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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科學政治性

第三節 管制法規下的科學係數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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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民國 90 年至 98 年的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六輕從一期的營運規模擴建至目前成為世界數一數二的龐大石化廠區,但就 每一次的政府監測或是相關審查報告當中指出,六輕 VOCs 的排放量一直呈現無 法釐清的狀況,也不僅僅出現低於或略高於環評規範的 4,302 噸排放數字,也有 出現早就超出 4,302 噸許多的排放量數字。不同調的監測排放數字,不僅僅使得 外部民間團體產生相關質疑外,亦讓專業審查會議當中的專家委員不苟同,並提 出相關的質疑之處。綜上所述,引起推估 VOCs 排放 4302 噸的科學數字質疑,

其背後的爭議點分別可以區分為兩個:科學係數的計算方式與估算範圍的不同

(環保署,1992b;環保署,2004;環保署,2005a;環保署,2007b;環保署,

2007c;環保署,2010b)及納入主要逸散源的範圍程度(環保署,2005b;環保 署,2006b;環保署,2007b)。

第三節 管制法規下的科學係數政治性

接承上述的兩個爭議點,本章節則是針對多重科學係數的計算方式與計算的 範圍納入與否的兩大爭點進行更為詳細的背景論述。其後,亦針對各個爭點來進 行更為深入探討關於 VOCs 排放計算的科學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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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VOCs 的科學範疇計算:多重排放係數爭點

首先,本文在此更具體說明係數不同所造成的爭議,目前的係數主要約有 3 種科學係數類別的爭議,分別為:六輕三期排放係數、12六輕四期排放係數、13法 規排放係數(雲林縣環保局,2008),其中法規係數更是因為法規的不同,進而 可以區分不一樣的法規係數。此三種類別係數下所計算出來的排放量差異也極大:

三期係數所推估的排放量為 3,337 公噸、四期係數所推估的排放量為 1,046 公噸、

法規係數其中之一所推估的排放量則是 19,799 公噸(環保署,2010b)。而六輕 為了本身的營運考量,後續不斷藉由差異分析的方式來擴展六輕四期的擴建計畫,

其中運用的六輕四期係數則引發最大的爭議。

在六輕四期的擴廠審查評估脈絡中,開發單位起初於 2002 年至 2004 年執行 的「麥寮廠區主要設備元件有機逸散污染源(VOCs)調查研究及查核計畫」,後續 運用在六輕四期的擴建環境說明書上,用以建置推估六輕四期擴廠之後的排放量。

並在 2003 年提出的「環境影響說明書」當中運用六輕四期的擴廠係數所推估的 VOCs 的排放量,使得雲林縣環保局提出質疑,認為設備元件的係數推估與環保 署空保處公告相差甚遠,應該提送給予環保署空保處、環評委員備查(環保署,

2004;環保署,2005a)。中央環保署亦要求開發單位將其「麥寮廠區主要設備元 件有機逸散污染源(VOCs)調查研究及查核計畫」提交給予空保處備查,以確保 其正確性與代表性(環保署,2005b)。

此係數的爭議持續延燒至六輕監督委員會的審查內容當中。在第 27 次的六 輕監督審查會議記錄當中,為了要釐清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以及查核確認開發單 位有無確實依照當初的環境說明書其結論執行,決議辦理「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查核驗證專案會議」(環保署,2006a)。當中的會議內容,除了如同前述,專家

12 六輕三期的係數是運用層次因子法,也就是參考固定污染排放量申報作業指引暨排放量計算 手冊建置。

13 四期環評建置之自廠係數來自於台塑六輕本身自行執行的「麥寮廠區主要設備元件有機逸散 污染源(VOCs)調查研究及查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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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依照科學常理邏輯點出 VOCs 排放的異常之處之外,中央與地方政府也再度 要求開發單位需要確認 VOCs 的年排放總量,並且建置設備元件的排放係數,(環 保署,2006b)。

緊接著,隔年 2007 年的六輕監督委員會第 28 次會議記錄當中,決議辦理「六 輕相關計畫製程排放空氣污染物查核作業會議」(環保署,2007a)。此會議的內 容延續上述的「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查核驗證專案會議」,更為細緻地討論至專 業科學技術部分。奠基若要釐清 VOCs 的年排放總量未知的問題,則需要追溯至 更為上層探討,也就是了解石化製程所需的數量、質量等排放過程,則能建立起 各個不同石化製程的排放標準,並且才能夠確認設備元件的排放係數與推估的方 法(環保署,2007b)。

同一年度,環保署也公布廠商得以建置自廠係數的相關法令與辦法。因此,

在上述第 28 次會議記錄內,也才有專家提及當初設備元件的測試個數僅有 1,669 個,如今廠區與運轉規模不如同當年的測試情勢,除了各廠設備元件早已增列超 過 200 萬個以上外,更有設備元件早已老化腐蝕問題,因此要求重新做科學試驗。

其中,最為關鍵的部分是設備元件抽樣代表性的問題,需要以具代表性的設備元 件進行估算,以重新推估正確的 VOCs 排放量(環保署,2007a)。因為監督委員 會的決議要求,再加上此係數所延燒出來的爭議,讓開發單位於 2008 年委託顧 問工程公司,重新執行「六輕四期擴建計畫揮發性有機物自廠排放係數建置計畫 暨洩漏管制因應對策」的計畫,以符合法規的規範。

此計畫審查的時間從 2008 年 12 月 18 日、2009 年 05 月 11 日、2009 年 07 月 23 日至 2009 年 11 月 26 日各舉辦了 4 次會議。在前三次專家會議內,因為抽 樣代表性的方法論問題,一直沒有在專家會議內得到共識,最後,有其委員建議 由一個廠先行試辦,以確定開發單位所提出的方法其適用性。此計畫到 2012 年 4 月完成,後續並交由環保署進而審查先行試辦的研究方法與實際推估 VOCs 的 排放關係(環保署,20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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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此份釐清六輕目前實際 VOCs 的年排放量的關鍵計畫在進行專案小組 初審審查階段決定停止審查。基於此計畫的範圍曩括了「自廠排放係數建置計畫」

與「洩漏管制因應對策」,初審會議建議要求其範疇需要挪至環評審查委員會備 查,係數的審查涉及到地方政府的管制權限、中央層級的決策方向,再加上民間 團體以及外界對於 VOCs 排放係數的爭議過大,因此,將其計畫改成「六輕四期 擴建計畫揮發性有機物洩漏管制因應對策」;而關於「排放係數建置」的議題,

主軸則轉變為,中央政府協助地方政府主辦專家會議,進而釐清環評係數與實際 排放量(環保署,2012a;環保署,2013)。

最終,從 2003 年開始迄今 2013 年,在這十年當中關於最貼近六輕排放的科 學係數該如何定奪,以及真正的 VOCs 實際排放量仍然呈現未知的狀態。而在這 過程也可以發現,六輕四期係數的爭議主要是從石化產業源頭的製程過程、排放 係數的確認、推估的計算,最後是實際 VOCs 的年排放量的計算,每個階段的過 程皆鑲嵌科學的計算。也因此,其爭議從環評科學審查的場域至實體的追蹤與監 督場域不斷交互延燒。

貳、VOCs 的科學範疇計算:計算排放範圍爭點

除了上述科學係數的爭議點外,第二個爭議點是如何檢測、以及應該納入哪 些設備元件個數、各種儲槽、燃燒塔或是其他主要逸散源等廠區設備來進入計算 過程。計算範圍的重新討論,其背後的目的在於除了驗證開發單位是否有確實依 照當時審查結論執行空氣污染減量計畫外,更為重要的是,重新推估 VOCs 排放 量以便於理解在六輕營運多年下,實際排放的 VOCs 排放量對於當地環境以及人 體的影響程度,並且重新檢驗是否符合當初環評總量排放的規範上限(環保署,

2005b;環保署,2006b;環保署,2007b)。

回顧當時的環評承諾規範,於當時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的審查 結論中,針對 VOCs 排放量計算範圍是僅有排放管道、燃燒塔、船舶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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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件、廢水廠、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及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等 7 項製程排放

(環保署,2004;行政院,2012)。並規範 VOCs 排放總量現值每年是不得超過 4302 噸。後續,六輕 VOCs 排放量的科學數字爭議逐漸演進之下,也在民間團 體的倡議認為為了符合當地的承載能力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價值之下,關於 VOCs 排放的計算範圍應予納入非製程的排放計算。

更具體說明而言,除了從設備元件洩漏出來的排放量計算、廠區裝載或日常 營運下所排放外,同時亦應有燃燒塔排放、設備元件的油漆揮發、相關儲槽清洗 作業、冷卻水塔,以及歲修作業裝置等 5 項排放量的計算,這些非石化產品製程 當中所規範計算的範圍亦會有 VOCs 的逸散。然而,這些計算項目僅只有在空污 法項目被列管,而並不列入當時環評承諾的規範範圍當中(行政院,2012)。

上述幾項 VOCs 的排放範圍納入與否皆會影響至排放量的估算結果,並且間 接影響至環評制度上的擴廠結果。在公民團體的抗議以及相關專家委員的關注後,

認為關於 5 項非製程項目的 VOCs 排放量應予納入,並有助於更加釐清企業是否 排放 VOCs 有所低估的問題。其後,針對此個別 5 項項目納入計算每年不得超過 4,302 噸排放值當中皆有多次的專業會議討論。諸如,會議當中討論至燃燒塔的 裝置是列為緊急時排放使用,然而,疑似被當作正常的排放管道來使用,應被予 納入計算(環保署,2008b)。

到了台塑企業提出六輕四期的第 7 次環境差異分析的申請時,在審查會議的 期間相關專家委員等認為應予納入。當時的專業會議討論認為,根據開發單位的 空氣污染減量的計畫、技術規範、科學係數運用等,將 VOCs 排放量的計算範圍 從原本的 7 項製程納入 5 項非製程後,這些共 12 項的 VOCs 排放量範圍所呈現 出來的科學數字為每年排放 3,739 噸,也並未超過當時的環評承諾─每年不得排 放超過 4302 噸。因此,會議決議認為應予納入,將 5 項非製程的 VOCs 排放量

到了台塑企業提出六輕四期的第 7 次環境差異分析的申請時,在審查會議的 期間相關專家委員等認為應予納入。當時的專業會議討論認為,根據開發單位的 空氣污染減量的計畫、技術規範、科學係數運用等,將 VOCs 排放量的計算範圍 從原本的 7 項製程納入 5 項非製程後,這些共 12 項的 VOCs 排放量範圍所呈現 出來的科學數字為每年排放 3,739 噸,也並未超過當時的環評承諾─每年不得排 放超過 4302 噸。因此,會議決議認為應予納入,將 5 項非製程的 VOCs 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