責相當重要。

近年來因為政府精簡人事,一位里幹事須兼任數個責任里,甚至被要求兼辦 公所內勤業務,其具有之功能概略如下:

1.協助里長之功能

里辦公處之所以配置里幹事,就是要協助里長可以積極服務里民,而且能夠 化為里長分身,扮演得以了解民生疾苦並以最有效的方法協助里長,解決里民困 難的角色98。里長是民選人員,不見得具有法律專業學識背景,在辦理里政公務時,

時常是政治考量優於法治規範,此時,里幹事必須從旁協助里長並分擔處理,其 功能有點類似里長的專業幕僚,里內所需要辦理的相關行政業務,里長通常都會 交由里幹事辦理,緣此,里幹事的協助功能對里長而言非常重要。

2.區長與里長之媒介

依據區公所組織規程規定,里幹事須依據區長之命令及里長之督導,辦理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此可之,里幹事不僅受到官派區長的指揮監督命令,同時也 要接受民選里長的指揮監督,當區長的指揮及政令與里長認知不同而產生衝突 時,里長可以透過里幹事向區長傳達政策的看法與建議事項;區長也可藉由里幹 事向里長轉述政策執行與推動的必要性,促使雙方得以對於區政與里政達成共 識,如此一來,里幹事發揮了區長與里長之間溝通媒介功能。

3.反映里民意見

地方政府各項施政作為,有時候難免過於偏重政府本位主義的思考模式,在

地方政府各項施政作為,有時候難免過於偏重政府本位主義的思考模式,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