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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協定及 GATT 第 III 條之關係

第六章 挾帶自製率之再生能源補貼是否具備正當性之可能性分析

第一節 補貼協定及 GATT 第 III 條之關係

第一項 補貼協定與 GATT 第 III 條彼此並無衝突

GATT 第 III 條即所謂「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NT)原則,上訴機構 於 Japan – Alcoholic Beverages II 案中表示,第 III 條係 WTO 會員應提供進口產品 及相關之國內產品「平等競爭條件」之義務。526而第 III:8(b)條規定:「第 III 條之規定不應禁止會員僅補貼授予國內生產者(包括將內地稅費所收取之金額支 付給國內生產者),亦不禁止會員透過政府購買國內產品而對國內生產者進行補 貼。」換言之,縱使會員對國內生產者進行補貼使其獲得成本上之競爭利益,此 項差別待遇仍為 GATT 第 III:8(b)條所允許,不違反第 III 條國民待遇義務。527 若依照第 III:8(b)條之規定,似乎凡是補貼措施即無國民待遇原則之適用,然 事實上並非如此。

在 Indonesia – Autos 案中,印尼曾主張補貼協定與 GATT 第 III 條係屬「擇一 關係」,若系爭措施係屬補貼協定下所規範之任何一種補貼,則依照 GATT 第 III:

526 Appellate Body Report, 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 p. 16, WT/DS8/AB/R, WT/DS10/AB/R, WT/DS11/AB/R (Oct. 4, 1996) [hereinafter Japan – Alcoholic Beverages II Appellate Body Report].

527 參羅昌發,前揭註 56,頁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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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b)條之規定,應排除適用 GATT 第 III 條,否則將使補貼協定失去意義。528然 而,小組並不認同該主張,其認為補貼協定與 GATT 第 III 條並無所謂「一般衝突」

(general conflict),蓋第 III 條與第 XVI 條(以及補貼協定)所規範之義務並不相 同且應彼此互補,蓋兩者之規範目的不同、之內容及救濟方式亦不相同,而第 III:

8(b)條所謂「僅補貼授予國內生產者」(payment of subsidies exclusively to domestic producers)之文義,即是在確保僅有授予國內生產者之補貼,得以構成第 III:8

(b)條意義下之補貼,並不包含租稅或其他形式之歧視。故當適用於國內生產者 之補貼構成進口產品及國內產品之其他歧視時,仍受到第 III 條之規範。529

第二項 僅挾帶自製率之法規誘因機制有 GATT 第 III 條之適用

依照爭端解決實務所建立之解釋,適用第 III:8(b)條豁免於國民待遇義務 之要件,包含:1. 補貼之支付(包含租稅免除)530、2. 僅限於針對國內製造商(不 及於購買者或加工者)531、以及 3. 該補貼之適用不得歧視進口產品。532換言之,

製造補貼原則上排除於 GATT 第 III 條之適用,惟若該補貼措施帶有歧視外國產品 之效果,仍應受國民待遇條款之規範。

就法規誘因機制而言,由於現行再生能源發電或其他能源之生產本身鮮少涉 及進出口(例如:電力貿易 trade in electricity)533,似難想像對於再生能源製造本 身會有歧視外國產品之措施。唯一有爭議者會是挾帶自製率者,由於自製率對於 進口產品而言直接構成法律上之歧視,此時該等措施即不符合 GATT 第 III:8(b)

條之規定。因此,無法適用第 III:8(b)條者,而可能會同時適用補貼協定及 GATT 第 III 條者,應僅有挾帶自製率之再生能源補貼。

528 Indonesia – Autos Panel Report, ¶ 14.41.

529 Id. ¶¶ 14.39–14.45.

530 Appellate Body Report, Canada – Certain Measures Concerning Periodicals, p. 34, WT/DS31/AB/R (Jun. 30, 1997).

531 GATT Panel Report, Itilian – Discrimination Against Imported Agricultural Machinery, ¶ 14, L/833 (adopted Oct. 23, 1958), BISD 7S/60; GAT Panel Report, EEC – Payments and Subsidies Paid to Processors and Producers of Oilseeds and Related Animal-Feed Proteins, L/6627 (adopted Jan. 25, 1990), BISD 37S/86.

532 Indonesia – Autos Panel Report, ¶ 14.30.

533由於現行再生能源發電或其他能源之生產本身並不涉及進出口(例如:電力貿易 trade in

electricity),可能涉及者僅有投資部份,亦即,外國直接投資電廠及其他能源輸出站,若是再生能

源製造補貼僅針對國內投資者,而歧視外國投資者,這似乎是投資法的問題,應與 WTO 無涉。See Coppens, supra note 39, at 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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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自製率進入再生能源補貼安全港之可能性

第一項 自製率對於再生能源補貼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具有協力作用

如本文於第三章第二節所提出,補貼在矯正市場的同時亦會帶來扭曲市場之 效果,故為妥善平衡補貼之優缺點,應考量再生能源補貼之政策基礎與發展再生 能源之政策目的彼此之關聯程度,兩者關聯程度越低,再生能源補貼於 WTO 規範 中之正當性越低,該等再生能源補貼則越難進入再生能源補貼之安全港。依照上 述關聯程度之分析,自製率之政策基礎,如第三章所述,主要源於產業政策論理,

包含刺激就業率、保護初生產業等。534然自製率同時排擠進口設備產品而使國內 設備產品獲得利益,造成投資及貿易轉向之效果,明顯扭曲國際貿易。若進一步 觀察自製率之政策目的,並不包含促進氣候變遷之減緩,至多是綠色經濟政策之 一環,因此,自製率之政策基礎與促進再生能源發展之政策目的關聯程度似乎較 低,換言之,自製率本質上對於國際貿易及投資帶來之扭曲及負面影響,被正當 化之難度頗高。依照此分析脈絡,再生能源補貼若挾帶自製率,似乎難以進入再 生能源補貼之安全港。若干學者見解與以上分析之結論一致,其甚至認為 Canada – Renewable Energy 一案並未提出自製率與其政策目的有何合理關聯之解釋,故而主 張至多僅有「不挾帶自製率之再生能源補貼」能夠進入再生能源補貼之安全港。535 然而,Cosbey & Mavroidis 卻從綠能政策(再生能源補貼)與藍海政策(自製 率)兩者之關聯性提出不同的觀點,試圖突破挾帶自製率之侷限。Cosbey &

Mavroidis 首先提出問題:藍海政策是否有助於綠能政策目的之達成?其進一步指 出,若考量自製率之藍海產業政策基礎,正如本文第三章所述,自製率可趨策本 國若干初生產業,在對革新與競爭有迫切需求之領域中成為足夠成熟之競爭者–正 如再生能源產業,而自製率之於該等綠能政策或許值得給予有別於ㄧ般的待遇。

至於如何在補貼規範(或甚至整個 WTO 規範中)中建立正當化有助於綠能政 策目的之藍海政策的正當化基礎,Cosbey & Mavriodis 則提出「修正型巴斯塔布爾 標準」(modified Bastable test)。巴斯塔布爾標準(經濟學上又稱利益補償標準)

係指,就保護初生產業之政策而言,若是其預期利潤之貼現值超過政府支持成本

534 Cosbey & Mavioridis, supra note 382, at 16.

535 Shadikhodjaev, 17; Hestermeyer & Nielsen, supra note 391, at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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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者,則該初生產業即是值得政府透過產業政策干預而支持之產業,換言之,

當初生產業未來之發展能夠補償其被保護期間之損失時,該初生產業值得被保護。

而 修 正 型 巴 斯 塔 布 爾 標 準 即 是 考 量 產 業 政 策 背 後 之 全 球 環 境 影 響 ( global environmental impact),而非僅關切國內經濟影響,所謂全球環境影響,可能是初 生產業因科技緩慢發展而從其最終環境效益所耗之成本。536因此,修正型巴斯塔 布爾標準指出任何環境效益皆須與短期環境成本彼此平衡,在這個平衡下,環境 友善之商品應獲得較高之價格支持或保證。Cosbey & Mavroidis 關於修正型巴斯塔 布爾標準之觀點或許可為有助於綠能政策目的之藍海政策找到法律正當化之利基 點。

第二項 自製率在補貼協定中被重新定位之可能性

自製率作為產業政策是否應被國際貿易規範接納,或許取決於不同的經濟學 假設及辯論,然而,在不過度導入經濟學分析之前提下,對於促進再生能源產業 此根本目標而言,不可諱言自製率在產業政策及政治吸引力之考量下,確實對於 再生能源產業之上下游發展發揮一定程度之正面作用。此現象可從自製率雖然被 嚴格禁止,然與再生能源相關之自製率比例卻不減反增之事實可以得到證明。537

Cosbey & Mavriodis 之見解呼應了本文第二章所提及「綠色經濟」及「綠色產 業政策」之概念。再生能源發展之所以重要,其中一項原因乃是因為再生能源係 綠色經濟政策中能源部門重要之產業發展方向。在綠色經濟之整體框架下,本於 增加或刺激綠色產業成長之初衷,藍海產業政策作為綠能政策推動之動能,其所 發揮之協力作用,應被考量並同時融合於整體綠色政策包裹中。此外,考量到再 生能源產業上下游間的緊密關係,當政府欲以綠色經濟為其能源產業轉型框架時,

促進上游產業(即再生能源設備產品)之經濟規模,應有助於下游產業(即再生 能源製造)的成熟。

另一方面,若從補貼協定之規範架構及其談判歷史觀察,本於產業政策考量

536 Cosbey & Mavioridis, supra note 382, at 15.

537 從 2008 年金融海嘯後共有 107 個自製率措施被實施,其中與再生能源產業相關之自製率有 20 個。See Sherry Stephenson, ADDRESSING LOCAL CONTENT REQUIREMENTS IN A SUSTAINABLE ENERFY TRADE AGREEMENT 3(2013); see also, Jan-Christoph Kuntze & Tom Moerenhout, supra note 350, at 21-3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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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補貼仍有可能成為補貼規範之例外,補貼協定第 8 條之研發補貼即是一適例。

如前所述,補貼協定第 8.2 條設有暫時性適用「不可控訴補貼」,研發補貼即是其 中之一。參酌烏拉圭回合談判歷史,研發補貼係由歐體、加拿大、日本、瑞士及 北歐諸國所提出之不可控訴補貼清單項目。538在補貼協定第一、二版草案中,研 發補貼係針對不具競爭力之階段(發生在產業或商業開發之前),而其研發結果之 利用無特別限制者。539由此可知,研發補貼作為談判歷程中相當早期即獲得會員 共識而列入不可控訴補貼之類型,其內建之產業政策考量實際上具有一定程度之 意義。換言之,對於挾帶自製率之再生能源補貼而言,其自製率之產業政策意義 對於綠色經濟及永續發展之實踐,在這個時代任務的考量下,應具備正當化之基 礎。當然,研發補貼是從黃燈(可控訴補貼)改為綠燈(不可控訴補貼),而自製 率卻是從紅燈(禁止性補貼)改為綠燈,難度確實更高。

再者,雖然 Canada – Renewable Energy 小組及上訴機構宣告該案最低自製率 要求違反國民待遇原則,惟上訴機構仍嘗試將挾帶自製率之 FIT 措施排除於補貼 協定規範外,似隱含自製率之地位,在再生能源補貼之脈絡下仍有可能被重新檢 視,故而上述分析與上訴機構之心意亦不相違悖。

再者,雖然 Canada – Renewable Energy 小組及上訴機構宣告該案最低自製率 要求違反國民待遇原則,惟上訴機構仍嘗試將挾帶自製率之 FIT 措施排除於補貼 協定規範外,似隱含自製率之地位,在再生能源補貼之脈絡下仍有可能被重新檢 視,故而上述分析與上訴機構之心意亦不相違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