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變數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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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二:提案立法委員在委員會越資深,行政部門的立法影響力 越小;反之,提案立法委員在委員會越資淺,行政部門的立法影 響力越大。
以上是本研究的理論和二項假設。從上述假設可以看出,本文認為行政部 門在立法過程中占有一席之地,並且是未受過去研究者關注的關鍵。另外,若 其立法影響力是源自於資訊與專業度的話,在面對較專業的資深委員會成員 時,行政部門的影響力應會相對較弱才是。為了驗證上述諸多假設,下一節筆 者將介紹本文的研究方法與如何去測量相關的變數。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變數建構
本研究將分別以量化模型與質性資料來驗證本文假設,量化模型以內容分 析法分析;質性資料則以深入訪談法處理,分別詳述如下。
一、 內容分析法
眾所周知,若立法委員想要一法律案通過,此提案必須至少經過一讀、二 讀及三讀程序完成才算是正式通過。而根據該提案的輕重緩急與爭議性有所不 同,大部分的提案可能在一讀後送入常設委員會磋商討論;小部分的提案在一 讀後直接逕付二讀,進入黨團協商或直接三讀;部分提案既有通過委員會的審 查,也得交付黨團協商,以獲得各黨團的共識。
一個提案的三讀通過,可能代表了眾多層面與人士的努力,例如立法委員 在審查時的不遺餘力、立法委員私下與其他委員的協商及互動、行政機關的大 力支持或拜會溝通、利益團體的遊說、選民對民意代表的施壓等等。這些可能 原因的多樣性,也顯示出學術研究者在研究上的困難,上述許多行為,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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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難以捕捉與觀察的,像是過往立委們的私下聚會,研究者就無緣跟進(聯合 新聞網 2016)。
兩院的互動關係,不外乎就是在體現總質詢、法案審議、預算審議及其它 非正式互動等過程(何鴻榮 2001, 104-131)。法案審議的過程又大可分為委員 會階段與黨團協商二個主要階段。這些場合在過去一直是外人難以碰觸和瞭解 的。不過,多虧國會議事的透明化,讓我們至少在國會的立法程序上,能有一 探究竟的機會。2016 年 2 月,也就是第九屆立法院開始,所有民眾已經能在網 路上看到黨團協商的畫面及完整的逐字稿(林河名 2016)。而常設委員會的會 議記錄在立法院成立初期便記錄於《立法院公報》紙本之中,另外對於想要迅 速瞭解國會議事資訊的一般民眾,也可以在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上直接 找到第五屆立法院之後的院會及委員會會議記錄,算是相當簡單便民。
從筆者的研究意旨出發,本文之研究方法必須滿足與配合筆者欲觀察的行 政部門立場的考量,在此前提下,行政官員與立法委員的非正式互動在網路的 公開資訊中是無法觀察到的,因為這些私下的互動完全沒有相關完整且可信的 資料可供研究者運用,需要使用內容分析法以外的研究方法補充。而在第八屆 立法院,研究黨團協商階段也會出現一些不小的困難,理由將在後面詳述。
由此,筆者決定以最新結束的第八屆立法院為研究對象,並決定以「委員 會審查階段」作為重點進行內容分析,觀察行政部門所提交給立委的「部會意 見報告」、「備質詢的表現」及「逐條討論」等階段中所顯現的修法應對態度。
一般來說,行政部門在委員會一開始開會時,便會進行部會意見報告,針對行 政院及立法委員的修正草案進行說明與意見的表達,其中針對立委回應的部 分,時常是以委員版本為單位逐一回應,或是以個別條文為單位逐一答覆。因 此,筆者得以較瞭解行政部門對於所有版本的修法態度,若部會意見報告沒有 清楚表達,在備質詢及逐條討論時之部會發言也可補足之。
而挑選委員會階段觀察的理由有以下數點。第一,委員會審查在我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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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中是極為重要的階段,絕大部分的提案都會經過委員會階段的審議過程,
若從此一分析層面切入,即能掌握相當大程度的立法面貌;第二,委員會是一 讀之後第一個進行法案審查的階段,該過程對於所有付委的提案會有一個較為 仔細確實的審查程序,因此本文較能從中取得行政官員對於每一筆提案的意見 與看法;最後,委員會階段的會議紀錄比起其它立法階段的紀載較為完整且詳 實,可以有效降低資料缺漏的情況發生。簡言之,委員會審查階段是唯一可以 完整而有效觀察行政部門立場的立法程序。
第八屆立法院有以下的特徵:執政的中國國民黨獲得 64 席(56.6%),為 一致政府。在野的民主進步黨有40 席(35.4%)、親民黨 3 席、台灣團結聯盟 3 席、無黨團結聯盟2 席及無黨籍 1 席。
若要深入說明本研究為何要選擇委員會審查階段作為研究對象,不如反向 解釋不分析「黨團協商階段」的原因。筆者承認,單純從立法程序來說,分析 黨團協商是有好處的。筆者認為,在第八屆立法院時,比起依規定必須錄影、
錄影,且有記者媒體在場的委員會,不論是立法委員和行政官員,他們在黨團 協商階段比較可能吐露出真實的態度,一方面立委不需要在鎂光燈下力求表 現,另一方面,行政官員在備質詢時與委員的權力關係也不若在黨團協商時平 等。
不過,其也有令人難以忽視的缺點,迫使筆者必須打消研究黨團協商階段 的念頭。第一,完整的黨團協商逐字稿是從第九屆立法院才開始公布的,在本 研究欲分析的第八屆立法院,黨團協商紀錄多是不完整的,而這裡的「完整」
有二層意涵。一個是部分的協商紀錄並未完全公開,說是只有一小部分公開也 不為過,甚至其中可能只交代了協商的結論,對於協商過程與委員和官員的一 言一行毫無揭露。第八屆立法院總共提出了5515 條法律提案,其中有 1429 條
(25.9%)曾交付協商(不一定完成三讀)。而完成三讀且有呈現協商過程紀錄 的僅有401 條提案。甚至,也不是所有的協商會議都會記錄,立法院往往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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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得到協商結論那一天的會議紀錄,不一定是有幾場協商就公開幾份紀錄。另 外,並非所有逐字稿中的內容都十分完整,部分協商對話會以刪節號的紀錄方 式省略帶過,筆者不願揣測那些文字被略過的原因為何,但它不可避免地將造 成本文研究上無法估量的偏誤。反之,委員會階段的公報內容則紀錄完整而確 實,無任何缺漏的情況。
第二,本研究的分析單位為提案。在黨團協商階段,立法委員與行政官員 的討論多以委員會送出的審查會版本為基礎,換句話說,行政官員的發言與建 議針對的便是已經統整過的審查會版本,而非原本立法委員的提案。這現象會 使得筆者在分析上造成不小的困難,即難以判斷究竟官員有無反對委員初始的 提案內容。
綜合上述所述,本研究決定以委員會階段的會議紀錄作為分析的對象。如 前所說,這時該如何選擇分析的樣本就非常重要。首先,本研究的母體為第八 屆立法院所有「經委員會審查過」(包含尚未審查完竣)的法律提案,其中包含 所有行政院、各黨團及各立法委員與法律廢止案的提案。如此設定母體的原因 在於,本文所欲觀察的內容為委員會中官員與立委的互動情況,因此只要一提 案曾經過委員會審查,就應被本研究納入。相反地,若一提案的進度僅進入一 讀,或是被退回程序委員會,尚未一讀及付委,本研究便將其排除於母體之 外。根據上述定義,本文母體共3254 筆提案,占第八屆立法院總提案數的 59.0
%。
再來是抽樣的部分,因為母體樣本數眾多,本研究必須有所取捨。筆者曾 經謹慎思索過在提案上,何種選樣的方式會比較好。可能有以下幾種方式。第 一種,直接從母體中抽取部分提案作分析。不過,雖然本研究的分析單位為提 案,但在立法院的審議程序上,都是將相同或相關的條文併案審查,因此這種 抽樣方式並不符合本研究的需求。第二種,隨機抽樣或立意抽樣二個常設委員 會進行普查。這方法較為可行,但問題在於各個委員會的審議情況差異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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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也很難抉擇分析哪一個委員會較為合宜。事實上,不論選擇哪兩個委員 會,都會產生無法觀察其它委員會審議樣態的偏差。第三種,挑選「重大法 案」作為分析的普查對象。此舉參考盛杏湲(2003)在比較立法機關與行政機 關的立法影響力時所採用的方式,當中提出了三項選樣原則,分別為新聞筆數 超過100、行政院與立法院皆有提案及法案完成三讀程序。
當然,新聞筆數超過多少才能稱為重大法案尚無一定的理論基礎。為了方 便及客觀起見,本研究在選樣方式上採納了上述研究重大法案的概念,並以立 法院新聞知識管理系統當中的「法案追蹤」作為重大法案的依據,普查第八屆 立法院(2012 年至 2015 年)四年當中每一個年度的「前 50 大」法案的提案條 文。
據筆者寫信詢問立法院《國會圖書館》,該法案追蹤功能之排行統計係依該 年度法律相關新聞加總計算所得數據排序。其設有相關條件及同義詞分析功
據筆者寫信詢問立法院《國會圖書館》,該法案追蹤功能之排行統計係依該 年度法律相關新聞加總計算所得數據排序。其設有相關條件及同義詞分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