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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二節 研究比較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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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科學監測技術、科學知識等所及的範圍內制定管制法規,並退而求其次地藉由 間接管制的方式來規範企業。但企業宣稱僅依循制度來合法生產相關監測或評估 數字,只要在無相同名目的管制條例規範,便遂行排除管制的政治目的以及達到 其營運與經營的目的。

第二節 研究比較與建議

綜觀上述兩個個案,本文發現亦有其共通點與相異點,以下分別論述之:

壹、 VOCs 與 PM2.5 的管制相同處

一、 科學鑲嵌於制度中的政治爭議:

在整體的環評與監督的制度設計內一連串的科學知識生產、傳遞以及運用等 行為與過程皆為緊密交錯,並無法片面式地截然區分。政策制度仰賴專業的科學 知識來解決複雜的環境公共問題過程中,需要有不斷推陳更新或與時俱進的科學 知識生產,並予以協助、釐清與了解公共問題;接續在此的是,公共管理者與科 學專家之間的代理制度蘊含著知識傳遞的過程,此過程亦會影響決策的運用;但 這過程卻因為企業為制度內的資訊、數字的合法生產者,而系統性強化了企業的 知識權力運用;然而,也基於公民意識的蓬勃發展,公民團體或是其他知識的生 產者將會進入知識生產、傳遞與運用的過程當中,企圖影響決策的結果。

綜此,都可以發現不論是在 VOCs 排放爭議或是 PM2.5 的管制個案中,當 發展成熟的實驗室科學進入了管制制度,便難有因果關係的建立與不確定性。更 何況是依循管制制度所生產的相關監測科學資訊,其並非因為實驗室的因果關係 而生產,皆具有管制與評估的目的,自然而然有所不確定性。這樣的不確定性特 點再結合企業身為管制制度下的主要資訊生產者,將會系統性地強化企業在環境 管制制度上的優勢地位。

換句話說,正式的管制制度不僅僅賦予開發單位生產權力,可以合法性地傳 遞帶有企業利益的科學數字,以達到本身營運的政治目的。同時,一套又一套屬 於開發脈絡的環評承諾之管制規範也被企業回溯變成排除其他管制範疇的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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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線劃分,來合法性地壟斷科學資訊的生產項目,或是拒絕其他管制法規的適用。

同時,污染物的科學不確定亦被企業做為延宕的政策工具之一;拒絕進入制度運 用的理由之一,而逐漸政治性爭議的一環。

二、 從未顯現的公民科學與制度橋接效應(boundary-bridging effect)

行政與管制的制度內,儘管正式性科學是決策制定過程的主流依據之一,但 是,仍有在地知識與公共偏好不同的知識類型彼此影響著政策走向。而本文從兩 個個案討論中發現,現今管制制度是交由專家做為宰制的脈絡,制度內主流傳遞 的知識型態幾乎為正式性科學型態。在 VOCs 的課題內,基於民間團體有其所學 專長之專家存在,因此,可以提出相關科學論理質疑政府制度內的科學數字;也 儘管奠基在國光石化政策的 PM2.5 個案,另有其他的知識議題的輔佐而使得國 光石化政策轉向停擺方向,諸如白海豚、經濟效益等其他知識的議題,但這些知 識的課題並非本文所討論的主軸。但在本文探討的焦點攸關於 PM2.5 的科學爭 辯,其科學本質仍是由實驗室場域成熟的正式性科學產出,負面地引發出制度內 未做科學所引發的政治效應。後續所引發的公共知識的偏好,民間所倡議的知識 型態,仍亦屬於正式性科學,是來自於另外專業領域的知識,而並非是文獻所指 引的在地知識的脈絡與型態。

此兩個個案清楚說明了我國管制制度獨尊正式性科學。我國的環境知識建構,

僅只探討被規範的範圍、被既定的評估框架,在地知識的採納皆在兩個個案當中 不見其蹤影。同時,即便是正式性科學的知識型態,若超出制度內所規範的科學 評估範圍,亦會被排除在外。這顯示我國環境行政管制制度缺乏連結其他領域正 式性科學或是在地知識的橋接,僅單向地合法性排斥或拒絕其他知識的形態被納 入決策考量。甚而,在企業主宰知識產權的前提之下,可能使得同性質的正式性 科學遭企業以科學不確定性來削弱、質疑對抗性論述的科學可信度,以鞏固企業 生產的管制資訊地位。

換句話說,目前我國環境管制的政策場域仍是專家政治的場域,民間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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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角色仍需要延續著正式性科學的標準作業程序才能進行溝通。所謂的在地居民 憑藉著自身的生活經驗、長年觀察結合在地特殊文化脈絡所累積而來的知識,到 目前為止仍經常被拒絕在環境決策制度外。而在地居民為了要進入政治場域,也 需要沿襲著正式性科學的操作規範企圖生產短期的知識,但卻因為生產者的社會 地位背景與企業團體差距過大,也無法具有權威與正當性進入決策場域,或遭致 批判可信度問題,僅能藉由典型遊說跟施壓的行為輔助,來使得公共決策者正視 其問題;或者,若有其他正式性的科學對抗性論述出現,也會因其知識生產途徑 的不同、科學方法論的運用不同,甚而知識生產者的學科領域或角色等遭致質疑,

進而削弱大眾對其科學生產的可信度。

貳、 VOCs 與 PM2.5 管制的相異處

一、管制政策下的全球性與在地性

本文綜結二物的污染管制政策的過程後,發現兩者的管制過程大致可以歸為 全球性與在地性等特點43。PM2.5 污染物的出現係屬科學技術與知識的進展與突 破,其科學運用至管制過程上在國際上與我國內也較有一定的管制標準。而我國 管制立法的脈絡過程也可以清楚顯現我國大多參照國外管制標準與管制方法,因 此,其科學角度較為統一。

另一方面,VOCs 污染物相較於 PM2.5 其管制過程,更需要強調在地脈絡的 特性,而此更為滋長其政治性發酵的可能。VOCs 基於本身污染物的特性,在運 算推估方面本就難以計算,若要更貼近真實的排放量,其科學的方程式需要納入 在地的特性。也就是說,為了掌握污染情境,VOCs 的計算應納入考慮本土的氣 象、日照等環境條件,以及廠區的營運規模、製程產品等種種因素,儘管有許多 科學不確定性的可能,但在正常運作的科學邏輯之下,若建置出具代表性的自廠 係數來帶入推估方程式運算,縮小推估與實際排放量亦有可能。然而,在此應正 常運作的科學邏輯之下,卻在六輕個案當中產生系統性地政治效應。VOCs 自廠

43 此點比較感謝口委周桂田老師提供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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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數的科學建置自 2004 年迄今 2014 年,皆仍陷入了科學技術的政治審查迴圈,

進而形成管制困境。

不過,VOCs 污染物的特性卻也可能為如何管制 VOCs 污染物這項課題帶來 曙光。基於我國台塑麥寮石化廠區的規模與營運與全世界的石化廠區等相較之下,

其係屬為全球最大的石化綜合區,其當中的排放濃度與密度等特點,必然有其科 學代表性。未來,若能以科學良善的方式建置排放係數,將不僅僅是科學突破,

也亦助於管制政策的施展。

二、對抗性論述的有無差異

本文亦發現在此兩個個案當中最明顯的差異即是對抗性論述的有無。PM2.5 的管制立法過程,有極為重要的對抗性論述產生政治效應;至於 VOCs 的管制過 程並無相以抗衡的科學知識產出。而造就這樣的差異,其背景脈絡可能是因為兩 者污染物的特性不同,加上科學技術與知識的日益更新,使得管制科學方法隨之 進步,並使得了解一項經濟行為的環境衝擊評估能夠更完善;亦可能是兩者的政 策脈絡有所不同,PM2.5 的對抗性論述始於尚未興建的政策─國光石化。而 VOCs 課題則是因為其政策─麥寮六輕早已在制度上運轉多年。

上述種種不同的背景與情境,自然使兩個污染物的管制過程有所不同。然而,

更為重要的是,在政策制度鑲嵌於管制科學以及制度影響行為的思維之下,我國 管制制度內出現多重的科學證據是微乎其微。也就是說,在「正常」的情況下,

在企業主宰著科學管制資訊的知識產權下,我國的環境管制政策過程是不會有第 二個知識生產者進而生產出對抗性的科學論述。在科學審查過程當中,至多僅會 出現專家委員基於科學邏輯要求企業所提供的科學資訊更為完善及完備。

只是,恰好在許多偶然因素與網絡節點的連接之下,導致 PM2.5 的個案出 現「異常」的情況,即是對抗性論述的產出。而 PM2.5 的對抗性論述本質是一 種科學生產,從研究範圍、研究方法至研究結果,而這項對抗性論述結合主流媒 體的廣泛傳遞性,顛覆了企業所生產的科學論述結果,最後改變政策方向。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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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的個案當中並無出現任何的科學對抗性論述,只有民間團體長期持續參與 環評場域,深入當中的科學技術迷局,找出藏在細節當中的魔鬼。因此,僅能質 疑企業所提供的科學資訊,要求企業再次修正或提供更為完善、正確性的科學管 制資訊。但在正式性科學蔚為主流的政策制度當中,民間的科學質疑仍然無法撼 動既定的政策方向。同時,VOCs 排放的科學運算課題也難以生產出對抗性論述,

因為在研究方法論本就多種,自然地產生不同的科學數字,但這些數字卻也都是

因為在研究方法論本就多種,自然地產生不同的科學數字,但這些數字卻也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