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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研究設計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投入產出項之選擇

過往運用DEA探討地方財政文獻中,章定煊等(2002)係採用單一年度之資料,

汪明生等(2006)選取兩個年度之資料,研究選取的年度若較少,研究結果僅能表示 特定年度之效率成果,無法看出效率之長期變化趨勢,因此本研究參考後續學者 之研究建議(王肇蘭等,2008),擬選取較長年度為研究範圍,因本研究進行時各鄉 鎮市僅公布至107年度統計年報,107年度統計年報內所涵蓋統計資料年度為98年 度至107年度,故本研究以臺東縣16個鄉鎮市98年度至107年度10年間的資料為研 究範圍,評估各年度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效率,並估算未達效率之鄉鎮市尚可改 善的空間,並藉由長期間之趨勢分析,了解各鄉鎮市效率變化情形。

本研究資料來源為各鄉鎮市公告之總預算及總決算、審計部編印的 98 年度至 107 年度鄉鎮縣轄市財務審核結果年報、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編印的 98 年 度至 107 年度臺東縣鄉鎮市財務審核資訊、臺東縣政府主計處編印的 107 年度臺 東縣統計年報及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自行編印之 107 年度統計年報。

如何正確選擇適當的投入與產出項,為應用資料包絡分析法的重要關鍵,投 入與產出項的選擇,應考慮組織目標、資料性質、投入因子與產出項目之關係,

及投入與產出項的個數等,若選擇不適當的投入與產出項,將影響整個效率評估 的結果及意義。DEA 雖具可衡量多投入及多產出之效率,及無須先行設參數之優 點,但仍有以下幾點限制:

一、依據經驗法則,受評單位的個數至少應為投入項個數與產出項個數和之二倍。

受評單位多的優點是由高效率受評單位形成效率前緣的機會越大,投入產出 間的關係較易確認,而缺點則是當受評單位個數愈多,之間的相似性愈低,

增加外生因素(exogenous factor)干擾評估結果的機會。

二、受評單位的同質性( homogeneous)要高,否則衡量效果不佳。換言之,當受評 單位的同質性愈高時,評估結果愈具有解釋力。

三、投入或產出項目之間若具高度互補性或替代性,可能使得評估結果產生偏 差。

四、DEA的投入或產出項目之間應符合等幅擴張性( isotonicity)

,亦即當投入增加

時產出不得減少。

五、所評估的效率值為相對效率,而非絕對效率。評估以相對效率值1做為判斷有 無效率之標準,惟效率值為1的決策單位未必是真正有效率,換言之,當受評 單位整體皆處於無效率時,DEA仍會選出相對有效率者。

以下分別就本研究決策單位、投入項及產出項之選取進行說明:

一、決策單位( decision making unit,簡稱 DMU)

DEA是用以比較單位間之相對效率,因此DMU必須有比較上的意義,即 DMU須為性質相似的單位,存在不同效率且可進行衡量,在DEA模型中,DMU 應具備以下幾點特性(高強,2003):

(一)具有相同的經營目標,並執行相似的工作。

(二)具有相似的經營環境,在同一市場條件下運作。

(三)影響效率的投入項與產出項相同,只是強度與幅度不同。

各鄉鎮市公所提供的公共服務以滿足人民基本需求為主,有相同的施政 目標,且施政項目相似性高,雖所處地理位置、人文條件及擁有的資源不盡 相同,然擁有相似的行政組織,皆為縣市政府所轄之地方自治團體,並擁有 相同的投入、產出要素,例如均投入環境保護支出辦理鄉鎮市垃圾清運工作、

均投入其他經濟服務支出辦理各鄉鎮觀光建設及各項促進經濟發展業務等,

差異僅在於提供之公共服務強度與幅度有別,因此,本研究定義之決策單位 為臺東縣16個鄉鎮市公所,符合DMU「具有同質性,又存有差異性」之學理 主張。

二、投入項之選取

DEA 的投入項與產出項選取適當與否,將影響整體績效評估之結果,投 入項係指對產出項有貢獻之因素,而產出項是組織經營目標之具體化成果(高 強,2003)。本節將第二章文獻回顧中,研究者於 DEA 實證研究所選取之投 入項及產出項,綜整如表 3-1,以利後續探討。

回顧國內文獻對於地方政府財政支出效率之投入項選取,多選擇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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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本研究擬參考梁梅桂(2010)、黃德芬、王肇蘭(2012)、陳醇(2015)

三、經濟發展

表 3-3 臺東縣各鄉鎮市主要政事別支出占總歲出概況表

投入,可創造收入之財政績效衡量,如汪明生、曾玉祥(2006)、梁梅桂(2010)、

余銘韶(2012)、王美娟(2017)等,皆係以歲入科目為產出項。

實證上,政府之績效評估不若營利組織的績效易具體衡量,營利事業組 織目標係追求利潤極大化,產出項較易明確定義,如製造業有可數之產出數 量,服務業常以部門營業額作為產出變項,然政府的施政不以營利為目的,

政府預算支出具有公益性,係以增進整體公共利益為最終目標,而非以追求 收入極大化為施政目的,因此單以歲入為產出項,僅能得知政府於財政努力 方面之績效,而本研究欲探討之財政支出效率,係欲了解政府支出所產生各 面向施政成果之程度,因此與過往文獻第一類分類方式較相似,由於地方政 府所提供的服務產出不易觀察且產出具多元化及無形化,因此本研究產出項 目的選取係依據鄉鎮市所提供的服務為目標,又因鄉鎮市所提供的服務不易 觀察,本文依據 Vanden Eeckant (1993)、De Borger et al. (1994)及De Borger and Kerstens (1996)文中之建議(轉引自王肇蘭等2008),以可觀察到的服務對 象做為產出項,另依據梁梅桂(2010)對投入產出項篩選原則之建議︰1.資料取 得之可行性及可信度。2.具控制性。3.可滿足當期投入與產出間之對應關係。

4.衡量基準一致。本研究依據表3-3擇定之四大構面,自各鄉鎮市公所每年編 印之鄉鎮市統計年報公布之重要統計資訊中,選取與投入項具正相關性,且 具代表性之統計資料類別為本研究產出項,說明分析如下︰

(一)經濟發展構面

經濟發展構面對應之投入項為歲出科目「經濟發展支出」,其項下包含 農業支出、工業支出、交通支出及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如表 3-2),舉凡農、

林、漁、牧、工、礦、陸運等支出及觀光、旅遊、其他有關經濟發展之支出 均屬之,因臺東縣係以農立縣,各鄉鎮市經濟活動多以農業為主,且近年來 積極推展觀光產業,其向中央政府爭取之計畫型補助亦多為與經濟發展相關 之計畫,綜觀 98 年度至 107 年度臺東縣各鄉鎮市經濟發展支出占總歲出比 率平均為 40.76%(如表 3-3),占比超過四成,顯示經濟發展為臺東縣各鄉鎮 市最重視且投入最多預算資源的支出。

鄉鎮市各項經濟活動若蓬勃發展,將活絡地方產業發展及經濟交易,藉 由公共設施之興建營運,帶動地方投資活動增加,促進民眾就業及家戶所得 成長,進而使地方政府之自籌財源收入增加,因此,與經濟發展構面對應之 產出,本研究擬自鄉鎮市之自籌財源收入中選取,以下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定義之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名稱及歸類,針對鄉鎮市總決算之歲入來源別,

摘要說明如表 3-5。

表 3-5 歲入來源別科目名稱與範圍 歲入來源別科目名稱

子目與範圍 科 目 子 目

稅課收入 子目包含地價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遺 產及贈與稅及統籌分配稅。

罰 款 及 賠 償

收入 罰金罰鍰及怠金 依據各類法律所定罰金、罰鍰、怠金及過怠金。

沒入及沒收財物 依據各類法律所定沒入金及處分沒收物。

賠償收入 依據各類法令、契約所定應獲之賠償。

規費收入 行政規費收入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4 條及規費法第 7 條。

包含審查費、證照費、登記費及許可費。

使用規費收入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4 條及規費法第 8 條。

含資料使用費、場地設施使用費、道路使用費。

財產收入 財產孳息 細目包含利息收入、權利金、租金收入。

財產售價 細目包含土地售價、土地以外不動產售價、動 產售價、有價證券售價、權利售價。

投資收回 包含營業資本收回、非營業特種基金收回、投 資資本收回。

廢舊物資售價 例如變賣已報廢財產、應用物品之剩餘、廢棄 物品等收入。

營 業 盈 餘 及 事業收入

營業基金盈餘繳

庫 細目為股息紅利繳庫及盈餘轉增資。

非營業特種基金

賸餘繳庫 細目為賸餘繳庫。

補 助 及 協 助

收入 上級政府補助收

入 細目包含一般性補助收入及計畫型補助收入。

捐 獻 及 贈 與

收入 捐獻收入 一般現金捐獻、已成立之留本基金或指定成立 留本基金之捐獻及指定用為購置財產之捐獻。

贈與收入 包含物品贈與及財產贈與。

自 治 稅 捐 收

入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63 條、第 64 條、第 65 條。

其他收入 學雜費收入 專指各級學校所收之學雜費。

雜項收入 包含收回以前年度歲出、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收取之廢棄物清理費及其他雜項收入。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行政院主計總處

自籌財源係指「總歲入」扣除「稅課收入」中之統籌分配稅及「補助及 協助收入」後之歲入金額,「稅課收入」中地價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 等屬自籌財源之地方稅與整體經濟景氣及鄉鎮市經濟發展息息相關,然因各 鄉鎮市決算對外公布之稅課收入並未區分統籌分配稅與地方稅收入,無法取 得相關數據,基於資料取得可行性之限制,本研究排除將自籌之稅課收入列 為產出項。

鄉鎮市自籌財源中「罰款及賠償收入」係屬自然人或法人組織因違反鄉 鎮市相關法令或規定之懲罰性賠償支出,「捐獻及贈與收入」係屬自然人或 法人組織自發性對地方政府所為之贈與,上述收入與鄉鎮市之經費投入及營

鄉鎮市自籌財源中「罰款及賠償收入」係屬自然人或法人組織因違反鄉 鎮市相關法令或規定之懲罰性賠償支出,「捐獻及贈與收入」係屬自然人或 法人組織自發性對地方政府所為之贈與,上述收入與鄉鎮市之經費投入及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