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壹、研究方法
本研究擬採用歷史研究法,以王文科60對教育研究方法中的歷史研究之定義,
進行本主題的研究活動。其指出歷史研究法是「有系統的搜集及客觀評鑑與過去 發生之事件的資料,以考驗該事件之因、果或是趨勢,希望提出準確的描述與解 釋,進而有助於解釋現況以及預測未來之一種歷程」。研究者希望透過歷史發展 之脈絡,了解過去臺灣在日治前期的教育概況,並能藉由對過去的歷史事件及其 發展事實的探究,深入掌握現有之教育制度、實際與問題的脈絡,以便能預測未 來動向。現有之教育現象與問題,大多有其背景來源,若能掌握過去史實,並對 現有教育問題予以解決,會較容易;況且,在充分了解過去與現在之事實後,對 於未來教育政策之制定才不致重蹈覆轍,並能以古為鏡,有明確的發展目標,此 乃教育的歷史研究之主要目標。因此本研究將會進行下列的研究步驟,以完成對 歷史研究的資料蒐集與分析,其步驟分別為:界定研究問題、蒐集與評鑑資料、
綜合資料、分析解釋及形成結論。
貳、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一)時間
關於日治前期之定義,各理論與研究者或有不同的看法,由於本研究的目標 係希望能夠探究在時代與社會變遷下,對新、舊教育政策轉換間,家長態度在迎 拒之間的轉折,因此本研究採用林玉体61在《台灣教育史》對日治時期正式文教
60 王文科,《教育研究法》,(臺北:五南,1986),頁 283-295。
61 林玉体,《台灣教育史》(臺北:文景出版社,2003),頁 73。
措施之分類,將研究重點放在 1895 年至 1922 年這個時期,共計 27 年的時間作 為本研究主題的日治前期之定義。
1922 年,臺灣總督府頒布新臺灣教育令,令日臺學生可以共學,臺灣教育 從此邁向新的方向,用法令明定方式來強調日臺生平等,雖然在實際情況,許多 差別待遇依舊存在。但是此一教育令之頒布,已成為日治時期的臺灣教育政策與 制度在實施上之重要分水嶺,公學校教育的內涵已有所改變,同時亦符合本研究 主題的日治前期之定義。其次,從 1923 年至 1937 年期間,入學率已經突破 30%
以上,代表已經有越來越多臺灣人接受日本的公學校教育,這或許也說明這段時 間內的臺灣社會及家長對於歷史轉換期間帶來之教育衝擊之感受已經較為減少,
因此研究者認為以 1895 年到 1922 年作為本研究之區間,當屬較恰當且聚焦之研 究範圍。
在內文章節中,研究者將 1895 年到 1910 年作為第三章的主要內容,並且以 1911 年到 1922 年與前期的差異作為第四章的第一節兩個階段來撰寫,係因 1895 年到 1910 年之前,其入學率與出席狀況普遍來算仍然不高,因此有必要對此一 階段進行深入探討,以確實了解入學率與出席狀況所反映出家長們對公學校教育 之意見反應情形。1911 年到 1922 年之後,入學率與出席狀況已開始有明顯的提 升,這其中必有一些因素影響家長態度的轉變,因而此階段應當與前一階段區隔 並詳加探究,以釐清兩階段間,家長對公學校教育的觀點之差異。
(二)對象
本研究主題所稱之家長,係指能對學生入學或學習的實際行為有決定性權力 之親屬,並不僅只侷限於直系血親的父母,同時包含外、祖父母、兄姊、叔舅姑 姨二等與三等之親屬,因此,家長包括「監護人在內」。因為在日治前期,臺灣 社會不僅動亂頻繁,衛生條件也不佳,在兒童達就學年齡時,未必父母都能陪伴 在旁,替其安排初等教育入學事宜,配合現有史料之限制,因此將三等親屬以內,
對兒童入學權益與學習活動有權決定者,皆列為本研究所指稱之家長。
再者,研究者認為屬於基本教育的公學校機制,學生家長對於教育內容的看 法,在個人與教育專業之意見相左時,不論是否曾向學校或教育工作者表達,通 常這一階段的家長仍會有較多元的觀點。因為普遍來講,在高等或職業教育方面,
由於涉及專業科目的內容與技術,家長一般都能尊重專業的立場而不會有太多干 預,從另一方面來說,也是因為家長職業與學校專業領域的不同,而無從涉入,
因此家長對學生的影響與對教育政策的意見,在高等教育或職業教育方面較為少 見。但在基本教育方面,可能較能夠從當時的時論、教育工作者或其子女之回憶 中獲知當時家長對公學校教育之看法。
二、研究限制
在史料選用方面,按歷史研究方法之定義,將史料大致分為兩種類型62,一 是主要史料,指事件的真正觀察者與參予者所提出之報告,或過去使用之物體可 供直接研究,二是次要史料,意指不是報導者真正目擊事件而提出之報告;或許 是和真正觀察者交談後,或閱讀觀察者之報告後再予以剪裁寫成。本研究重點聚 焦於日治前期的家長之態度,目前有關日治前期家長的資料紀錄,史料中所記載 的均屬社會地位較高者,中下階層家長的資料紀錄,甚為有限,尤其部分主題幾 乎不得其詳,故本研究所指稱「家長」,因史料參考來源限制,無法推論為全體 家長之觀點。
再者,早期臺灣史的相關研究,有相當多都採用訪談法,以記錄其口述資料 與相關歷史之內容,獲得最直接相關的資料。但時至今日,日治前期之家長幾乎 無人可供訪談,其後人亦僅存相當少數,同時,受限於研究者本身之能力、經費 與時間之限制,較難採用相同方法獲取歷史研究第一手資料。因此本研究之主要 史料將會以當時的有關人士的日記、文章,並搭配市面上現存之回憶錄為主要文 本。次要史料部分,則以口述歷史整理的書籍,或後人整理之傳記,進行家長對 公學校教育之意見進行分析。另外,佐以官方檔案、相關學術研究資料來補充論
62 王文科,《教育研究法》(臺北:五南,1986),頁 283-295。
述,以利研究之進行。
在章節撰寫上,受限於史料的關係,因此時間範圍在 1895 年至 1910 年的第 三章第一節,公學校設立引發家長議論之原因,本應列入疾病之影響,其在當時 也確實左右了家長讓子弟入學的決定,但因 1895 年至 1910 年並無直接史料證明 此一因素對家長考量的影響,1910 年至 1922 年則有直接資料證明疾病對家長對 子弟入學與否的影響,所以將疾病因素放置在第四章第一節第一項的家長送子弟 入公學校之意見,與經濟考量一同呈現。第三章第二節的家長對公學校學科的態 度,將只列出家長曾對公學校學科表達看法的部分,有讀書(漢文)科、算術科、
體操科、唱歌科、國語科,其他如寫字科、修身科則因為文獻不足,無法獨立成 一節進行論述,因此不列入本章節。第四章第一節第二項的家長對公學校制度的 反應,也因家長對學科表達意見的看法較少,因而與教育政策、教學及體罰一同 介紹。
至於女子教育部分,1895 年至 1910 年有關的紀錄較少,因此將其放在第三 章第三節的家長對公學校制度的意見,與勸學獎勵法、教師形象一同進行探討。
1911 年至 1922 年的女子教育相關資料豐富,內容提到的家長態度需要釐清,因 此單獨分析,在第四章第一節第三項進行入學意見的探討。所以整體章節架構上,
時間範圍在 1895 至 1910 年的第三章,與時間範圍在 1911 年至 1922 年的第四章 第一節,家長反應與影響原因分別有其相同與相異之處,值得分別詳加分析與解 釋。而章節架構的不一致,最主要是因為文獻資料不足與當時時空背景脈絡所關 注的焦點不同,所以無法將每項要素在不同時間內的兩兩對照與比較,甚為可惜,
將待後續史料出土與未來研究者之努力,能夠突破此研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