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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共分為六章。

第一章為「緒論」。本章依序分為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研究範圍及研究方 法,以及研究架構等三部分,主要係在介紹本論文之基本理念與架構,以便讀者 初步瞭解本論文之重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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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為「美國及我國內線交易法制之發展」,美國法上針對內線交易規範 之發展係源自於反詐欺條款,有其歷史上的特殊性,倘若我國決定以美國的豁免 條款為藍本,則美國法關於內線交易之規範起源及規範方式誠有先瞭解之必要,

方能正確討論後續是否引進之議題。此外,美國法上除了豁免條款外,有無其他 防杜內線交易的機制互相搭配,共同降低內線交易的發生可能性,更有先瞭解之 必要,否則貿然引進,卻無其他相協力之措施,可能將造成豁免條款遭濫用之後 果。因此,本章將先介紹由美國「由反詐欺概念發展之規範模式」、「內線交易之 責任類型」、「法律遵循機制之建立」,使讀者能初步解美國有關內線交易的法律 制度,以作為後續探討之基礎。其次,我國的有關內線交易的法律規範及責任類 型,亦應簡單介紹之,以供讀者初步瞭解兩國規範之基本差異,並可作為後續議 題探討之基礎。因此,本章將介紹「我國內線交易法制之發展」,首先先介紹 2010 年最新的「內線交易規範修正之重點」,俾讀者能瞭解我國內線交易法制最新的 發展情況,其次則介紹「內線交易民事及刑事責任之加重」,使讀者能瞭解我國 對於內線交易規範之立場,最後再介紹「豁免條款增定草案之提出」,使讀者能 瞭解此一議題在我國的最新發展,並作為後續探討的基礎。

第三章為「由內線交易應否禁止探討 Rule 10b5-1 引入我國之必要性」。本章 意在於論及預定交易計畫等豁免條款內容應如何設計等相關問題之前,先行探求 處理「是否禁止內線交易」之議題,蓋內線交易之主觀要件究應採取知悉說及利 用說,及應否引進「預定交易計畫」之免責條款等議題,表面上是理論的分歧,

其實更涉及內線交易法制價值判斷之歧異,因此必須先探討內線交易應否處罰之 議題,將有助於釐清豁免條款是否須引進之問題。首先,目前實務上許多上市公 司內部人並未領有董、監事薪資,而係以領取股票之方式作為對價,內線交易是 否應設計豁免條款,允許公司內部人以安全之方法出售其持股?亦有探討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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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或與反對規範內線交易的「經營者實質報酬說」有部分關連。其次,引進 預定交易計畫,是否有助於「市場效率之提升」,似乎亦有探討空間。再者,我 國於內線交易重刑化下,法院可能較不願意判決有罪,因此降低內線交易之定罪 率,倘我國能引進內線交易免責條款限縮刑罰範圍,是否對提升法官為有罪判決 之意願有幫助,亦值探討。因此本研究將先就「學界贊成規範內線交易之主要理 由」、「學界反對規範內線交易之主要理由」作一概略的比較說明,再從「董事實 質報酬論」看預定交易計畫及從「促進市場效率論」看預定交易計畫,最後探討 我國法制下「內線交易重刑化」之疑慮,由此三方面來探討我國引進內線交易免 責條款是否具有必要性。

第四章為「內線交易主觀要件之緩和與 Rule 10b5-1 之提出與運作」。美國法 上 Rule 10b5-1 之產生,其實主要在解決主觀要件如何採擇之問題。職是,介紹 完美國反詐欺概念之問題後,仍須直接針對「知悉說」及「利用說」孰為有理作 進一步的研究,藉由釐清此一內線交易主觀要件之爭議,來帶出 Rule 10b5-1 引 進我國之必要性。是故,本章將先介紹「內線交易之基礎理論」,作為後續論述 的基礎,再介紹「知悉說及利用說之爭議之採擇」,並帶出 Rule 10b5-1 之起源。

最後再針對「預定交易計畫抗辯事由之內容」、「Rule 10b5-1 的相關操作」,使讀 者能瞭解 Rule 10b5-1 的具體文字內容,以期能向下處理引進免責抗辯條款是否 有可行性之問題。

第五章為「預定交易計畫之濫用及防範」。本章首先將介紹美國法上關於「美 國預定交易計畫實施後的實證研究」,使讀者能瞭解實施後產生的問題。次而介 紹「預定交易計畫於實務上可能遭到濫用的態樣」,包含選擇性終止預定交易計 畫、策略性安排訊息公布時點,以及蓄意的塑造不實訊息等類型,使讀者能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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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美國學者擔心遭到濫用的立場,並進一步介紹「計畫是否出於誠信之審查」, 以瞭解 Rule 10b5-1 中此一抽象法律概念是否有可供審查之標準。又,是否能藉 由搭配「董事報酬之裁減」與「法律遵循機制」來改善濫用的疑慮,建立引進免 責條款之可行性,亦有探討之空間,因此在本章亦將介紹「裁減內部人報酬的觀 點與 Rule 10b5-1 的可行性」與「公司內部法律遵循機制的建立與 Rule 10b5-1 引 入我國之可行性」,來探討預定交易計畫引進我國之可行性。

第六章為「我國豁免條款之設計」。由於我國係大陸法系刑法制度之國家,

本章首先先與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接軌出發,介紹「預定交易計畫抗辯於我國的 刑法體系中之定位」,分析各種定位的可能性。此外,本研究進行「我國實務案 例之研究」,探討是否有其他可一併引進之豁免條款。最後再進行「最新豁免條 款草案與 Rule 10b5-1 之比較」,並提出「研究見解之草案補充建議」,希冀藉由 本章之分析歸納,對未來修法及實務運作能有所助益。

第七章為「結論」。本章將綜據以上各章之重點作一綜合整理,並提出本文 對於「預定交易計畫」此一議題之淺見及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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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探討重點示意圖:

Rule 10b5-1 引進我 國之必要性?

Rule 10b5-1 引進 我國之可行性?

Rule 10b5-1 應如 何引進我國?

可提供內部人安全出售股票取得創新報酬之機會?

利用預定交易計畫的揭露可間接促進市場效率?

可作為我國內線交易重刑化之緩和?

可作為我國內線交易主觀要件採取知悉說之緩和?

Rule 10b5-1 於美國是否確實遭濫用之實證研究

交易計畫是否出於誠信之審查

條款遭濫用之類型及揭露是否成為預防訴訟之手段

以公司經營者報酬之適度裁減作為預防濫用之手段

以閉鎖窗口期間及公司內部法律遵循制度之建立作 為預防濫用之手段

免責抗辯於我國刑法 上之體系定位?

本文修法意見:以 2010 年之草案為基礎再進行補充 構成要件不該當?

\?

主觀或客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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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美國及我國內線交易法制之發 展

第一節 美國法之介紹

第一項 由反詐欺概念發展之規範模式

美國對於證券市場之規範係以 1933 年證券法(Section Act of 1933)以及 1934 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為主。前者主要規範發行市場

(primary market),後者則主要規範流通市場(secondary market)2。其中對於證 券市場內線交易之規範主要以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第 10 條 b 項及聯邦證管會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依上開規定所發布的 Rule 10b-5 為基 本的架構規範3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第 10 條第 b 項明文禁止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利用州際通商 之方法或工具,或以郵件,或以任何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之設備,違反聯邦證管會 為維護公眾利益或投資人權益認為必要所制定之規則與規定,而對在全國性證券 交易所登記或未登記之證券或以證券為基礎的交換協議之買賣,使用操縱或詐欺 之手法。依據本條之授權,聯邦證管會於 1942 年頒布 Rule 10b-5。Rule 10b-5 禁

2 See Thomas Lee Hazen, Federal Securities Law, third edition, Federal Judicial Center 2011, 11-14.

3 Id. at 13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