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採取「事件研究法」探討海外存託憑證的掛牌與宣告對於「發行公司」
以及「對手廠商」的影響,事件研究法(Event Study)近期財務實證研究中廣泛 應用的一項研究方法,係以統計分析工具檢驗某一重複發生的事件或資訊是否會 引起公司股價的異常變動情形,亦即是否有「異常報酬率」(abnormal returns)
的發生(沈中華、李建然,2000)。
由於過去國內有關海外存託憑證的研究,常限於研究期間與樣本數不足的問 題,在統計推論上可能有所偏誤,此外現有對於台灣企業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研 究,尚單純著重於發行公司的價值受海外存託憑證資訊內涵的影響層面,仍未進 一步探討到海外存託憑證的操作是否造成「未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其他對手廠 商」股價發生異常變動,因此本研究參考 Melvin and Valero-Tonone(2005)探討 國際跨國上市(International cross-listing)對母國對手廠商(Rival firms)影響的 研究方法;以及 Hertzel(1991)對股票重購回(Stock repurchases)影響同產業 對手廠商(Rival firms)的研究模式,應用在本研究中分析海外存託憑證的運作 影響「對手廠商」的情況。
本研究採事件研究法之市場模式(Market Model)估計異常報酬率及標準化 殘差法(Standardized-Residual Method)進行統計檢定,探討公司「首次」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之宣告與掛牌資訊是否造成「發行公司」與「對手廠商」的股價異 常變動。
茲將事件研究法的相關名詞及定義列述如下:
一、事件日(event day):分為「宣告日」(announcement day)及「實際掛牌日」
(actual listing day)兩個日期。
二、事件期(event period):本研究一開始設定事件日前後 30 天,共 61 天的交 易日做為計算異常報酬率的期間。但多數的國外文獻則主要專注在事件日前
後數天,一般以事件日前後 5 天者為多(如 Melvin and Valero-Tonone(2005)
以及 Foerster and Karolyi(1999)等等),雖然台灣公司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也 是一種權益發行的形式,但卻是在國外的市場進行,除了能為發行公司帶來 所需的資金外,或許還存在其他可能的優劣效應,故本研究觀察較長期的時 間,以瞭解海外存託憑證的宣告和掛牌對於「發行公司」以及「對手廠商」
股票價格的影響。
雖然本研究無法完全確定在事件期(事件日前後 30 天)中,沒有其他可 能對公司股價造成影響的干擾事件,然而依據事件研究法的假設以及統計 原理中「大數法則」的支持,若公司樣本數夠大時(約在 30 個以上),藉 由將各公司的異常報酬率加以平均之過程,應該能將各公司間個別可能對 股價造成正負面影響的干擾因素予以抵銷。
不過,由於台灣的股票市場直至近年來才逐步增加自由化和開放度,因此 相較於全球資本市場而言,仍屬於一個「新興市場」(emerging market),
略為缺乏效率性,可能使得資訊揭露與流通的程度稍嫌延緩(Bekaert and Harvey(1995)、Merton(1987)以及 Chan, Karolyi and Stulz(1992)等 等),於是本研究則多設定數個事件期(如事件日前後 5 天、事件日前後 10 天與事件日前後 20 天等等),以充分瞭解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在不同事 件窗口(event window,亦即事件期的另一種說法)所造成影響的顯著程 度差異,並且能夠進一步判斷「發行公司」或「對手廠商」的股價異常變 動是否的確就來自海外存託憑證之宣告與掛牌事件。
三、估計期(estimation period):本研究欲分別探討公司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宣 告」與「實際掛牌」活動對於「發行公司」和「對手廠商」兩者的影響,因 此選擇估計期時,希望能在合乎事件研究法的假設條件下,達到操作便利性 的要求,於此本研究進行下列的調整與設定。另外為達研究的一致性,本文 雖設立多個事件期,但估計期設定值則維持不變,方可做為異常報酬率的比 較基礎。
(一)設定「海外存託憑證實際掛牌行動」的估計期:在事件研究法中 的估計期間大部分是選取「事件日前」之某一段時間,但由於本 研究探討的是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而截至目前台灣企業較多還是 以新股方式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表彰的權益(equity),因此會引起 發行公司資本結構的變化,而 Peterson(1989)指出若所要研究 的事件會造成資本結構改變,則估計期應選擇在「事件日之後」
的期間。另外,Sanger and McConnell(1986)研究美國上櫃轉 上市公司的事件時,即是選取事件日後的期間做為估計期,於是 廠商」的資本結構變動,而且 Melvin and Valero-Tonone(2005)
天做為研究的估計期,因此本文亦沿用相 210 180
掛牌效果的事件期,
沈中華、張大成(1993)認為,估計期間長度的設定一般而言並未有一個明 確的準則,但若估計期間設定太短,對於市場模式所估計出的參數可能有所偏
同的 化,
混淆
300 此本 最佳 估計 四、
0 天」;而「對手廠商」則是「事件日前 31 天到前 210 天」,
理性,本研究調整由「實際 估計期,而非透
誤;反之,若估計其設定太長,則可能違反事件研究法對於觀察期間結構必須相 基本假設,亦即事件期與估計期之間,對於參數的估計可能發生結構性的變 以致於將估計參數代入事件期計算異常報酬率時,可能產生偏誤或影響效果
的情形。
Peterson(1989)提出使用日報酬事件研究的估計期,通常是介於 100 天至 天的長度,同時國內文獻對於事件研究的估計期間長度選擇也是類似的,因 文將估計期間的長度設定成 180 天的交易日,雖無法確定此長度選擇是否為 決策,但 180 天的交易日已涵蓋半年以上的期間,對於市場模式所需的參數 時間應該是足夠的。
觀察期:本研究的觀察期範圍從「宣告期前 210 天」到「實際掛牌期後 210 天」,會採取此種事件研究的期間安排,主要是為符合事件研究法本身對於 觀察期間的假設條件以及「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所提供之「事件研究模組」
的設計。本研究是探討「發行公司」與「對手廠商」受到海外存託憑證之掛 牌或宣告時的影響,因此原先應是將「發行公司」的估計期設定於「事件日 後 31 天到後 21
較為允當。不過本研究欲採用台灣經濟新報提供的「事件研究模組」時,便 會面臨到「估計期」與「事件期」可能重疊的問題。因為本研究的「事件」
定義為海外存託憑證的「宣告」與「掛牌」兩項,如此一來將會使得「發行 公司」宣告效果的估計期可能涵蓋到「實際掛牌日」;而「對手廠商」掛牌 效果的估計期則可能將「宣告日」給納入,造成觀察期的結構不一致,引起 參數估計的偏誤與混淆,為求使用「事件研究模組」所得之結果的嚴謹與合
掛牌」和「宣告」兩活動來選擇
過「發行公司」與「對手廠商」,藉此解決事件研究期間可能重疊造成結構 改變的疑慮。
五、 LS(普通最
Melvin and Valero-Tonone 2005 Market Model
Ordinary Least Square OLS Rit =αi +βiRmt +ε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