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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區里關係之法定職權分析

第二節 里辦公處地位與職務功能

我國實行地方自治的行政體系中,里是最基層的行政組織,也是政府與人民 最直接接觸的單位,除肩負傳達上級政令工作,也須將基層人民建議及問題反映 給政府機關,以便能適時解決人民之困難。職是之故,里政業務執行的良莠,影 響政府政體施政形象甚鉅,里長是里辦公處的主要人員,也是推動里政業務的主 體,若能促使里民積極參與地方事務,將可有效推展地方治理成效。

一、法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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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里辦公處組織定位與職能的相關法制規定,可分別從中央法規層級的地 方制度法與地方法規層級的高雄市鼓山區公所組織規程等二大法源來加以論述,

茲就相關法規整理成表十六:

表十:里辦公處組織定位與職能相關法制規定

法規名稱 條號 條文內容

地方制度法 第 3 條第 4 項 區以內之編組為里。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第 5 條第 4 項 里設里辦公處。

第 59 條第 1 項 里置里長一人,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由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 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 60 條 里得召集里民大會,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 定之。

第 61 條第 3 項 里長,為無給職,由區公所編列里長事務補 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第 82 條第 1 項 第 82 條第 2 項 第 82 條第 3 項

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由區公所派員代理。

里長停職者,由區公所派員代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里長應 向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 效。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公所組織規程

第 12 條 區以內之編組為里,里設里辦公處,置里 長,無給職,由里公民選舉之,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 務及交辦事項。

里以內之編組為鄰,鄰置鄰長,無給職,由 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區長聘任之,任 期四年,連聘得連任,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 理鄰公務及交辦事項。

第 13 條 里辦公處之里幹事,承區長之命及里長之督 導,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第 14 條 里長於任期內去職、死亡或辭職時,由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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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員代理,並函報本府備查。請假或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由里幹事代理。

前項里長辭職由本所核准;其去職、死亡或 辭職,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 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補 選之里長或由本所派員代理者,其任期或代 理期間均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 一任。

鄰長於任期內辭職、死亡或被解聘時,應辦 理補聘,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資料來源:筆者自行整理。

由以上規定可知,里的制度分別是由里民大會、里辦公處與里長所組成,以 下就針對這三部分加以分析探討。 

二、里民大會

查地方制度法第 60 條規定,里得召集里民大會,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定之。

目前高雄市訂有高雄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作為規範里民大會 之召集與實施的依據,其規定分述如下:

(一)召開目的

里為蒐集民情、反映民意、解決里內公共事務及其他重要事項,得召開里民 大會,並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

(二)辦理機關

里民大會以區公所民政課為主辦單位,里辦公處為執行單位。由主管機關高 雄市政府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之,並以高雄市政府所屬有關機關為協辦機關。

(三)召開要件

里民大會得由里長視實際需要或經里內戶長總數百分之十五以上以書面向里 長請求召開之。經里內戶長請求召開者,於提出後十五日內,里長不為召集之通 知或三十日內不為召集時,里幹事得報請區公所指派適當人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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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民大會任務

里民大會以解決里內公共事務為原則,其任務如下:

1.聽取里辦公處工作報告。

2.議決里辦公處之議案及里民建議事項。

3.議決里興革事項及各種捐款收支審核事項。

4.議決里與他里間之約定事項。

5.宣導事項。

6.表彰表項。

7.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五)提案及表決

里民大會提案,應有成年里民一人以上提出及二人以上連署,並於開會五日 前以書面送由里辦公處編列議程。里民大會之臨時動議應有出席之成年里民一人 以上提出及二人以上附議為之。

里民大會之開議應有里之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戶代表出席。議案之表決,應 以出席里民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已屆開會時間,出席 人數不足前項所定開會額數時,即席改開座談會。前項座談會,除得交換意見並 作成紀錄函轉權責單位參辦外,不得表決議案。

(六)決議案之處理

里民大會決議應作成紀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決議或結論屬於里執行者,應由里辦公處負責規劃辦理。

2.決議或結論不屬於里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轉請區公所辦理。

3.區公所收受前款決議或結論五日內,應儘速處理或分別函送本府有關機關 處理。

4.本府各機關收受區公所函送之決議或結論後,應於二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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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各該區公所並副知該里辦公處及原提案人。

5.里辦公處應將決議或結論執行情形提下次會報告並公告之。

區公所處理里民大會決議案,應予列管核對,逾一個月未答復者,應予追蹤 催辦。市府各機關處理里民大會決議案亦應列入追蹤管制。

由此看來,里民大會的位階為里內最高決議機構,然而現行里民大會效能無 法彰顯,究其原因,無非是現今社會工商業發達,人民生活起居作息並非如傳統 農業時代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再者,人民教育水準提升再加上網路資訊科技發 達,人們對於生活環境的認知不僅侷限在自己居住的里,是具有跨域的概念,因 此,里民大會幾乎無法達到召開的法定人數。再加上地方制度法規定,里民大會 為「得」召開而非「應」召開,於是有很多里長根本從未有召開里民大會的想法。

三、里辦公處

(一)設置原則

查地方制度法第 5 條規定,里設里辦公處。另依據高雄市政府里幹事及里辦 公處事務處理與考核要點之規定,里辦公處之設置原則如下:

1.設置處所由里長或區公所決定之,並以設於轄區內本府所屬各機關興建之 公有建築物為原則;其無公有建築物者,得洽覓其他適當場所設置。

2.區公所所在地及鄰近之里,得設於區公所內。

3.鄰近之數里得設聯合里辦公處。

然而在實務運作上,市區內因為公共空間腹地有限與公有建築難以尋覓的情 況下,不見得各里均有里活動中心或其他公有建築得以設置里辦公處,於是絕大 多數里長均提供自家住宅做為里辦公處使用,並得依稅務相關法規免徵房屋稅,

這也是因為里長屬無給職,大多數里長均有自己的事業或工作,里辦公處設於自 宅比較能夠方便里長或是里長家人協助處理事務。

(二)里辦公處地位

查地方制度法第 3 條規定,直轄市劃分為區;區以內之編組為里,里以內之 編組為鄰。既然條文明定為以內而非以下,即明白指出里並無法人地位,亦非地

90  0940033773 號函

里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3 條 第 4 項 之 規 0980722629 號函

內 政 部 99 年 7 月 2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0990034375 號函

依地方制度法、行政程序法、地方行政

91 

內政部102 年5 月15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25035791 號函

戶,其年度所收受之捐款及租金收入自 應由區公所依預算編列及執行等相關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筆者自行整理。

里辦公處所要辦理的工作,相關法規並無明確列舉,較具體之業務項目參照 高雄市第3屆里長服務手冊之規定,里辦公處重要工作如下86

1.辦理里民申請服務事項。

2.訪問轄內家戶,建立基本資料,並探詢市民疾苦,適時反映或協助其解決。

3.辦理里民大會及協助政令宣導事宜。

4.推行敦親睦鄰、守望相助,建立祥和社會。

5.推行里公共建設、推動消除髒亂、推展環境綠美化等維護環境衛生事宜。

6.協助辦理轄內低收入戶及其他待援助個案等調查、通報、救助、安置事宜。

7.協助辦理各項災害之調查及救助事項。

8.協助推行國民禮儀範例及國民生活須知,改善民俗事宜。

9.其他交辦事項或依法令應行辦理事項。

10.里幹事每半年應查對鄰長戶籍資料,發現鄰長有「高雄市政府鄰長遴聘解 聘實施要點」第五點情事者,應主動告知里長依規定辦理解聘。

由以上可知,里辦公處只是區公所的派出單位,並不具備行政機關之性質,

里辦公處是為因應里長而設置,里長職責在於指揮監督里幹事暨所屬鄰長辦理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準此而言,里政業務的重心在里長本人而不是里辦公處,里辦 公處之工作實際上也就是里長的工作,如果發生任何法律上的爭議,也應由里長 負責處理。

四、里長

(一)里長法定職權        

86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2018),高雄市第 3 屆里長服務手冊,高雄市:高雄市政府民政局,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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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規定,里置里長一人,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 及交辦事項。由上開條文觀之,里長工作項目僅概括性的區分成里公務及交辦事 項二類,里公務應是指地方自治事項,而應由里長於里內辦理;交辦事項則是上 級機關委任區公所辦理之委辦事項,再由區公所委請里長辦理之事項。然而自治 事項與委辦事項二者間如何劃分,相關自治法規與區公所組織規程均未有明顯區 隔87。然參酌高雄市第 3 屆里長服務手冊,里長應辦理之工作主要如下:

查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規定,里置里長一人,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 及交辦事項。由上開條文觀之,里長工作項目僅概括性的區分成里公務及交辦事 項二類,里公務應是指地方自治事項,而應由里長於里內辦理;交辦事項則是上 級機關委任區公所辦理之委辦事項,再由區公所委請里長辦理之事項。然而自治 事項與委辦事項二者間如何劃分,相關自治法規與區公所組織規程均未有明顯區 隔87。然參酌高雄市第 3 屆里長服務手冊,里長應辦理之工作主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