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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治、態度、法治教育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

第一節 何謂法治、態度、法治教育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

本章主要目的在研究政治社會化的理論與相關文獻,探究可能會影 響高職學生法治知識與法治態度的因素。本章共分四節:

第一節何謂法治、態度、法治教育 第二節政治社會化定義與內涵 第三節政治社會化的理論 第四節政治社會化相關文獻

第一節 何謂法治、態度、法治教育

壹、 何謂法治

法律和政治都是人類社會生活上的現象,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例如 有民主憲政運動才有憲法的公佈與民意機關的成立。現代民主國家,

多數是法治國家,國家施政措施皆以法律規定為準繩,人民的自由及 權利,由法律保障,人民應盡的義務,由法律明白規定。行政機關要 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也要依法審判。政策和選舉決定立法機關和行政 機關的人選,再由這些人來決定法律。而政策的決定和選舉的執行都 是政治行為;法律則是由政治上角逐的結果。

法律影響政治,政治也影響法律。假如憲法對政府的組織規定不 當,則政府將陷於懦弱無能或專治自為,形成政治上不良的現象。憲 法若對人民權利規定不當,則人民將深受其害。故政治是否清明,政 府是否有為,繫於法律規定,可見法律和政治間有密切關係。(林紀東,

1983:182-185)

人權字典對法治的解釋如下:法治的概念與西方自由主義傳統密不 可分。為了保障個人權益,法治必須建立在政府權力分立的基礎上。

在民主與多元國家,司法獨立最為關鍵。法治有別於「依法而治」,因 為「依法而治」常被專制政體的統治者,用來維持政權穩定而非保障 人權(黃默,2007:140)。

早在希臘羅馬時代,人類就運用法律來治理國家,柏拉圖(C. Plato)

主張:「政府」是依法治理自願被統治的人民,而非強迫的統治。這不 但合乎主權在民的理念,亦直接闡明了法源的基本主體。而羅馬法學 家蓋滋(M. Gaius)更進一步地說明: 「各種法律之效力,其唯一之 淵源,乃是平民所制訂的法律。」是為民主法治概念的先驅。

(Sabine,1973:168)

一、 法治要講求「平等」

法治的中心觀念就是「平等」,法治之下無例外,不論其權力大小,

地位高低,均應接受法律的約束。法治貴在能夠實踐,若嚴於立法,

而不能充分實行,亦無助於平等機會的「建立」,而民主政治的理想亦 必將落空。故民主政治之基礎,就是法治。(史振鼎,1989:485-486)。

二、 民主與法治相輔相成

康德(I.Kant, 1724-1804)名言:「無民主的法治是空的,無法治 的民主是瞎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的基石是法治,法治是 民主的規範。民主是火車,法治是鐵軌。民主列車要在法治軌道上走,

才會安全。法治簡單的說是「依法而治」。人民的權利義務,由民意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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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法律。法律適用對象,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除要講求「合法性」

外還要兼顧「妥當性」。(黃炳煌,1989:597-600)。 三、法治是以法主治

法治即以法治國、治人、治事的準則之意。盧梭(J.J Rousesseau)

強調: 「法律是主權的一種運用,他是依據慣例和統治權威所建立的 一系列行為規則。」主權不可分割,其權屬於全體國民,故由民之代 表來加以制訂法律。(薩孟武,1988:164)。法治的意義是以法主治(rule of law),而非依法而治(rule by law),其關鍵就是法治下的法律必 須合法,是公平普遍的。

綜合以上法治的定義,研究者認為:「法治是指在正當程序下所制 訂的法律,要講求合法性、公平性與妥當性,是全體人民與政府需要 共同遵守的規範。法治含有正義、公平、自由之意。公平、正義是社 會群體生活的基本原則,理想的社會,人不分階級、種族、一樣平等。

故法治是人類尊嚴和正義的捍衛者,同時法治也是民主的重要條件,

推行法治才能保障民主果實」。

貳、 何謂態度

一、態度是由學習而得

朱敬先(1986:390)指出態度是個人對人、事、物的一種相當持 久性的信念、情感與行為傾向。例如我們對人、事、物的知識與見解、

喜、怒、愛、惡、趨避冷漠等皆是,它是學習而得來的。

二、態度是複雜的心理歷程

態度是協調一致的、有組織的、學得的、習慣性的內在心理反應。

此複雜的心理歷程,乃係由個人對人、事、物所產生的認知、情感、

行動三種所組成。可見態度的性質如下:它是個人內在心理歷程,態 度的產生必有對象。它由認知、情感、行為三種成分組成,具有一致 性與持久性。實施態度的測量宜考慮:(一)無法直接觀察測量。(二)

測量情境所得方向上有代表性,但強度會有出入。藉由制約學習、認 知學習、模仿與認同可形成及改變態度(張春興、林清山,1974:

203-217)。

三、態度是行為傾向

態度是一種行為傾向,也是一種帶有好惡的情感或反映了這種好惡 的價值判斷。態度可視為是價值觀、信仰、意識型態的延伸,正因為 態度是行為傾向而不是行為本身,故研究態度最主要的動機是要將人 歸類並預測其行為(石之瑜,1999:70-71)。

根據以上定義可知態度是個人內在心理歷程,也是持久性的反應,

是有組織的。由三種成分:認知、情感、行為(行動)組成。凡是存 在個人心中任何人、事、物等都可成為態度的對象。因此,態度的對 象若為法治情境,則為「法治態度」。

本研究之法治態度量表,是依態度的定義為認知、情感、行為(行 動)組成進行操作。故問卷的法治態度包括 1.對司法人員的看法 2.

法律的基本看法 3.法律對國家社會及個人的影響 4.對守法態度看法 5.對犯罪的看法等五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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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何謂法治教育

一、 落實民主要靠教育

蒲薛鳳(1968:158)指出民主政治的主要條件有五項:長期努力 經驗、容忍合作風氣、良好教育程度、充裕經濟生活、優秀統治階級。

所以民主政治不是一蹴可幾,必須經過訓練。教育是促進政治民主化 的有效工具,民主政治理想的實現要靠教育。經由教育提升國人良知、

人格、法治知識與法治態度、尊重公意、建立人民權利平等的政府。

學校的法治教育是國家建立法治社會的重要基礎工程。學校藉由有 意義的教學或活動,教學生瞭解法治的真義,正確表現法治精神,培 養國民尊崇法律,訓練良好國民,建立建立健全民主政治社會。

二、 法治教育定義

蘇俊雄(1980:241-245)在法治政治與法治教育的實踐中指出 法治教育要落實民主法治政治,配合社會行為發展的過程,就法治生 活有關概念,加以引導、啟發、培養國民政治責任感與守法精神、態 度、習慣。

黃炳煌(1989:598)認為法治政治精義:「使學生明瞭權利義 務,養成守法習慣,為自己行為負責任,更進一步使人民不僅能遵守 法律,進而能監督政府,徹底執行法律並制定良法」。

史振鼎(1989:484)認為法治教育就是要培養國民尊從法律,

遵守法治精神,建立一個健全民主政治社會。

黃旭田(2008:1)指出美國在 1978 年國會通過法治教育法案,

「Law-related education Act」對法治教育下了定義: 「Law-related education means education to equip nonlawyers with knowledge and skills pertaining to the law, the legal process and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values on which these are based.」。即所謂法治教育,乃指使非法律專業人士具備有關法律、

法律形成過程、法律體系、即法律基本原理與價值等為基礎的相關知 識與技能的教育。法治教育的目標是培養能承擔責任的理想公民。

綜合上述有關法治教育的看法,可歸納「法治教育」是尊法、

崇法的行為與態度的培養,明瞭權利與義務,養成守法習慣。學會尊 重人權且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有思辨能力、勇氣正義,能監督政府 徹底執行法律,並制訂優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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