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結論
7.1 研究發現與討論
本研究從歷來討論中的「1.各平等權介入及保障因素與政治上無力的關係」
(對照章節2.2、表 二-1)與「2.各民主理論經驗預設因素與政治上無力的關係」
(對照表 二-2 以及章節 4.2.2 的各個假設)等經驗預設分別進行驗證與分析,實 證上的發現(finding)與未發現(non-finding)包含:未發現民眾的政策偏好呈 現單峰分布;未發現在多維空間或多議題層面中政策意向隨著群體分殊而有差 異;未發現群體大小(無論是多特徵定義或單一特徵如族群、宗教信仰、居住地 地理層別定義)一致地影響民眾的政治參與或民眾獲得選區立法委員回應(橫斷 面與縱貫面);發現政黨團結程度顯著影響民意是否獲得選區立法委員回應;未 發現選區立法委員資深程度影響民意是否獲得選區立法委員回應;發現小黨選區 立法委員較大黨選區立法委員回應民意;發現不同議題領域間獲得的選區立法委 員回應程度有些許不同但也有無顯著的差異存在;未發現選區立法委員敵意、偏 見或刻板印象存在/未發現選區立法委員傾向回應與自己相似者的政策意向(橫 斷面),也未發現選區立法委員敵意、偏見或刻板印象得以持續的條件存在(縱 貫面);95%顯著(信心)水準下未發現社經地位較高者獲得更多選區立法委員回 應(橫斷面與縱貫面),但90%顯著(信心)水準下發現社經地位較高者獲得更 多選區立法委員回應(縱貫面);發現社經地位越高者有越高程度的政治參與;
未發現民眾的政治參與程度影響選區立法委員是否回應民意(橫斷面與縱貫面); 未發現民眾的政治參與與選區立法委員的敵意、偏見或刻板印象彼此間對於民眾 受選區立法委員回應的交互作用(調節作用)存在;多特徵定義群體前提下未發 現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的群體參與政治越多;未發現具有顯見特徵的群體越易動員 乃至於政治參與程度越高;未發現具有顯見特徵的群體受選區立法委員較低程度 的回應;發現女性相較於男性政治參與程度較低,但未發現女性相較於男性受選 區立法委員回應程度較低;未發現新移民族群政治參與程度較低,但發現新移民 族群受選區立法委員回應程度較低(橫斷面與縱貫面);未發現外省人族群有較
高程度的政治參與,也未發現外省人族群有受較高程度的選區立法委員回應;未 發現客家人族群有較高程度的政治參與,也未發現客家人族群有受較高程度的選 區立法委員回應;發現除無宗教信仰者與道教信仰者相較於佛教信仰者有較高的 政治參與程度外,並未發現不同宗教信仰者間的政治參與相對於佛教信仰者有差 異;並未發現年齡與政治參與程度間有線性相關;除發現戶籍地位於低度發展鄉 鎮者有較低度的政治參與外,並未發現不同戶籍地地理層別者在政治參與上有差 異。
這些發現對於前述各種司法實務乃至於學術理論上對於政治上無力的啟示 與意涵討論如下。
7.1.1 平等權介入及保障因素與政治上無力的關係及其啟 示與意涵
7.1.1.1 群體意見及人口比例與權力間並無必然相關關係
本研究從多政策維度角度實證觀察指出:未發現在多維空間或多議題層面中 政策意向隨著群體分殊而有差異;未發現群體大小(無論是多特徵定義或單一特 徵如族群、宗教信仰、居住地地理層別定義)一致地影響政治參與或獲得選區立 法委員回應(橫斷面與縱貫面),因此一般常見且重要的群體(特別是人口少數 群體)中並不一定有恆常的意見少數存在(除了無宗教信仰者外),不管是單一 個特徵定義的群體或是多個特徵定義的群體都是如此,任何一個群體因此之故都 不必然先天落於少數一方。從分析結果可以看到意向的分散與不集中意味著群體 內部具有異質性,群體間在多維度意向中沒有顯著差異意味著群體間一定程度的 同質特性,再加上群體的身份交疊意味著人們要切換角色,任何一個議題、一組 議題或多個議題都有折衝與交換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若要衡量政治上無力者 則不能想當然地從「群體利益」連結至「群體意見」而歸納出「群體的勝敗結果」。 利益的少數不代表意見的少數,更不代表勝敗的結果,而必須更細緻地直接從真 正經驗層面的權力運作真實情形去觀察權力的運作以及群體的勝敗結果。因此,
所謂的少數則必須要重新定義,不能再直覺地、先驗地把「人口少數」、「利益少 數」當作是「真正的少數」,所謂的真正少數,必須是後驗檢視經驗證據後的結 果。
人口比例與權力間的關係也曾被論者用來作為判斷女性並非弱勢的依據,然 而在本研究中除了已經在概念層次上釐清人口比例本身並非權力此一概念的一 部份,最多只是彼此間可能具有相關關係的不同概念之外,也從實證研究發現女 性相較於男性政治參與程度較低,此現象具有政治上無力者的意義,因此也能夠 反駁此種純以人口比例界定權力的論述。
7.1.1.2 重新理解少數:權力不等影響保護少數的典範
更甚者,少數的概念是否真的重要也必須重新思考。所謂的少數與多數的對 比概念及其重要性主要是依存於多數決民主制度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典範展開,
但是當少數具有權力而多數不具有權力時,整個民主制度(乃至於違憲審查機制)
的弱勢者誰屬乃至於應保護對象是誰就會發生了典範轉移。如果回到實質平等的 核心精神,反而權力更是應該著重考量的因素。而從本研究中也可以發現權力(非 決策層面的權力與決策層面的權力)的分配與運作並不是沿著群體大小而分殊化
(未發現群體大小一致地影響政治參與或獲得選區立法委員回應),反而根據本 研究分析顯示若干少數群體具有權力(例如社經地位高的少數人、本研究中人口 比例較少的群體4)。特別是多元民主論中的主要的特徵是「多個少數」「分散」
在「不同/隔絕」領域中掌握權力,分散、少數、不同/隔絕反而是多元民主下 權力分配的特色,「分散又隔離的少數」已經是過時的概念,傳統憲法理論中保 護少數乃至於「分散又隔離的少數」的理論應該要有重新思考乃至於重寫的必要。
7.1.1.3 少數與顯見等特性不能連結集體行動邏輯而解釋一般民眾的 非決策層面權力
研究結果指出,直接將個人的人口與群體特徵(例如群體人口比例,是否屬 於少數,彼此顯見或隱匿)連結到集體行動的邏輯以及並進而論證少數群體的若 干特性(少數群體成員若欲退出會更容易面臨群體成員的責難,少數群體反而可 能容易團結而更有力,顯見有助於組織動員)可能有利於組織動員進而具備一定 政治權力(第二層面的非決策權力)是有問題的,上述政治參與的研究結果證實 小群體特徵與大群體特徵之間並沒有決策權力與非決策權力上的顯著差異(不管 是多變項的群體概念,還是單變項的群體概念),顯見群體與隱匿群體(以族群
群體中的原住民與新移民為例)之間也沒有在決策權力與非決策權力上的顯著差 異。
事實上,集體行動邏輯的理論與團體的運作與利益團體較有關連,而如同先 前文獻回顧所提到的偏差多元論中也有提到利益團體多由組織化的特殊利益群 體構成(偏向上層階級),群體成員也多與經濟社會地位相關。個人能否進入利 益團體是一個先決問題,當一些可能的情形(例如資源不足、動機不足)導致個 人無法涉入政治參與或與他人產生聯繫時,也無法運用集體行動邏輯解釋個人參 與政治行為。
另外針對於「隱匿不利組織動員,個人的群體特徵反而可能作為組織動員」
的主張,本研究從臺灣原住民以及新移民(作為「顯見群體」)的政治參與結果 發現並不符合所謂「顯見」有助於政治參與/組織動員的現象。從分析結果顯示 影響政治參與最重要的因素仍然是社經地位,非決策權力中社經地位是具有決定 力的因素,沒有證據支持人數與特徵顯見與隱匿與否的重要性。
本研究的觀察與分析對象雖然是個人,而非利益團體,因此推論上最多僅及 於個人的行為。不過研究使用的政治參與概念(以及基礎的問卷問項),一定程 度能涵蓋進入利益團體後的行動。就上述研究發現已經證明過去論者運用集體行 動的邏輯來論證少數群體成員的行動邏輯乃至於具備權力一節,有不同的啟示。
7.1.1.4 政治上無力與受敵意、偏見、刻板印象間無顯著相關關係及 其啟示
在程序取向的違憲審查理論中,之所以會借用敵意、偏見或刻板印象這組概 念,往往是為了要攻擊具備相當倫理上正當性的多數決民主機制(對照「表 二-2」)。然而如同先前所說敵意、偏見或刻板印象是否存在往往淪為各說各話的 局面,不能夠使人完全信服。本研究透過觀察範圍更大的測量未能發現選民與選 區立法委員的不相似程度與選區立法委員回應民意與否具有關係,一定程度能夠 對於此理論提出懷疑。因此,無論是「敵意、偏見或刻板印象」是否存在,或者 是「使敵意、偏見或刻板印象持續的條件」是否存在等違憲審查(平等權審查)
理論的基礎(經驗假設),從本研究的觀點發現來說都必須要打上問號,也不能 再藉由敵意、偏見或刻板印象連結政治上無力的概念攻擊多數決民主或是菁英民
理論的基礎(經驗假設),從本研究的觀點發現來說都必須要打上問號,也不能 再藉由敵意、偏見或刻板印象連結政治上無力的概念攻擊多數決民主或是菁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