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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再生能源補貼有關之瞭解書》可能之規範模型

第五章 侷限及不確定性之立法回應-建構《與再生能源補貼有關之瞭解書》

第三節 《與再生能源補貼有關之瞭解書》可能之規範模型

依照前一節之說明,本文嘗試提出之《與再生能源有關之瞭解書》,最後可能 之模型如下:

《與再生能源有關之瞭解書》

I.

促進再生能源發展之政策目的 企圖在環境、氣候、發展與貿易間建立更密切之聯繫;

承認基於永續發展之基本精神,會員得以補貼或其他誘因措施促進再生能源之 發展,最大程度地實踐氣候變遷之減緩或綠色經濟轉型。

II. 會員實施再生能源補貼之政策空間應獲最大程度的保障

1. 定義

1.1 再生能源定義係指:可持續補給之自然過程所產生的能源 1.2 再生能源種類包含:

(a) 太陽能;

(b) 地熱;

(c) 海洋能源(潮汐、洋流、波浪、溫度梯度、海洋鹽差); (d) 水力發電;

(e) 風力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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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生物能源。

2. 會員對於促進再生能源發展得依下列規定實施補貼:

2.1 對於與上述政策目的有關,且客觀地基於正當政策考量之補貼(例示 清單 A 部分),得採取或維持之。其他會員不得對其提起控訴,惟不排 除可以採取雙邊安排或展開雙邊諮商。

2.2 基於上述政策目的且客觀地具備正當政策考量,會員被鼓勵可以採取 其他誘因措施(例示清單 B 部分)。本條文不影響會員在既有 WTO 規 範下之權利及義務。

2.3 再生能源補貼挾帶自製率者,不適用第 2.1 及 2.2 條之規定。

2.4 會員若針對與再生能源相關之服務實施補貼,適用 GATS 第 XV 條之 規定。是否構成與再生能源相關之服務,應依 GATS 之相關規定及會 員之特定承諾表判斷。

3. 再生能源補貼引發之不同協定間體系性爭議的闡明

3.1 針對再生能源製造之補貼,在與能源有關之服務之歸類達成共識前,

暫時適用關於再生能源補貼瞭解書。

3.2 例示清單附件 A 部分及 B 部分之再生能源補貼挾帶自製率者,得採取 或維持之。其不違反 GATT 及 TRIMs 下之國民待遇義務。

3.3 GATT 第 III 條不適用於符合 GATT 第 III:8(a)或(b)條之例示清 單中之措施。

III. 程序要件

4. 針對附件例示清單 A 部分之措施,其實施最長期限,會員應通知補貼暨平 衡稅委員會。

5. 針對附件例示清單 A 部分之措施,應每兩年接受期中盤點。

6. 與再生能源有關之瞭解書下應建立常設專家小組,提供任何有關於再生能 源補貼之諮詢意見。常設專家小組成員應包含再生能源相關技術及產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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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補貼領域中具備相當資格之獨立自然人。

附件:再生能源補貼及其他誘因措施之例示清單 A 部分

(a) 針對再生能源設備產品:折扣、獎助金、租稅抵免、低利貸款/優惠抵 免;

(b) 針對再生能源製造:折扣、獎助金、租稅抵免、低利貸款、貸款擔保、

自然資源使用支持、電力躉購制度。

B 部分

(a) A 部分補貼而以公平基礎實施者;

(b) 針對再生能源製造:淨電表、法規誘因機制之數量要求措施;

(c) 消費補貼。

第四節 小結

綜上所述,由前述章節之分析可知,WTO 規範對於其會員透過補貼解決若干 促進再生能源發展所面臨之障礙來說,並非友善,使再生能源補貼在 WTO 規範下 卻仍然面臨許多難題及侷限,此些難題及侷限無法透過解釋論解決,須仰賴更積 極的立法回應使能突破。如何更積極地回應再生能源補貼在 WTO 規範下面臨之侷 限、使 WTO 規範更加友善;並能滿足 WTO 會員對於實施再生能源補貼之政策空 間的期待?本文認為,最有可能積極回應的方式應是試圖在 WTO 規範框架下,透 過立法建構或改革,創造會員實施再生能源補貼的新政策空間。

對此,本文初步提出《關於再生能源補貼瞭解書》,並盡可能細緻其內涵。該 架構內容主要包含:立法建構選擇之形式、實體上如何最大程度地寬容會員實施 再生能源補貼之政策空間、以及程序上如何平衡會員之政策空間與 WTO 之基本精 神,使會員不至於濫用其政策空間而破壞 WTO 多邊貿易體系。《關於再生能源補 貼瞭解書》即是本文針對再生能源補貼於 WTO 規範下面臨之侷限、以及如何建構 會員實施再生能源補貼之政策空間的立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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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挾帶自製率之再生能源補貼是否具備正當性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