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瞭解認輔團隊如何提升認輔志工之專業知能及善用人格特質。
六、瞭解認輔志工對於「偏差行為學生」的認知及瞭解為何?及認輔深度不 同層次的體認作為及相關因素對輔導深度之影響為何?
第三節 相關名詞釋義
本研究將探討認輔志工投入「偏差行為青少年」輔導工作,對個人生命 的連結及啟發,所產生的不同力量及輔導歷程所帶來的連動效應及影響。故 將相關的重要名詞定義如下:
壹、認輔志工
志願服務法規(1993)第三條將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 法律責任,秉持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 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 務定義為「志願服務」。而此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簡稱為「志工」。
陳美琳(2002)認為,認輔制度所指的認輔教師,部分原具專業知能,
其餘多為非專業,在經過相關教育訓練後,成為半專業助人者。莊玉麗(2006)
指出,學校、社區等公私立機關、組織,招募社區家長、熱心人士與退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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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等,施以教育、訓練後,志願投入時間、提供專業知能,直接接觸並關懷 適應困難學生,從事個別輔導、團體輔導、家庭訪視、電話關懷及中輟生預 防、追蹤輔導等服務。
推動校園暨社區認輔志願服務十四年的光寶基金會(2011)針對「認輔志 工」詮釋:「認輔」的字面意義為「認養輔導」,亦即在學校社團或社區中,
有系統地培訓一批「半專業」或「準專業」志工,陪伴有需要的兒童、青少 年、家庭,甚至是老師、家長,同時也經歷自我學習和成長的過程。
因為「認輔」和「專業諮商輔導」尚有知能上的差距,本研究根據以上 定義,將認輔志工設定為半專業助人者,志願不支薪認輔服務十二歲至十八 歲階段之青少年為主要界定範圍。
貳、人格特質
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人格」是指個體在生活歷程中,對人、對事、
對自己以及在面對及適應外在環境時,所顯示的獨特性格。而此獨特性格是 個體在遺傳、環境、學習等因素的交互作用下,表現於需求、動機、興趣、
能力、性向、態度、氣質、價值觀、生活習慣及至行動等,身心多方面的特 質所組成的人格組織,具有相當的統整性、持久性、複雜性與獨特性 (張春 興,1994;1995)。
著名特質論心理學家奧波特( 1897~1967),認為特質是人格的基礎,
是個人以其生理為基礎的一些持久不變的性格特徵,就人類行為而言,除了 變動性部份外,尚有其相當穩定的部分,此即為特質。奧波特將其分為:
一、核心特質(cardinal traits):
是指足以代表個人最獨特的個性特質。對生命的每個面向都非常有影響 力及滲透力,是主導行為的強大力量。是特別凸顯的,但不是每個人都有,
即使有,也不一定會隨時表現出來。如吝嗇、奸詐、虐待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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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心特質(central traits):
是最適合描述個人行為的特質,代表個人性格幾方面的特徵,也是人格 特質的核心部分,常在我們討論朋友性格時會提到的用語。每個人大約有 5~10 個最適合描述的中心特質,如勤奮的、開朗的、樂觀、攻擊、自憐等形 容詞。
三、次要特質(secondary traits):
個人只有在某些情境下,所表現的性格特徵。是影響力最小的特質,相 較與上項兩種特質是較不穩定亦不明顯的。有些人雖喜歡高談闊論,但在陌 生人面前,則沉默寡言,就是在不同情境下的不同特質。
奧波特研究認為,最常被用來說明個體性格的是「中心特質」 (張春興,
1991;陸洛、吳珮瑀等,2006 譯)。
参、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
王順民(2004)指出行為本身並無好壞,偏差行為是某種行為不符正常 標準的現象,也就是偏離常軌、標準、常態的行為,亦即是一種偏離社會規 範的行為。吳武典(1991,2003)教授認為偏畸不正常的行為和不良適應行 為、問題行為或反社會及非社會行為等。也將偏差行為解釋為顯著異於常 態,而妨礙個人正常生活的適應行為。偏差行為常伴隨著個人或他人個體及 家庭的負向影響,甚而帶給學校、社區及社會紛擾及不安,假若輕度的偏差 行為產生,不能適時給予規範、引導或調整,常易造成難以彌補的嚴重事件。
肆、青少年的定義及特質
兒童期後到成年期之間的一段大約十年期間稱為青年期。 我國《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第 2 條中規定:「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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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歲的青少年(adolescence)是個體一生中身心發展與改變最大的階段之 一,不論在生理、認知、性別角色、自我生涯等方面都有新的成長,伴隨而 來的家庭、同儕、學校、社會與文化對青少年也有新的反應與期望。
一般人可以感受到青少年充滿熱情、活力、希望、歡樂與喜悅,但也可 常看到青少年面對無數的挑戰、挫折、失落、不安與徬徨,在人的一生中再 也沒有任何一個階段如青少年時期間有多重正、負向交集的景象(黃德祥,
1994)。青少年正值身心發展巨大變化的時期,如能在順利的環境中度過,
則較易進入下一個發展的階段。
伍、青少年偏差行為
張德聰(1993)綜合多位學者觀點指出,偏差行為涵蓋反社會行為及犯 罪行為,郭靜晃(2005)指出大部分的偏差行為發生在 15-16 歲之間,此年 齡層正介於青少年定義中的 12-18 歲階段,許多偏差行為都與青少年同儕中 所占的地位有關,大部分偏差行為都是與同儕一起做或為同儕而做,青少年 輕微的偏差行為尚稱正常,青少年互動之間,期待獲得同儕的接納,也是一 種增強自尊的手段。
郭靜晃並認為,行為偏差可從法律、社會與心理層面來加以認定,法律 層面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以社會及心理的定義來說則是違反社會規 範、危害社會安寧與秩序或基於心因病態所導致的與一般人不合的行為均稱 為異常或偏差行為。偏差行為因社會不同文化或變遷而有不同的界定模式,
綜而言之違反當地社會規範的行為即為偏差行為。如果是已觸犯法律的偏差 行為,就比較不容易矯正。偏差行為產生的原因眾多,家長、老師若能調整 教導腳步,針對學生個別錯失導引了解原因並協助改善,以欣賞鼓勵代替懲 罰羞辱,相信對於學生偏差行為將有極大的減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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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本研究為認輔志工投入「偏差行為青少年」輔導深度之相關因素探討。研究 者推動認輔服務十餘年,累積的學習及認輔經驗終究淺薄,能藉此研究得以加入 更多認輔志工之不同學習經驗及認輔體會,做更深入之探究,讓青少年認輔工作 更臻完善,期待能為社會帶來更多祥和美善的氛圍。
研究者本身自然成為研究工具,研究之初,熱誠洋溢但經驗不足,本欲以跨 校、跨區域及不同性質之認輔團隊志工為選取對象,指導教授擔心研究層面太 廣,將使本研究不易聚焦,並衡量研究者個人時間及體能,恐增加研究進行之難 度。經與指導教授的不斷討論、釐清並縮小研究標的後,設定為北區 OO 國中認 輔團體中,不同階段參與該認輔團體及投入較深且服務超過六年的認輔志工為主 要研究對象,期能了解長期深入認輔服務的實質內涵。從交互比對彼此生命帶來 的啟發及意義,及對於個人人格特質的形成因素及基本信念的覺察,以探討實際 參與服務歷程之關鍵因素。也同時對於所屬教育單位對認輔團體組織運作的配合 度相對於此高難度的認輔工作,所投注之相關知能學習、責任、使命做一整體的 檢視與探討。
研究者針對研究目的及研究問題設計受訪認輔志工的訪談大綱, 選取六位資 深認輔志工,分別進行半結構式訪談,並佐以長期共學共事之觀察記錄彙總、分 析比對,研究者本身角色多重,恐受限於個人主觀因素、受訪者礙於情誼或顧及 服務場域之倫理規範,而使研究問題失真呈現,研究者將於第三章研究方法與設 計中提出說明,期使該受限因素降至最低。
本研究主要對象既為認輔志工,且為不支領酬償的志願服務工作者,相對於 較具專業養成之有給職輔導老師、社工師、心理諮商師雖有不同專業程度的實際 落差,並不影響本研究的動機、目的及精神。本研究,主要目的為提升認輔效能 及提供國中及少年感化教育單位未來任用輔導相關人員及推動認輔工作的參 考,並不涉及認輔工作之絕對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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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主旨從探討認輔制度的形成、意涵及認輔志工投入偏差行為青少年輔 導歷程之相關理論。本章第一節從認輔和輔導之相關概念與內涵開始;第二節從 人格理論探討認輔志工個人特質的相關性;第三節為認輔志工個人信念的相關研 究;第四節學習性組織在認輔團隊的運用;第五節為冰山論點與認輔深度的相關 性;第六節則探討青少年偏差行為相關理論與中輟生之關連。
第一節 認輔和輔導之相關概念與內涵
隨著高關懷學生問題逐漸多元,面對不同狀況學生,便須採取不同對應模式 及更專業領域,認輔志工必須不斷增強個人之能力,才能提供最佳的服務。本節 將從認輔制度的形成與推動了解對於認輔志工的養成教育及角色需求,進而討論 認輔志工與國中輔導老師的異同及關聯。
壹、認輔制度的形成與推動 一、認輔制度形成
認輔制度的雛形應在民國五十六年形成。當時的彰化縣秀水初中蔡錦忠校
認輔制度的雛形應在民國五十六年形成。當時的彰化縣秀水初中蔡錦忠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