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步提升,羈押制度亦逐漸變革,但仍有改善空間,本文試圖參考外國立法例及文獻,
惟在借鏡外國法制時,應視我國社會文化作調整,而非全盤繼受複製,期待我國羈 押制度能夠日益健全、刑訴羈押制度能有嶄新風貌。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一、研究範圍
本文主要研求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中辯護人及被告之閱卷權或資訊請求權,及 行使方式與範圍、限制或禁止與救濟、偵查不公開與偵查中閱卷權之調和,先予檢 視羈押審查程序與閱卷制度,復由憲法上基本權利保障刑事被告之基石上,落實偵 查中羈押審查被告之防禦權,雖羈押審查程序貴在迅速、追求偵查效率,不應要求 如同審判程序之保障密度,惟其係重大侵害基本權之處分,故仍應符合正當法律程 序並給予相當之程序保障,建立完善之羈押制度。
二、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本文採文獻蒐集整理及比較法研究,文獻蒐集整理及歸納為研究之基 礎,透過國內外法制之沿革、文獻之積累,可供後人研究資鑑。本文將蒐集整理國 內法學專書、期刊、論文及外國法制、譯文、近期國內學說、實務之對話與共識,
試圖重新檢視我國羈押制度。
復透過比較法研究,先提出我國羈押制度之缺失及爭議問題,再參照德國羈押 審查制度及閱卷權、英美法證據開示制度找尋審偵查中閱卷權或資訊獲知權之適當 方式,及我國理論與實務討論意見,綜合比較研究,希冀能提供偵查中羈押閱卷制 度些許建議。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論文架構,大體上可分為六個章節。
第一章為緒論,論述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範圍及方法,釋字第 392 號解釋 指出羈押處分之嚴厲性,為刑事訴訟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其審查與決定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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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僅次於審判程序,故羈押審查程序更應踐行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給予被告充分權 利保障俾使其免受羈押,尤其閱卷權於審判中扮演重要角色,透過辯護人閱卷能充 分了解案情並尋求對被告有利之主張,乃保障被告防禦權之利器,雖偵查中不得概 括給予閱卷權,使偵查效率受到妨害,但仍應給予一定資訊請求權,始符正當法律 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全面且絕對禁止偵查中閱卷權恐有違憲之虞,亦違反 正當法律程序及武器平等原則,故本文研究目的旨在探討羈押審查程序及閱卷權之 內涵,在偵查不公開與防禦權保障中尋求平衡。研究範圍包含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 法制、辯護人及被告本人之閱卷權或資訊請求權,及行使方式與範圍、限制或禁止 與救濟、偵查不公開與偵查中閱卷權之調和。研究方法採取文獻蒐集整理及比較法 研究,透過蒐集整理國內法學專書、期刊、論文及外國法制、譯文、近期國內學說、
實務之對話與共識,試圖重新檢視我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閱卷權。
第二章介紹羈押審查程序及相關爭議問題,蓋本文欲探究羈押被告及辯護人之 閱卷權或資訊請求權前,當應先瞭解我國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偵查中羈押審查 程序與審判中略有不同,在偵查中檢察官為偵查主體,有權控制偵查活動及決定是 否發動強制處分,惟審判中檢察官已從偵查主體轉為當事人,故法理上即存有差異,
羈押審查程序亦應調整。鳥瞰我國整個羈押審查程序,包含羈押之事前限制與事後 救濟,事前限制包含拘捕前置原則、法定程序、即時訊問、聲請羈押、法官保留等 程序要件及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原因、羈押必要性、不得羈押之事由等實體要 件。事後救濟包含一般救濟程序及特別救濟程序,包含抗告、準抗告、聲請撤銷羈 押、聲請停止羈押等程序,檢視我國羈押審查程序上不足之處,並尋找修正之道,
以符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及正當法律程序。
第三章介紹刑事被告享有憲法上之各項基本權利,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 被告之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不同(釋字第 653 號解 釋參照)。復偵查中犯罪嫌疑人仍享有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特權、緘默權、
公正審判權、聽審權、訴訟權及防禦權之保障,而推導出羈押審查程序中仍須有一 定之閱卷權或資訊請求權,在釋字第 737 號問世前,在偵查羈押審查程序中,由法 官訊問後僅告知羈押理由及依據之事實,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及訴訟權之意旨而違憲,
故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時,仍應以適當方式使被告及辯護人獲知羈押所依據理由之 具體內容及證據。
第四章介紹外國立法例閱卷制度或證據開示制度,參德國立法例,德國律師係 獨立之司法單位,且受到律師倫理規範之約束,而能賦予其檢閱、抄錄卷證,甚至 可以攜出法院放置於律師事務所,可見該國對於其律師有高度之信賴,無不當使用 卷證之情形。再依序介紹權利主體、行使主體、決定機關、範圍、方式及限制、拒 絕閱卷之法律效果及卷證保管責任,在德國法制雖閱卷權權利主體為被告,但僅有 辯護人得行使閱卷權,蓋一方面避免被告接觸卷證恐有湮滅之虞,一方面律師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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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為獨立之司法單位,受倫理規範規範及制裁,甚至可以將證物以外之卷宗帶回事 務所,可見其體制相當信賴律師。
美國、日本證據開示制度,起訴狀一本主義即卷證不併送制度(trial without the dossier), 係避免法官預斷,故起訴書僅記載犯罪事實,其餘與犯罪事實無關之證 據、法律適用均不得記載,此為當事人進行主義下之產物,與職權主義搭配卷證併 送制度有所不同。蓋起訴書上僅記載犯罪事實及所涉法條,而無提列證據清單,故 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國家通常需搭配「證據開示制度」,明文規範證據開示之主 體、範圍、方法、限制、時間、法律效果等,始得使被告及辯護人知悉檢察官握有 何項證據,以利攻防而保障其防禦權。雖證據開示制度係起訴後雙方才有開示義務,
起訴前並無所謂之閱卷權問題,惟該制度似可為偵查中卷證開示之借鏡。
第五章重新檢視我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在 106 年修法後之方向,在修法後偵 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係採取原則上給予辯護人閱卷,惟在妨害偵查目的及他人之生命、
身體時得予以限制或禁止,並搭配強制辯護制度,使遭聲請羈押之被告,在審查程 序時,均有辯護人為其閱卷,惟少數無辯護人之被告之場合,仍須給一定資訊請求 權,修法後法條僅規定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惟在釋字第 762 號後,是否應有不同之解釋,饒堪研求。接著探討偵查不公開與閱卷權之緊張關係,
以及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閱卷權範圍、方式、限制、行使主體、決定主體、以及 不當使用卷證及洩漏之規範。
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在檢視我國羈押審查程序後,確立偵查中仍有一定卷證 資訊獲知權之保障,雖羈押審查程序並非小型之審判,惟仍有防禦權、武器平等原 則、對審原則之適用,又透過外國立法例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閱卷權、卷證 資訊獲知權及偵查不公開相關規範,可為我國法之借鏡,本文欲探究如何在保障被 告及辯護人防禦權最大限度內,且不悖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發現真實、維護公益等 刑事訴訟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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