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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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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亦隱含著中央與地方府際關係的衝突現象。

最後,當所有與政策相關的知識型態進入了政策合法化議程當中,即是管制 性知識運用的階段,後續便為政策管制執行的階段,此部分交由基層官僚進而第 一線管制私經濟行為下的負面外部性,基層官僚人員的管制行為良窳將會分別影 響至在地居民、公民團體以及企業團體的行為策略。

第二節 研究方法

為了更加了解本文鎖定的兩個個案:我國 PM2.5 管制法案推動的過程,以 及計算 VOCs 的排放量爭議等當中的各種知識的交互影響的結果,本文所欲採取 的研究方法為質性研究方法,質性研究強調研究者需要長期深入、了解社會現象 與事件,而獲得一個全面性的解釋(林淑馨,2010)。因此,本文藉由次級資料 分析法以及深度訪談法等進而了解本文的研究問題。

在本文的次級資料收集範圍內,更加著重於政府的各種審查調查報告書,包 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書外,亦包含監督調查報告書等,其主要理由為:根據本文 整理的相關文獻指引,政府專業審查的會議當中即是一個議題設定及知識建構的 論述場域。從本文收集的相關政府專業審查報告的記錄當中也可以發現,專家小 組提出審查意見、環保署要求限期改善、開發單位提出因應方案的互動中,可以 清楚看見 VOCs 議題在六輕個案的發展脈絡。也從尚未建廠營運至實質的監督審 查過程中,瞭解中間的科學知識是如何被生產、討論與處理。

以下針對本文的研究方法進行說明:

壹、次級資料分析法

本文藉由次級資料分析法來釐清 VOCs 的排放量多重爭議的問題,以及建構 出個案 PM2.5 的管制法案推動過程與背景。次級資料來源主要是媒體剪報收集、

中央政府公開的專業審查評估報告書、審查會議記錄以及查閱環保署空氣品質監 測網站的科學監測數據。藉由次級資料分析法來建構 VOCs 與 PM2.5 排放的科 學知識與圖像、人體健康危害的知識等。更為重要的是,從中了解相關政治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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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如何進行互動與彼此影響。

在 VOCs 的排放多重爭議個案中,基於個案性質不同於 PM2.5 尚未營運的 脈絡。而是在六輕早已運作多年下,關於 VOCs 的排放與審查等各種次級資料更 為繁複,因此,在本文的切入理解角度下,更為重要的是需要回溯過往政府如何 訂定管制標準以及過往的相關機查與管制資料。本文在此收集從六輕開始營運之 後,各種政府機關單位的環評專業審查報告書、監督委員會監測報告書,以及各 種專業審查調查書等,並整理如附錄一。並從這些政府的次級資料當中,從中整 理關於 VOCs 排放標準的浮動現象,以及建構相關政治行動者如何在這專業審查 平台當中生產、傳遞與運用相關科學知識。

在 PM2.5 管制法案中,則是從 2006 年六輕興建的過程至 2012 年 6 月在聯 合知識庫、中央社剪報資料庫等來源收集關於「六輕」關鍵字的媒體剪報,以藉 此建構出在主流媒體、公眾對於 PM2.5 議題框架下所傳遞的相關科學知識;其 次,在政府公開專業審查的評估報告書方面,本文從環保署以及雲林縣政府的官 方網站進而收集所有不同種類的公開評估報告書、官方的公關回應稿等,並整理 如附錄二。可以發現在石化產業底下探討各種關於環境永續發展的科學知識平台 繁複,並檢閱當中所有報告書紀錄,搜尋關於 PM2.5 以及 PM10 等關鍵字,以 藉此進而建構在政治制度當中探討 PM2.5 管制法案的過程。

貳、深度訪談法

本文從上述的次級資料當中,建構出關於我國 VOCs、PM2.5 個案過程後,

並依循本文的研究問題以及架構,尋找出對於其法案有重要推力的政治行動者作 為本文的研究對象。因此,本文研究對象主要鎖定四大標的團體,分別為專家學 者、公民團體以及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而本文的訪談資料來源部分來自於政治 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杜文苓老師的國科會計畫 NSC101-2628-H-004-003-MY3「環 境決策中的知識建構、專家與公眾」;以及行政院研考會委託臺灣公共治理研究 中心研究案 RDEC-RES-102-013-002「環境保護權責機關合作困境與改善策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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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以六輕與竹科為例」。

本文以下簡單說明其標的人口特性:

1. 專家學者:

係指曾在中央與地方公開的評估報告書紀錄,曾經提出 PM2.5、PM10 以 及 VOCs 議題等相關發言的專家學者;主流媒體報導 PM2.5、PM10 以及 VOCs 科學領域相關的專家學者;或是在 PM2.5 管制法案內、VOCs 排放 爭議個案內扮演重要參與者等,皆是本文訪談重點標的對象。

2. 公民團體:

係指 PM2.5 管制法案過程扮演重要參與團體,以及在關注 VOCs 排放量問 題的相關在地團體。本文從公眾媒體的報導、政府公開評估報告書當中瞭 解相關的重要公民團體。諸如曾經串連反國光石化遊行的主要團體;舉辦 反國光石化餐會的主要團體,彰化醫界聯盟等;雲林在地團體,如雲林環 境保護聯盟等,皆為本文訪談重點標的對象。

3. 企業代表:

係指在 PM2.5 管制法案過程的企業角色,以及 VOCs 排放爭議的企業。本 文基於 PM2.5 管制法案重要的企業角色,國光石化公司已經宣布停建,然 而,雲林麥寮石化廠區的企業仍在營運當中,其企業角色仍須不斷生產、

監測相關 PM2.5 的科學知識,並且亦引起其他相關政治事件。7因此,本 文在此僅注重雲林麥寮廠區企業。從公眾媒體報導、政府公開評估報告書 記載列席的代表。諸如台塑雲林麥寮管理處,皆為本文訪談重點標的對 象。

4. 行政機關:

主要可以分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涉及管制 VOCs 以及 PM2.5 的中央行

7 其可參照本文第四章第二節描述 PM2.5 與石化產業的關聯性,以及第四章第三節闡述國內 PM2.5 管制法案推動過程,前述兩章節皆為本文詳細描述選取雲林麥寮石化廠區的企業角色主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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