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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限制

法 治 知 識 與 法 治 態 度 的 研 究 涉 及 心 理 、 價 值 觀 、 自 我 認 同 及 道 德,是 十 分 複 雜 的 認 知 及 心 理 歷 程。雖 心 理 歷 程 可 由 不 同 角 度 來 解 釋,但 並 不 容 易 運 用 測 量 及 觀 察 來 解 釋 同 一 現 象。本 文 解 釋 盡 量 以 統 計 為 基 礎 , 但 在 研 究 進 行 時 仍 有 以 下 限 制 。 壹 、 樣 本 代 表 性 的 限 制

由 於 時 間 及 經 費 之 限 制,本 研 究 以 分 層 叢 集 進 行 採 樣,以 彰 化 縣 共 11 所 公 私 立 高 職 每 校 高 一 、 高 二 、 高 三 各 抽 一 班 , 共 1242 位 為 有 效 樣 本 , 樣 本 經 適 合 度 檢 定 , 檢 定 結 果 樣 本 與 母 群 體 分 配 一 致。故 僅 能 就 彰 化 縣 高 職 學 生 之 實 施 成 效 討 論 。 若 要 擴 大 解 釋 台 灣 整 體 高 職 學 生 法 治 知 識 及 法 治 態 度 概 況,必 須 再 選 取 更 多 具 地 區 代 表 性 的 樣 本 施 測 , 才 比 較 妥 當 。 貳 、 答 案 蒐 集 的 缺 失

本 研 究 工 具 係 自 陳 式 量 表,問 卷 調 查 時 學 生 係 以 團 體 施 測 方 式 進 行,並 由 學 校 教 師 協 助 填 答 指 導 說 明 書 之 解 說。本 研 究 假 定 學 生 填 答 問 題 時,不 受 環 境 及 個 人 情 緒 影 響,也 不 受 同 學 及 教 師 影 響,能 確 實 依 個 人 實 際 經 驗 認 知 與 能 力 情 況 作 答,提 供 真 實 且 直 接 之 意 見。然 而 施 測 期 間 仍 有 可 能 存 在 誤 差,惟 此 一 限 制 在 一 般 研 究 中 皆 難 完 全 避 免 , 此 為 本 研 究 之 限 制 。 參 、 問 卷 量 表 內 容 限 制

一、本 研 究 量 表,雖 參 考 許 多 文 獻。也 多 次 經 專 家 學 者 指 導 修 正 過,使 用 應 無 疑 慮。但 一 份 成 熟 可 靠 的 問 卷 量 表 在 不 同 時 間、地 點、對 象 做 調 查 時 其 結 果 仍 不 見 得 一 致。本 研 究 量 表 內 容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的 基 本 資 料 及 與 法 律、道 德 有 關 具 敏 感 性 的 法 治 知 識 與 態 度 議 題,量 表 計 分 內 容 亦 可 能 造 成 受 試 者 困 惑 及

隨 意 作 答。並 且 各 分 量 表 本 身 的 差 別 是 否 等 值,受 試 者 是 否 掌 握 一 致 性 的 態 度 等 都 是 值 得 探 討 的 空 間 。

二、本 研 究 在 影 響 高 職 學 生 法 治 知 識 與 法 治 態 度 相 關 因 素 部 份,雖 然 自 變 項 中 列 入 個 人 背 景 因 素,包 括 就 讀 學 校 隸 屬 、 性 別 、年 級 、就 讀 類 科 、 學 業 成 績 。 環 境 因 素 包 括 師 生 互 動 、 同 儕 互 動、父 母 教 育 程 度、父 母 管 教 方 式、幹 部 與 社 團 經 驗 、 收 看 新 聞 頻 率、校 園 民 主 氣 氛、法 治 教 育 知 識 來 源 等 因 素;而 未 能 完 全 涵 蓋 其 他 可 能 相 關 之 因 素 , 是 本 研 究 的 限 制 。

三、本 研 究 在 依 變 項 法 治 知 識 方 面,僅 就 少 年 相 關 法 律 知 識;刑 事 法 規;行 政 法 規;民 事 法 規;憲 法 等 五 項 因 素 進 行 調 查,而 未 能 包 含 其 他 相 關 之 因 素 是 本 研 究 的 限 制。法 治 態 度 方 面,僅 就 對 司 法 人 員 的 看 法;法 律 的 基 本 看 法;法 律 對 個 人 社 會 國 家 的 影 響;對 守 法 態 度 看 法;對 犯 罪 的 看 法 等 五 項 因 素 進 行 調 查 , 而 未 能 包 含 其 他 相 關 之 因 素 是 本 研 究 的 限 制 。 肆 、 研 究 方 法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時 間 民 國 97 年 11 月 , 對 彰 化 縣 高 職 學 生 抽 樣 研 究,是 屬 於 橫 斷 式 不 是 縱 貫 式 調 查 研 究。故 對 社 會 變 遷 過 程 無 法 掌 握,也 無 法 了 解 不 同 世 代 彰 化 縣 高 職 學 生 法 治 知 識 與 法 治 態 度 差 異 概 況 , 是 本 研 究 的 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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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建議

本 節 根 據 研 究 發 現、研 究 結 果 與 個 人 心 得 提 出 建 議,以 供 教 育 單 位、教 育 工 作 者、家 長、政 府 等,以 及 後 續 有 意 從 事 相 關 主 題 之 研 究 者 參 考 。

壹 、 對 教 育 單 位 及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建 議

一 、 重 視 公 民 與 社 會 課 程 及 專 業 師 資 。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高 職 學 生 法 治 知 識 表 現 不 算 優 良,程 度 尚 可,有 許 多 成 長 的 空 間 」。知 識 的 傳 遞 需 透 過 課 程 與 師 資 , 才 能 達 到 目 標 。

( 一 ) 高 職 95 年 課 程 暫 行 綱 要,公 民 與 社 會 科 兩 學 分,四 大 單 元 。 其 中 第 二 單 元 --教 育 、 道 德 與 法 律 ; 第 三 單 元 — 政 府 與 民 主 政 治 。 與 政 治 社 會 化 內 容 ,「 法 治 知 識 與 法 治 態 度 」 有 關 者 , 僅 以 上 兩 個 單 元 。 所 分 配 的 教 學 時 數 共 十 六 節 。 95 學 年 度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 將 職 校 科 別 及 綜 合 高 中 專 門 學 程 歸 納 為 15 個 群 , 各 群 由 同 一 個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發 展 課 程 綱 要 , 課 程 綱 要 中 , 教 育 部 訂 必 修 課 程 , 只 規 劃 到 群 核 心 課 程 一 般 及 專 業 科 目 。 所 以 留 給 學 校 很 大 的 辦 學 和 課 程 發 展 空 間,高 職 學 校 可 透 過 這 種 課 程,彈 性 發 揮 辦 學 特 色 , 裨 益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 因 此 強 烈 建 議 將 公 民 與 社 會 課 程 安 排 於 高 一 或 高 二 , 聘 請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專 任 老 師 授 課 。 因 為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 目 前 彰 化 縣 高 職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有 三 分 之 二 課 程 安 排 在 高 三 上 課 , 並 且 合 格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專 任 老 師 嚴 重

不 足 。

( 二 ) 高 職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教 科 書 第 二 、 三 單 元 內 容 比 例 要 增 多,才 能 與 法 治 教 育 的 意 義 與 精 神 配 合,才 能 提 升 法 治 知 識 的 水 準,故 就 教 科 書 內 容 的 編 排 有 再 做 通 盤 檢 討 改 進 之 必 要 。 二 、 營 造 優 質 、 友 善 的 校 園 民 主 文 化 。

( 一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校 園 民 主 氣 氛 在 法 治 態 度 總 測 驗 達 顯 著 性 」。 故 營 造 優 質 、 友 善 的 校 園 民 主 文 化 ,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課 題 。 要 營 造 優 質 、 友 善 的 校 園 民 主 文 化 可 行 做 法 如 下 : 1.老 師 運 用 理 性、溝 通、說 服 改 變 學 生 的 態 度、行 為。例 如 老

師 以 口 語 或 肢 體 語 言 讓 學 生 獲 得 老 師 所 要 求 的 態 度 、 事 實 和 資 訊 , 或 改 變 原 有 態 度 或 形 成 新 的 態 度 。 又 如 師 長 、 師 生 、 教 師 與 家 長 之 間 , 互 相 尊 重 , 有 良 好 和 諧 的 人 際 關 係 則 校 園 呈 現 祥 和 溫 馨 。

2.加 強 各 科 有 關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之 教 學。編 印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刊 物 或 網 頁 , 供 師 生 參 閱 運 用 , 增 進 師 生 對 平 等 、 人 權 、 法 治 、 正 義 、 隱 私 、 責 任 等 議 題 了 解 。

3.利 用 團 體 活 動 、 聯 課 活 動、 朝 會、 週 會、 班 會、 班 聯 會 、 學 生 自 治 會、學 生 申 訴 制 度 等,加 強 學 生 對 民 主 法 治 的 瞭 解 。 4.輔 導 學 生 開 好 班 會 , 自 訂 生 活 公 約 , 做 為 力 行 依 據 。

5.透 過 師 生 共 同 參 與 設 計 , 並 舉 辦 活 動 。 如 :演 講 、 辯 論 、 報 告 、 座 談 展 覽 、 參 觀 、 競 賽 等 。 以 增 進 法 治 教 育 效 果

( 二 ) 校 長 要 採 開 放 、 民 主 式 的 領 導 , 形 塑 友 善 、 優 良 的 校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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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主 氣 氛 。

1.讓 師 生 關 係 、 同 儕 互 動 關 係 、 典 禮 、 儀 式 等 都 具 教 育 意 涵 。 2.導 師 班 級 經 營 , 善 用 專 業 權 威 , 以 贏 得 學 生 的 信 服 。 並 且 積

極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各 項 活 動,研 習、競 賽、志 工 服 務 等,增 強 學 生 對 社 會 的 責 任 感 , 讓 學 生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

3.老 師 課 程 教 學 中 , 要 注 意 意 識 形 態 , 不 壓 制 任 何 人 。

總 之 學 校 審 慎 規 畫 友 善 、 民 主 、 優 質 、 溫 暖 與 愛 的 學 習 環 境 , 以 培 育 學 生 正 向 、 積 極 的 法 治 態 度 。( 歐 用 生 , 1989:

634-657)。

貳 、 對 家 長 的 建 議

一 、 重 視 親 職 教 育 、 提 升 父 母 效 能 。

本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與 法 治 態 度 達 顯 著 性 」, 民 主 、 信 任 的 父 母 , 其 子 女 法 治 態 度 較 佳 。

( 一 ) 強 化 親 職 教 育 , 提 昇 父 母 效 能 ,

1.依 孩 子 的 學 習 成 長 , 給 予 適 當 而 正 確 的 管 教 , 可 減 少 孩 子 的 偏 差 行 為。父 母 對 青 少 年 的 行 為 控 制 方 式,不 宜 採 用 體 罰 或 斥 責,而 應 多 用 警 告 或 勸 導 的 方 式。父 母 管 教 態 度 不 當,會 造 成 子 女 的 行 為 困 擾,嚴 重 時 被 迫 走 上 犯 罪 的 道 路。高 職 學 生 希 望 父 母 能 多 信 任 、 尊 重 他 們 。

2.父 母 要 管 教 一 致 , 多 瞭 解 子 女 的 心 理 需 求 , 與 子 女 充 分 溝 通 。 作 個 有 效 能 的 父 母 ,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

( 二 ) 父 母 可 藉 學 校 之 親 師 懇 談 活 動 、 親 職 教 育 期 刊 、 書 籍 、 媒 體 等 提 升 親 職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

二 、 身 教 、 言 教 並 重 , 以 身 作 則

( 一 ) 父 母 用 心 經 營 和 諧 的 家 庭 , 親 子 間 可 以 坦 誠 開 放

的 雙 向 溝 通。幫 助 孩 子 充 分 發 揮 天 生 的 智 能,建 議 父 母 要 多 給 予 子 女 有 機 會 嚐 到 成 功 的 滋 味 , 增 進 其 自 尊 與 自 信 。

( 二 )夫 妻 婚 姻 關 係 和 諧,有 良 好 溫 暖 與 愛 的 家 庭 氣 氛 , 提 供 家 庭 成 員 在 安 全 、 溫 暖 、 自 由 與 受 尊 重 等 心 理 需 求 的 滿 足,則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成 長 茁 壯。父 母 以 身 作 則,積 極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與 關 心 弱 勢 團 體,作 一 個 守 法 的 公 民,子 女 耳 濡 目 染,也 會 有 良 好 、 積 極 正 向 的 法 治 態 度 。

參 、 對 政 府 的 建 議

一 、 加 強 媒 體 監 督 、 媒 體 識 讀

研 究 發 現 :「 法 治 知 識 來 源 在 法 治 知 識 總 測 驗 達 顯 著 性 」。 而 法 治 知 識 來 源 中 新 聞 媒 體 、 報 紙 、 網 路 對 學 生 影 響 比 學 校 大。大 眾 媒 體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常 被 標 榜 是「 行 政 、立 法 、 司 法 」 三 權 之 外 的 「 第 四 權 」, 能 有 效 增 進 政 府 效 率 , 發 揮 社 會 正 義 與 政 治 社 會 化 功 能。因 而 其 立 場 與 素 質 之 良 窳 極 受 社 會 重 視 與 期 待 。

但 是 今 日 台 灣 媒 體 產 業 生 態 複 雜 , 競 爭 激 烈 。 常 藉 販 賣 名 人 隱 私 或 滿 足 閱 聽 人 偷 窺 慾 望,而 有 誇 大 不 實、煽 情、血 腥 之 報 導。娛 樂 性 的 媒 體 發 展 較 好,爆 醜 聞、誹 聞 也 叫 座。提 供 資 訊、解 釋 事 件、傳 遞 文 化、動 員 社 會 公 益 活 動、政 治、經 濟 等 重 大 議 題 反 而 不 受 重 視,長 期 下 來 將 對 社 會 公 眾 利 益 造 成 影 響 。 要 改 善 以 上 缺 失 , 必 須 做 到 以 下 事 項 :

( 一 )政 府 應 立 法 加 強 媒 體 監 督 與 教 導 人 民 慎 選 媒 體 , 提 升 全 民「 媒 體 識 讀 」能 力。能 覺 察 與 判 斷 媒 體 是 否 有 報 導 不 公、

不 實 的 狀 況 ,

( 二 ) 加 強 網 路 警 察 的 功 能 , 重 視 虛 擬 空 間 的 犯 罪 問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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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如 : 駭 客 入 侵 、 網 路 色 情 、 盜 用 智 慧 財 產 權 等 。 二 、 善 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 網 際 網 路 與 多 媒 體 教 學

教 育 部 和 法 務 部 也 要 善 用 媒 體 資 源 , 來 傳 遞 法 治 觀 念 。 例 如 :「 規 劃 法 律 單 元 劇 、 利 用 時 事 新 聞 傳 播 正 確 法 律 知 識 、 建 構 法 治 教 育 相 關 學 習 網 站 」, 以 利 學 生 學 習 , 增 進 法 治 觀 念 。

三 、 加 強 學 生 行 政 法 知 識

法 治 知 識 中,「 行 政 法 規 」平 均 答 對 率 最 低,僅 50.3% 。 因 為 高 職 公 民 與 社 會 課 程 教 學 內 容 中 , 行 政 法 規 的 介 紹 非 常 少。建 議 教 育 部 將 來 公 民 與 社 會 課 程 修 訂 時,可 增 加 行 政 法 規 的 課 程 內 容 , 以 強 化 學 生 這 方 面 知 識 。

四 、 加 強 學 生 對 司 法 人 員 信 任

法 治 態 度 中 「 對 司 法 人 員 的 看 法 」 是 所 有 分 量 表 中 得 分 最 低 的,這 是 非 常 嚴 重 的 問 題。表 示 人 民 對 司 法 人 員 的 印 象 不 佳 與 操 守 的 不 信 任。建 議 政 府 要 秉 持 行 政 中 立 原 則,努 力 追 求

法 治 態 度 中 「 對 司 法 人 員 的 看 法 」 是 所 有 分 量 表 中 得 分 最 低 的,這 是 非 常 嚴 重 的 問 題。表 示 人 民 對 司 法 人 員 的 印 象 不 佳 與 操 守 的 不 信 任。建 議 政 府 要 秉 持 行 政 中 立 原 則,努 力 追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