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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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化之商業運作,本文作者修習財管所薑堯民老師所開設之「資產 證券化」、地政所張金鶚老師所開設之「不動產證券化」之課程,使 法律之討論不致與商業運作脫節。又為分析會計學界對於資產移轉之 認定,本文作者亦修習初級會計、中級會計、成本管理會計、審計等 會計課程,以求精確掌握會計學對於本議題之討論。
第四項 實務分析法
我國法院實務,雖尚無因創始機構破產,而發生創始機構之債權 人挑戰金融資產證券化架構之實例。然此係因架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 創始機構,並未發生有破產之情形。然一般企業發生無資力或破產之 情形,則仍有之,是該企業之債權人所得主張之權利,如同創始機構 之債權人所可主張之權利。透過現行實務債權人所可主張之權利,討 論創始機構之債權人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投資人相互間之 權利義務。又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商品出售予投資大眾時,其相關之公 開說明書,為一窺金融證券化商品實務之重要資料,本文亦加以引用 分析,以利理論與實務接軌。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共分為七章。第一章為「緒論」,分為研究題目之說明、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架構等部分,
以介紹本文之研究方向與架構,以使讀者能初步瞭解本論文研究之重 點。
第二章為討論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發展與架構。首先,簡介美日與 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發展歷程與立法模式,並分析金融資產證券化 之利益與風險,及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架構與參與者。
第三章為介紹美國法上之實質合併原則(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首先,介紹實質合併原則之意義、目的與起源,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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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其法律依據與判斷標準,即三階段負擔移轉測試,與兩要素審 查,最後,討論實質合併原則對於資產證券化之影響與對我國法之借 鑒。
第四章介紹美國法上之虛偽移轉與真實買賣,並分析其意義、判 斷標準與相關經典案例,如 Major's Furniture Mart v. Castle Credit Corp.、LTV 鋼鐵案等,並整理美國學者所提出之批判,以供 我國破產隔離法制之借鑒。
第五章討論金融資產除列之會計判斷,即介紹國際會計準則 39 號公報、美國第 77、125、140 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我國第 33 號 公報有關除列之規定,以提供法院判斷真實買賣之參考。
第六章介紹美國法上對於真實買賣問題之回應-安全港條款 (safe harbor)之建立,即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章之修正、破產改革 法(Bankruptcy Reform Act) 第 912 條草案(Proposed Section 912)、與相關美國州法,如德拉瓦州資產擔保流動化法案
(Delaware’s Asset-Backed Securities Facilitation Act)、俄亥 俄州法典第 1109.75 條、德州商法典§ 9.109 (e)、阿拉巴州之資產 擔保證券流動法(Asset-Backed Securities Facilitation
Act,9.12.2001)等關於安全港條款之規定。
第七章討論我國法上創始機構債權人所可主張之權利。創始機構 出售金融資產於特殊目的個體後,創始機構之資力發生問題時,創始 機構之債權人,為求盡可能獲得求償,亟欲取回創始機構所出售之金 融資產。此時,創始機構之債權人,有兩大權利可為主張:第一,可 主張金融資產出售行為與移轉行為,屬民法第 87 條之通謀虛偽意思 表示而無效,並依民法第 767 條之規定,請求返還創始機構所移轉之 金融資產;第二,可主張撤銷權,即以金融資產出售行為與移轉行為,
屬詐害債權之行為而撤銷之,並依民法第 767 條之規定,請求返還創 始機構所移轉之金融資產。創始機構債權人主張撤銷權之依據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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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44 條、破產法第 78 條、第 79 條、信託法第 6 條之規定。上 述規定在金融資產證券化下,是否有需討論之處?
第八章為結論,即將先前各章所提出之問題,為摘要性之整理,
並提出對應之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