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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鼓山區區長與里長關係之分析

第一節 研究結論

一、治理需要團隊協力合作而非單打獨鬥

區公所為派出機關,雖屬於市政府行政體系的一部分,但是許多市政工作還 是由專業分工的局處首長主政,在各轄區交由其所屬二級機關負責執行,然而,

施政需要以民意為依歸,里長代表著里民反映需求,這時就必須由區長出面折衝 調和,避免施政與民意差距太大,然而各局處往往有著本位主義,區長無法指揮 各區級機關,往往導致各機關各自為政,施政與民意有所落差。

在治理的概念中,地方公共問題無法由地方政府單方面解決,需要各方組織 與人員共同合作,區里關係需要各部門與個人結合成為團隊型態,並非單獨部門 如區公所、里辦公處;或是個人如區長、里長得以運作成功。區公所為市政府派 出機關,區長於推動區政業務時,除了以里長反映事項與上級交辦業務作為依據 外,當然也需要轄內各區級機關協助辦理。市府各局處需要區公所配合辦理的業 務,也會透過區級機關向公所提出需求。所以,區公所、里辦公處、區級機關與 市府局處需要結合成群組,進一步形成團隊,在市政轉化為區政,區政再轉化為 里政的過程中,將會更有效率的運作。

二、區里關係不宜用官僚體系的思維來衡量

我國現行政府機關組織型態所採用的官僚組織結構,強調的是專業分工與層 級節制。倘若以這種思維模式來看待區里關係的話,當然會認為里長的越級陳情 不妥,陷區長於不義。因為里長依法受區長指揮監督,依照層級節制的概念,里 長應先向區長報告再由區長出面處理。惟里長是民選,與官派區長權力來原本就 不對稱,不受區長指揮監督乃屬正常,而且民選里長是各級選舉候選人的樁腳,

私下當然有其溝通管道,非區長所能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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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們從治理的角度來正面思考,里長也是因為公所受限於預算或是法令 規定,無法協助處理陳情事項,進而去尋求更上一層的資源或是其他管道的協助,

完全是符合治理概念中多元網絡關係之運用。從訪談資料來看,里長越級反映也 不是要給區長難堪,甚至也會透過里幹事先行告知區長,然而因為區公所功能無 法發揮,這些問題通常也是透過區長無法處理後,才向更高層反映,希望能更有 效率的處理里民陳情,正是因為資源有限,里長若能運用自身優勢尋得資源,解 決里內問題自然也是解決區內問題,對於區政推動也是具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三、治理需要公民互動,也需要公民監督

治理的概念是期望建構出新型態的政府與民眾之關係,準此而言,治理是將 民眾定位為公民的角色而非顧客,區里關係要藉由公民之間的互動才能有所進 展,綜觀目前區公所及里長均無意願舉辦里民大會,或許實務上考量現行民意反 映管道多元而且暢通,而且為避免會議上發生里民意見不同所產生的鬥爭情形,

無須再辦理此種類似大拜拜型之會議,或許里民大會已屬於舊時代的民意反映管 道,可以重行思維如何運用網路資訊科技來輔助。

里長是民選人員,都常自認以區民代表之身分來監督區政業務,也可能因為 政治性樁腳功能與具有區長任免權之民選市長交好,使得區長未免得罪里長而被 發配邊疆,對里長都無法行使法定的指揮監督之權,那麼,由誰來監督里長呢?

自然是里內選民。參照訪談資料所述,里民大會不僅成效不彰,在現今工商業發 達的時代,也難以匯集法定開會人數,無法發揮里民監督里長施政之功能。此時 若能運用網路資訊科技輔助,透過社群網站或是市政府開發之相關手機軟體,如 民政局的里政資訊網、里政 APP 等,藉由電子科技的輔助,可以突破時間與空間 的限制,不僅符合現代民眾生活習性,更可以發揮公民互動與公民監督之功能。

四、治理需要建構於依法行政的基礎上

治理雖然是以多元網絡關係為主軸,然而其中一部分網絡是公部門,自然也 必須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則。誠如前述區里經費之運用,相關採購業務均依據政府 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辦理。因為內政部多次函釋里長並非採購法規範之對象,因此,

里辦公處各項採購案均由區公所辦理,再由里幹事依程序進行驗收,最弔詭的是,

撥付里辦公處運用的經費,均由里長決定運用之項目,其中還有許多難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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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項目,但卻要由採購承辦人合理化里長需求,轉成規定的支用項目,再由里 幹事辦理驗收程序。為避免里幹事淪為里長的白手套,每個里幹事必須強化依法 行政的觀念。

五、政治溝通僅是治理的手段,信任關係才是治理的根本

從本研究的訪談資料中,幾乎所有的受訪者都有提到溝通,溝通確實是區里 關係的重要方法,不論是民意的下情上達,或是市府政策通傳下達,都必須藉由 溝通方可達成。正如前述,當市府要推動重大建設或是具有爭議性的政策時,區 長與里幹事都會先行與民選里長溝通,再透過里長向里民溝通,以確保市政得以 順利推動。也就是說,溝通可以健全治理的模式,區里之間的衝突或是緊張關係,

都可以藉由溝通來加以處理。

但是本研究從區公所人員和里幹事的訪談中發現,信任關係才是治理的根 本,如果雙方不具備信任基礎的話,無論溝通的次數或是程度多寡,完全不會產 生預期的效果,簡單來說,沒有信任關係為基礎,任何溝通都無效。本研究上一 章實質影響力分析提到,官派區長並無絕對權力指揮監督里長,對於轄內區級機 關僅能以指導方式要求協助推動區政及處理陳情案件,每任區長都必須藉由個人 特質與人脈關係建立威德,取得里長和區級機關首長信任後,才得以順利推動。

六、里幹事具有區里關係關鍵性的緩衝功能

里幹事是區公所與里辦公處溝通的橋樑,里長匯聚之民意反應與陳情案件通 常是由里幹事傳達到區公所,區長也會透過里幹事向里長傳達市府政策,里幹事 派駐於里辦公處協助里長辦理里公務,性質為里長之幕僚,最重要的是引導里長 遵循里公務所依據之法令規章,同時將區長交辦之政策轉化為里長可以接受的模 式,進一步在里內推動。因為里長是民選,不會事事依據法令規定,基於選票考 量,必定是優先考慮選民利益,區公所是公家機關,區長是公務員,凡事需要依 法行政,在彼此認知差距之下,若有衝突發生,此時里幹事就要變成區長與里長 之溝通橋梁與政策轉化劑,發揮關鍵性的緩衝功能,將政策轉化為里長可以接受 的型態,以利區長推動區政。

七、民選里長尚無法由里幹事完全取代

我國村里制度最常被批評的就是里長與里幹事業務重疊,有二者擇一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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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里長是民選人員代表政治性質,里幹事是區公所公務員,代表行政性質。

里幹事派駐在里辦公處協助里長辦理里公務,雖然彼此有可能因為工作理念不 合,只要不違法,里幹事都會充分配合里長,否則里長當然會要求區長撤換里幹 事。

民選里長還有許多功能,舉例來說,里長選舉本身就具有深化民主到基層的 政治功能,此外,在訪談資料中還有提到,里民糾紛仲裁調解的功能,更重要的 是,民選里長本身具備的基層實力與政治性樁腳功能,其反應里內建議案件的力 道遠遠超過里幹事,甚至直達政府高層爭取資源,這些都是里幹事無法取代。畢 竟,里幹事是公務員,在公部門有服從上級的義務,任何事務都要遵守層級節制 體系,如何能越級上達,民選里長就沒有這種困擾,隨時得以下情上達,不用拘 泥於任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