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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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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範圍

在此節本研究一開始先對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發生背景進行簡單介紹,再說 明之所以選擇臺中縣(市)民政處作為研究對象之原因,同樣對其組織架構與人 員配置等進行說明,最後針對本研究後續使用的名詞概念進行界定,茲以下說明 之。

一、 研究背景

根據「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行政院公報,2009),臺中縣(市)政 府早在民國 97 年起,即爭取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惟礙於法規之修訂,財政 資源重分配,以及改制更動後,公務人員與縣(市)府原有權利和義務調整問題 等因素,致使臺中縣(市)改制直轄市乙事,始終無法實現,經 98 年立法院通 過「地方制度法」後,終得以共同訂定改制計畫,再經由縣(市)議會同意之後,

如期至內政部繳交並核定改制計畫書,終得以在 8 月 27 日通過縣(市)合併改 制計畫書,並於 99 年 12 月 25 日當天正式啟動,合併改制的過程如圖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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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臺中市合併改制流程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繪

依照行政院公告的改制日期,臺中縣(市)必須完成多項的合併改制直轄市 相關作業計畫,如名稱、行政區域範圍、人口與面積、議會及政府所在地、組織 變更、業務調整、人員移撥、經費財產及自制法規處理等規劃,內容包羅萬象,

是故臺中縣(市)政府採取的做法是由兩縣市的各機關共同組成任務小組,進行 相關業務內容的統籌。就組織架構而言,原臺中市政府所屬一級單位與所屬一級 機關共有 23 個(17 處 6 局);原臺中縣政府則有 24 個(18 處 6 局),經依「地 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1 條規定,改制後之臺中市政府得設立 32 個一級機關,

爭取改制 民 97 年

民 98 年 4 月 3 日 通過地制法

民 99 年 12 月 25 日 制定改制計畫

合併改制後的臺中市 啟動合併改制

臺中市 臺中縣

積極推動與協商

縣市議會同意

交由內政部審查 民 98 年 5 月 31 日

核定合併改制計畫 民 98 年 8 月 27 日

(instrumental case study)(Creswell, 1998)。

基於觀察組織內部溝通過程,在改制後的臺中市政府 28 個一級機關中,以 原臺中縣政府與原臺中市政府皆有之組織,並考量層級與內部單位數目,扣除較 特殊機關如警察、消防,以及一條鞭體系如人事、主計、政風之後,分別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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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地政局、財政局等 15 個一級機關,進而發現民政局、財政局 2 個機關的正 副首長,分屬原機關之原任首長,代表領導者皆從合併改制的相關事前準備過程 參與至今,這有助於本研究將研究時間建立在內政部核定縣市改制直轄市乙案後,

縣(市)彼此準備合併改制,直到 12 月 25 日合併改制當日,並瞭解在組織改制 準備的這一長串過程中,組織領導者與基層人員如何就改制面向進行溝通,綜上 所述,原應共同探討民政局與財政局之溝通情形,卻因吾人能力與財力之有限,

若進行兩局處的探討恐會牽涉到對象比較,使研究問題失焦,擬決定以一個局處 為研究對象,進而選取組織架構完整,涵蓋鄉鎮公所和生命禮儀管理所等二級機 關之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輔以研究發展與延伸性為考量,便於擬定與仔細觀察所 欲得知的面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吾人在後續研究過程中,發現市區公所因 已改制和戶政事務所是直接改制,並未有太大變動之情形,加上若依照原設定同 時以組織外部垂直與水平溝通,以及組織內部垂直與水平溝通進行探討,過大的 討論範圍,個人能力有限之情形下,不僅難於討論,亦容易使研究問題過於發散,

為使研究主旨聚焦,遂以局本部的內部垂直溝通為主,即主管與基層人員的溝通 模式,探討民政局本部在改制過程中之溝通情形。

三、 研究個案介紹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在合併改制之前,分屬臺中縣政府民政處,以及臺中市政 府民政處,改制之後由於機關層級提升,而為民政局。縣政府民政處原組織架構 共有 5 個科,包含地方行政科、宗教禮俗科、戶政科、徵集勤務科和編練管理科;

市政府民政處則有 6 個科,自治行政科、禮俗宗教科、戶政科、兵員徵集科、勤 務管理科和地方發展科,兩者依照業務性質並考量以往縣市民政處對於業務的熟 悉與合適程度,決定是否進行劃出或是整併,改制之後,民政局的組織架構共 6 個科和人事室等行政單位,如圖 2,在員額編制部分,業經審核員額數,配置 90 人,另有約聘僱人員,並加上局長、副局長等機關首長,現今人員共 100 人。

國公共組織使用,遍尋國外文獻多以「合併」一詞,英文以 merge 、combination、

consolidation 等表示兩組織架構之整併,其中前兩個單詞常運用私部門,國外地 方政府合併文獻中發現多以 consolidation 的運用,綜上所述,為豐富研究理論基 礎,故除將國外地方政府合併資料運用於本研究部分文獻外,並適時輔以組織變

(三) 參與規劃者(implementers)與基層人員

根據 Russ 在 2007 年發表的一篇文章,說明在進行變革過程的組織,如何運 用溝通策略使變革更加順利,其中內文除說明兩個溝通策略之外,同時運用 implementers 一詞,作為參與規劃與決策過程,或者有權力使利害關係者順從,

並獲得他們的順服之人,在思考本研究主旨與問題之後,認為 Russ 所用之意涵,

符合在本次縣市改制過程中,所欲區分之對象,因而在考量 Russ 給予之定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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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字典查詢之後,擬稱為「參與規劃者」(implementers),並將其界定為在台 中縣(市)民政處合併改制過程中,參與過縣市合併業務的會議,並就合併業務 事項進行規劃與討論,值得注意的是,在本研究中,並未就參與規劃者之職等進 行設定,目的在於希冀後續能多元納入訪談對象。

由於本研究旨在觀察組織內部溝通情形,換言之,參與合併改制會議的參與 規劃者,如何與組織人員進行溝通,過程中是否產生問題等,是本研究關注焦點,

經考量研究需求與範圍之後,組織人員未擔任主管職務,亦未在改制過程中參與 縣市合併業務的會議,是本研究欲觀察之對象,而這大多為一般在行政組織中,

各自承辦所屬業務之承辦員,而為避免「承辦員」一詞與實際上承辦合併業務的 人員混淆,而改以「基層人員」作為本研究觀察之對象,希冀能將在溝通過程中,

組織上下角色清楚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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