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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自 1970 年代起,全球暖化帶來的諸多氣候變遷現象吸引人們關注其成因,同 時發現自工業革命後,人類使用傳統能源所排放的溫室氣體實際上是造成全球氣 候被大幅影響的主因,因此,如何透過替代能源的發展減少能源部門的溫室氣體 排放量,成為溫減、低碳政策的核心關切。彼此同時,資源分配不均、低度開發 國家對於維持基本生活條件之需求、穩定的能源供給對於貧窮國家經濟與社會發 展之重要性,皆指向傳統能源無法滿足開發中國家的發展需求,而國際能源治理 有必要為更深度的思考。上述思潮及若干共識、概念的逐步規範化,挾帶著科技 的進步及技術的革新,加上綠色經濟轉型的契機,使再生能源一躍成為備受重視 的部門,而發展再生能源亦成為各國主要的能源或經濟政策。

發展再生能源的緣由可能夾雜相當複雜的考量。國家可能是基於其減碳義務 或目標而決定逐步減少傳統能源的使用,並促進其國內再生能源的發展。國家有 可能是基於能源安全或能源效率的考量,企圖透過發展新能源,緩解其對於傳統 能源的依賴。國家有可能為了使無法與電網連結、或不具備現代能源設備基礎的 偏遠貧窮地區,得以透過其他新能源的使用,滿足其對於能源的需求。國家亦有 可能基於其綠色經濟轉型之規劃,希望透過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吸引更多投資,

謀求更多經濟效益。若沿著上述發展再生能源的考量鋪展,可知再生能源本身具 備跨領域性,其背後所涉之法律問題涉及多元的國際規範,彼此相互關聯,形成 複雜但碎裂的體系。

絕大多數因應氣候變遷或實踐永續發展之政策與措施,與一國之經濟活動習 習相關1,國家之生產將因此而涉及跨部門與跨國界之經濟-社會結構調整2,並進 一步與貿易規範產生連結,再生能源之發展亦是如此。國際貿易規範雖未直接涉 及能源治理或再生能源的發展,然而其在此之間,仍扮演重要的角色。無論是貿

1 IISD, TRADE AND ENVIRONMENT:ARESOURCE BOOK 59 (2007), https://www.iisd.org/pdf/2007/trade _and_env.pdf.

2 ICTSD, LINKING TRADE,CLIMATE AND ENERGY 6 (2006), https://seors.unfccc.int/seors/attach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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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約(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MEAs)包含「特定貿易義務」(Specific Trade Obligations,

STOs),故 UNFCCC 及京都議定書本身並不會直接貿易規範產生衝突。第三,基於 UNFCCC 係框 議定書承諾之具體義務為限(obligation de résultat),未為承諾之其他彈性政策空間,則不須特別 釐清其與 WTO 之關係。

See Jose Romero & Karine Siegwart, A Survey of Kyoto tools for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Speculation on Post-Kyoto Scenario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REGULATION AND THE MITIGATION OF CLIMATE CHANGE 15 (Thomas Cottier et al. eds., 2009); Tracy Epps & Andrew Green, RECONCILING TRADE AND CLIMATE:HOW THE WTOCAN HELP ADDRESS CLIMATE CHANGE 3 (2010); Patrick A. Messerlin, Climate 49-51 (Thomas Coitter et al. eds., 2009), 49-51; Patrick Low et al, The Interface between the Trade and Climate Change Regimes: Scoping the Issues, WTO Economic Research and Statistics Division, WTO Staff Working Paper ERSD-2011-1.

4 See generally WTO, HARNESSING TRAD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A GREEN ECONOMY (2011) https://www.wto.org/english/res_e/publications_e/brochure_rio_20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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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措施相伴而生的效果,可能包含造成國際貿易的扭曲、抑或影響市場規則公平 性所產生負面影響,將使 WTO 規範,尤其補貼協定,有適用的必要。2012 年歐 盟及日本對加拿大安大略省之電力躉購制度及其最低自製率要求提起控訴,認為 該項措施違反補貼協定、GATT 以及 TRIMs,提高了再生能源補貼可能與 WTO 規 範不合致性之質疑。

雖然 Canada – Renewable Energy 一案並非 WTO 爭端解決機制中唯一與再生能 源補貼有關的案件,爭端逐步出現的同時,愈加深當補貼協定適用於再生能源補 貼時,其適用後之法律效果是否可能侷限了會員實施再生能源補貼之政策空間的 辯論。WTO 會員在現行 WTO 規範下,是否具備其所期待能夠實施再生能源補貼 的政策空間?WTO 規範對於促進再生能源之發展是否友善?WTO 規範是否應寬 容此等政策空間的存在?若是現行規範對於再生能源補貼之政策空間已構成侷限,

則未來談判方向或立法建構應如何回應此侷限?則成為必須研究並試圖解決的問 題。

由上述可知,雖然國際貿易規範與促進再生能源發展背後之國際共識本質上 並無衝突,惟 WTO 會員以補貼促進再生能源發展之政策空間卻有可能因為國際貿 易規範而產生侷限,該政策空間之侷限同時亦會限制會員透過促進再生能源的發 展實踐氣候變遷減緩的目標、或是追求永續發展之精神,因此,WTO 規範對於其 會員實施再生能源補貼之政策空間是否構成侷限,成為再生能源發展相當關鍵的 爭議。

基於 WTO 規範應在不違背其基本原則之情況下最大程度地與氣候變遷減緩 及永續發展之精神彼此調和,故本文即以「再生能源補貼」在 WTO 規範下面臨之 侷限及新政策空間之建構為研究主題,企圖在再生能源這個大框架下使多元的國 際規範能夠更大程度地整合。透過這項研究,本文希望能夠現行 WTO 規範對於再 生能源補貼之政策空間是否構成侷限,若構成侷限,法律解釋是否即已足夠保障 政策空間,若是無法透過解釋論確保會員之政策空間,則立法建構應如何設計使 能充分解決所有問題,最後並提出本文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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