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治上無力的理論回顧與研究假設
4.2 競爭理論檢驗與待驗假設提出
4.2.2 競爭理論檢驗
歷來著重於「立法者回應了誰」的討論,可以連結「誰是政治上的無力者」; 而依據不同民主模型,遠離中位選民的人、社經地位低或與議員不相似者、政治 參與與競爭少的人、沒有資源能組織動員者等四種人可能是政治上無力者。進而 從經驗結果連結倫理學上結果論可以證立「誰應該是特別受保障的政治上無力 者」。本研究將分別從「多數決選舉民主論」(中位選民理論)、「(經濟)菁英支 配論」、「多數決多元論」、「偏差多元論」等論點為基調,結合前述立法行為的理 論進行比較。研究目的是要比較並描述現象,並不特別強調因果作用機制(包含 前述章節2.2.6 部分所提相關關係在結果平等論下即具有一定意義),也並不試著 找尋有對於權力的實現與否以及有無有解釋力的因素。
217 例如我國的金門、苗栗等地;或者如地域主義性質極強的韓國,以全羅道為例:自由派與保
守派得票率往往是百分之九十幾與個位數得票率的差別
主要相關競爭的假設如下:
(一) 首先是理論上傾向認為立法者(會持續)回應的是中位選民/多數選民 的民意(以致於少數群體會受忽視;與「多數決選舉民主論」/中位選民理 論較為相近)的相關假設:
【假設一1】 民眾的偏好可投射在單一維度並呈現單峰的分布型態;即使民 眾的偏好並無法僅以單一維度呈現,仍在多維度上呈現單峰分布
【假設一2】 不同群體間的政策意向不同
【假設一3】 越小的群體政策意向離全體民眾平均或中位數越遠
【假設一4】 各個議題領域中民眾獲得的回應程度並無不同(權力並未分散 在各個議題領域中)
【假設一5】 人數較少的群體立法者越不回應,政治上越弱勢(無力)
【假設一6】 政黨團結時,越不回應民意(因此可證明立法委員會回應民意)
218
【假設一7】 資深立委回應民意程度較資淺立委低(因為基本盤穩固,有餘 裕專心朝向自己的理想)
【假設一8】 大黨較回應民意(因為訴求多數民意所以獲得較多支持),小 黨較不回應民意(因為並非訴求多數民意所以獲得較少支持)
【假設一9】 群體人口比例較低者隨著時間經過獲得立法者回應的機會較 低
(二) 其次則是理論上認為立法者回應的是與自身利益較為貼近(的富有者或 富有者)的意見(與經濟菁英支配論較為相近),此種理論的相關假設為:
【假設二1】 立法者統治,無視一般選民,立法者敵意、偏見或刻板印象存 在:民眾背景人口變項與立法委員越不相似者越不受立法委員回應
【假設二2】 社會經濟地位較低者立法者越不回應(政治上越無力);社經 地位越高者立法者越回應(越高者越有力)
【假設二3】 立法委員不會受民意影響──民眾的政治參與程度對立委回 應民意程度沒有顯著差異
【假設二4】 與立法委員越不相似者隨著時間經過獲得立法者回應的機會
218 原本另有假設是分區立委較不分區立委更回應選民,但因為如此一來資料會膨脹 35 倍,影響 研究進度,因此這個假設的提出與驗證均先略過。
相較於相似者低
【假設二5】 社會經濟地位較低者隨著時間經過獲得立法者回應的機會較 低
【假設二6】 民眾的政治參與程度隨著時間經過對立委回應民意程度沒有 顯著差異
(三) 接著是理論上認為立法者回應的是組織良好較有動員者的意見(與「多 數決多元論」較為相近),此種理論的相關假設為:
【假設三1】 (【假設一4】的對立)各個議題領域中民眾獲得的回應程度 並不同(權力分散在各個議題領域中)
【假設三2】 (【假設二3】的對立)政治參與越多的人立法者越回應(政 治上越有力)
【假設三3】 政治參與越多時越可以迫使立法者回應,因此立法者敵意、偏 見或刻板印象效果減小或不存在
【假設三4】 (【假設二6】的對立)政治參與越多者隨著時間經過獲得立 法者回應的機會相較於政治參與較低者高
(四) 最後則是理論上認為立法者回應的是較有能力組織動員者,但因為客觀 條件使得組織動員多屬富有者,因而立法者多回應「富有資源能組織動員者」
或「群體特性有助於組織動員者」的意見(與偏差多元論較為相近),此種理 論的相關假設為:
【假設四1】 (【假設一4】的對立)各個議題領域中民眾獲得的回應程度 並不同(權力分散在各個議題領域中)
【假設四2】 社會經濟地位較低者政治參與程度越低
【假設四3】 (同【假設三2】)政治參與程度越低者立法者越不回應,參 與政治越多的人立法者越回應(政治上越有力)
【假設四4】 社會經濟地位較低者政治上越無力(立法者越不回應);社經 地位越高者越有力(立法者越回應)
【假設四5】 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的群體參與政治越多
【假設四6】 人數較少的群體參與政治越多
【假設四7】 具有顯見特徵的群體越易動員政治上越有力(政治參與越高)
(五) 另外,出於對系統性、普遍性、累積性、受歧視歷史可能存在的遺留對 於弱勢群體的不利影響及地位決定的疑慮,以及歷來的爭論,另外驗證幾個 假設如下:
【假設五1】 女性屬政治上無力(立法者回應較低或政治參與較低)
【假設五2】 原住民族群屬政治上無力(立法者回應較低或政治參與較低)
【假設五3】 新住民族群屬政治上無力(立法者回應較低或政治參與較低)
【假設五4】 外省人族群屬政治上有力(立法者回應較高或政治參與較高)
【假設五5】 具有顯見特徵的族群政治上會因為被敵意、偏見或刻板印象對 待而屬政治上無力(立法者回應較低)
細部如何操作這些概念,使用的指標測量工具為何,屬於接下來的實證研究 所要探討的部分,可先參照「表 五-2:假設對應的變項預期關係及結果表」所 示。
第五章
政治上無力的實證研究設計與測量
5.1 測量方法回顧探討
5.1.1 大法官解釋操作「誰是政治上弱勢者」的測量問題
大法官釋字第748 號解釋偏重從特定群體導向的友善立法行動(也就是解釋 理由書第8 段以及第 9 段論及同性戀群體的立法在國會遭受阻礙之處)以及同性 戀的人數、孤立隔絕、容易受歧視的特性(「……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 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 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等面向出發認定同性戀群體 是政治上無力者的論述,據以作為司法審查的正當性(解釋理由書第9 到 10 段), 其中就同時包含了影響(刻板印象之影響)與地位(久為政治上之弱勢、法律上 劣勢地位)。這段論述裡面把平等權理論中的實體與程序取向的分析方法混在一 起。同性戀群體久受歧視與污名影響,也許是一個可以經過歷史事件、社會與科 學研究調查……等途徑觀察研究而驗證的經驗事實(平等權實體論的層次一與層 次二);而這樣的經驗事實,也就可以連結到平等權理論中實體價值結果層面防 止污名烙印的重要意義。但是,平等權的政治程序層面上,歧視與污名的影響雖 然可能轉入政治程序領域作用,使得同性戀群體在政治程序中處於低等地位,但 此等「可能」是否經過證實?地位是否真的弱勢?此處實際上並沒有經過較完整 嚴謹的研究得出結論證實(前述的Scalia 大法官就有相反的論述)。
以社會、行為科學方法檢視大法官釋字第748 號解釋中關於弱勢群體的論證 方式,該解釋更大的問題在於觀察方法/測量、研究設計與模型的環節。大法官 在該號解釋理由書中以第 8 段到第 9 段的幾個同性婚姻法案在國會所面臨的困 境與阻礙(例如祁家威先生屢次請願、訴訟被無視、同性婚姻法案一直卡關)等 事實來認定同性戀屬於政治程序上的弱勢,這裡面根本缺陷有三點,第一是大法 官在解釋中直接以研究處理(treatment,相當於實驗刺激、自變項,在該解釋中 為「人口結構」、「人數」、「刻板印象歧視」等因素)連結後測──即觀察同性戀
者在相關請願及法案審議都失敗的結果──得出實驗結論「……因人口結構因 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自 變項與應變項呈現顯著關連),就此而言缺乏對照:例如透過前測對照以估計實 驗組的處理前後組內差異;第二也缺乏利用控制組──也就是在實驗中因為隨機 分派受試者接受處理,所以除了未接受處理外其他所有方面都和實驗組相同或類 似的一群人──在此例中相當於人口數較大的群體──與實驗組的組間差異對 照以瞭解真實處理效果為何。例如選樣偏誤(selection bias,以實驗組和控制組 的前測結果差異定義)導致組間有差異時,將組間差異歸因於實驗刺激就有問題。
綜合以上兩點使得平均處理效果(實驗組平均組內差異-控制組平均組內差異)
無法被正確評估。219
第二,正如前面所述缺乏對照組(控制組)的問題,如果立法程序的阻礙不 僅僅出現在同性婚姻法案中,其他群體的群體利益以及更一般性(無特殊利益)
的法案也如此時,同性戀真的有比較弱嗎?第三是大法官雖然努力地在解釋理由 書第 7、8 段找出幾個同性戀婚姻法案請願和審議失敗的案例(case,或觀察值 observation),但是為數不多(計算行政與立法領域下的案例僅 8 個),不僅並非 母體所有的案例(例如欠缺「所謂弱勢者」的成功案例),若將此8 個案例視為 樣本,數目過少,欠缺變異,也難以向外推論至母體,外在效度欠佳,實有問題。
的法案也如此時,同性戀真的有比較弱嗎?第三是大法官雖然努力地在解釋理由 書第 7、8 段找出幾個同性戀婚姻法案請願和審議失敗的案例(case,或觀察值 observation),但是為數不多(計算行政與立法領域下的案例僅 8 個),不僅並非 母體所有的案例(例如欠缺「所謂弱勢者」的成功案例),若將此8 個案例視為 樣本,數目過少,欠缺變異,也難以向外推論至母體,外在效度欠佳,實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