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開放收養的定義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收養並非新的社會現象,其制度存續由來已久,由於收養案件涉及父母權利 義務變更,亦對被收養童權利造成重大影響,故過去國內文獻多由法律觀點檢視 收養關係,少部份從兒童權利觀點探討收養適應,對於開放收養議題的論述相當 有限。本章的文獻回顧部份,首先針對開放收養定義作一釐清,再回顧西方開放 收養歷史的演進及我國收養現況,其次介紹開放收養對收養人、被收養童及原生 家庭三方之影響,檢閱西方成功開放收養要素,最終彙整國外有關開放收養研究 中經常運用的理論觀點,歸納影響開放收養之潛在因素。

第一節 開放收養的定義

壹、 收養的價值理念

「收養」是將兒童原生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移轉給其他能夠提供照顧及教養的 人,目的是當親生父母無法或不願意時,透過法律認可的安排,提供給兒童一個 永久的家所謂「法律上的同意」意指「透過法律建立非親生父母與兒童之間的法 律關係」,故「收養」與「寄養」不同,收養父母將會擁有親生父母所有的權利 與義務(Crossen-Tower, 2007)。我國對於「收養」之定義,不同學者提出不同看 法,以法律觀點切入,收養是一種法律程序,對於原本並無血緣關係之自然人間,

特別創造出一種親子法律關係(彭南元,1999);林勝義(2002)解釋「收養」

是兒童照顧中永久安置的一種兒童福利服務,而周震歐(1995)更進一步將收養 服務定義為兒童的親生父母因某種因素,不能或不願意提供兒童成長所需生理上 或精神上的照顧,而替兒童尋找替代家庭服務。由此可知,「收養」是一種當親 生父母不能或不願照顧兒童時,透過法律程序及兒童福利服務,將親生父母之法 律權利移轉到願意照顧兒童的收養父母身上,使被收養童與養父母成為具有法律 保障的親子關係。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依 據 聯 合 國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 收 養 有 其 預 設 及 價 值 理 念(Crossen-Tower, 2007):

一、兒童有權在安全的、滋潤的環境中成長

二、倘若原生家庭無法滿足兒童需求時,兒童有權替換家庭

三、收養是一種優先的替代式照顧,具有法律的認可及永久性的關係 四、兒童應該愈早被收養愈好,使其生活更具一致性

五、收養對所有參與者而言是終生經驗

六、被收養的兒童有權知道其家世、原生家庭、遺傳基因、收養情形等資訊

兒童福利工作人員及家事法官必須判斷出適任的收養家庭,以維護兒童最佳 利益,從許多相關研究中,顯示適任的收養家庭是具有滿足出養兒童特殊心理需 求的能力,以及具有完善的資源體系支持收養家庭的需求,促使收養家庭整合、

適應良好,使收養家庭的功能發揮(Crossen-Tower, 2007)。

貳、 開放收養的定義

「開放收養」這個名詞對一般人而言,或許很陌生,但對收出養關係人而言,

這個概念很常見於實務領域中。然而,「開放收養」實質上是一種複雜的概念,

目前各文獻對於「開放收養」定義尚未有一明確界定,不同學者有不同見解。Siegel (1993)將「開放收養」定義為一連串選項的連續體,促使原生及收養父母彼此分 享關於兒童的訊息,雙方接觸的時間點可能在兒童收養前或後期成長階段;某些 收養者只能接受最低程度的開放,例如收出養雙方父母從未見面、交談或交換真 實姓名,但他們透過第三者交換信件和照片直到孩子滿月;其他收養者可能非常 開放,例如收養兒童前,收出養雙方父母已經見面,相互交換住址與真實姓名,

收養父母於生母懷孕期間即陪同身體檢查,並持續拜訪生母直到孩子成長至兒童 階段(Siegel, 199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在連續體兩端之間有許多可能的安排,雙方父母的接觸可能發生在兒童安置 前,或安置後,或兩者延續接觸;可能只透過信件(包含照片或沒有照片)、電 話或面對面接觸,基本上雙方資訊交換之種類幾乎沒有限制,端視機構政策或中 間人的信念與期待(例如社會工作者、媒介第三人或辯護律師)(Watson, 1988)。

此外,「開放收養」另有一個重要特色,即無論開放程度為何,原生父母已於法 律上放棄對兒童的親職權利,承認收養父母為兒童的法定雙親,故其與寄養照顧 在法律及實質層次上之概念截然不同(Siegel, 1993)。

另有學者將「開放收養」定義為「收出養父母願意共同分享得知孩子的相關 訊息,這種公開關係可以在孩子安置前、後的某些時候,也可以持續地在孩子未 來的成長階段」;「開放收養」是一種相對於過去傳統封閉收養的模式,出養父母 往往不知道自己的孩子被安置到哪裡,對收養家庭完全不了解,在安置後亦無法 與孩子及收養家庭有任何接觸(Berry, 1993)。傳統的收養模式使孩子長大後沒有 線索尋根,因此收養服務才漸漸發展成可提供被收養童查詢出生背景、資料等檔 案記錄,以協助瞭解原生父母的資訊(Berry, 1993)。

「開放收養」是交流彼此知識、溝通的最佳管道,不同家庭與家庭之間透過 彼此接觸而不斷改變(Grotevant & McRoy, 1998)。基本上,「開放」和「持續接觸」

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依據英國收養機構的觀點,「開放」應被視為一種心理態度,

它可以促進任何種類的接觸,同時也使被收養童能夠持續與原生家庭有所連結;

另一方面,「持續接觸」包括介於兒童和特殊關係人(例如生父母、手足和擴大家 庭成員)不同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溝通(BAAF, 1999;Wang, 2000)。

綜上所述,「開放收養」定義包含不同層次的接觸種類及範圍,本研究參考 Triseliotis, Shireman, 與 Hundleby(1997) Adoption:Theory, policy and practice 書 中對收養的定義,依據收出養雙方接觸的「開放程度」分為三種類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 

一、 沒有接觸或封閉收養(no contact or closed adoption/confidential adoption):

此為開放連續體中的最終選項,即被收養者的養父母和生父母之間完全沒有 直接或間接接觸,養父母對於被收養童唯一取得的資訊只有天生的訊息,例如國 籍、外貌等(Grotevant & McRoy, 1998),收出養雙方沒有任何資訊交流的計劃。

二、 中間或半開放收養(Indirect contact:limited openness/semi-openness):

在開放連續體選項中,介於完全開放與封閉收養之間。「有限的開放」(limited openness)意指原生家庭成員和收養家庭之間可能從未見面或面談,雙方透過第三 部門媒介接觸,例如藉由收養機構或律師中介、交流,這種第三部門居中傳送溝 通的形式使收出養雙方得以維持匿名(Siegel, 1993;Triseliotis, 1991)。另外有些則 透過郵件信箱的形式接觸,養父母和生父母彼此交換信件、照片、禮物、小卡、

錄音帶、錄影帶等,有些家庭長期持續交流,另外一些則選擇短期互動。「半開 放收養」(semi-openness)即原生家庭與收養家庭在孩子被收養前會面,且在有限 的開放程度下彼此分享訊息,但收養後則沒有更進一步的會面或資訊交流 (Triseliotis, Shireman, & Hundleby, 1997)。

三、 完全開放收養(Direct contact/open adoption):

開放連續體選項的最前端,此部份所指的收養接觸包括部份原生家庭成員與 部份收養家庭成員之間的「直接接觸」。「直接接觸」(Direct contact)包括維持被 收養童和他或她的原生家庭之間有意義的連結(Triseliotis, 1991),例如收養家庭和 原生家庭之間完全公開個人資訊、雙方直接溝通(Grotevant & McRoy, 1998)。雙 方家庭成員同意進行家庭拜訪或於公開場合會面。部份收養家庭選擇持續接觸,

某些則限制短期特殊期間,例如幾年或短期會面(Brodzinsky, Smith, & Brodzinsky, 1998)。

鑒於上述,本研究所定義的「開放收養」排除「沒有接觸或封閉」及「中間 或半開放」兩種收養形式,以「完全開放收養」為主要意涵。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