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研究論文的限制
根據研究者的反省與分析,本研究論文的限制主要有下列幾項:
一、 研究能力的限制:
由於研究者在大學階段並非就讀教育或哲學相關科系,且投入教育的學術研究僅只 一年餘,對倫理學的基礎知識不夠紮實,是故,可能在理解卡爾的教育倫理思想上有所 限制。
二、 語言能力的限制:
雖說卡爾的思想是以英文寫成,對國內研究生而言,應當較容易親近;但畢竟英語 非研究者的第一語言,猶記得溫明麗在其譯著《新教育學》一書的序言中曾說:英國人 有著說理慢條斯理、長篇大論,而少言簡意賅之風格,故其文句大多每句長達百字之多;
每每在諸多的複句、複合句中,總是那麼有點兒雜亂有失清爽,但又含點兒俊(溫明麗,
1998:Ⅱ)。黃藿在翻譯大衛‧卡爾的著作時,也如是說:「卡爾教授的學問淵博,治學 嚴謹,思想深邃細膩,不過行文與文字運用的風格獨特而繁複,因此其著作也就相當艱 澀難懂……他書中的語句多半冗長,一句話三四行算是普通,而一個語句動輒七、八行 的亦屬常見。另外,書中大部分段落語法極為複雜,文法結構也經常是複句與複合句交 雜並用(但昭偉、黃藿譯,2007:xii)。」而研究者在拜讀大衛‧卡爾的文章時,也常 心生此感;因此,可能造成研究者難以通盤理解卡爾教育倫理思想之缺失。
三、 研究方法的限制:
由於本研究的研究方法主要採教育詮釋學,而詮釋學受到的限制亦是教育詮釋學可
能產生的限制,陳伯璋(1987:7)認為詮釋學方法具有下列幾點限制:
(一)教育研究者的專業能力及精神條件,會影響研究是否可以做移情地理解。
(二)較側重特殊性及主體意義的理解,很難建立普遍的通則性知識。
(三)容易淪為為現況做合理化詮釋的工具。
(四)容易偏向方法論的規範性層面,忽略描述性的要求,逐漸變成一種方法論 的獨斷。
四、 研究類推的限制:
在教育詮釋學的方法,一方面進行研究資料的分析,一方面進行研究結果意義的詮 釋,達到視野交融的理解,要批判錯誤的意識型態,避免單一觀點的獨斷,建構比較完 整的詮釋。因研究者不是教育科系出身,以往不曾接觸過教育領域的專業課程,而且研 究者不曾在教育現場工作過,在經驗的類推上難免有失真之虞。所以,需要不斷的自我 反省批判,才能恰如其分的詮釋卡爾教育倫理思想的理論要旨。因此,本研究在類推應 用上可能有相當大的限制。
五、 研究時間的限制:
卡爾生平的著作甚多,除了專書、編纂、期刊、論文外,尚有演講集,林林種種約 有九十六筆資料14,再加上其他學者講評、分析的作品,要全盤研究以求徹底瞭解,可 謂一大學問,所耗時間甚久,而以碩士班的研究論文時限,難以達成前述目的,所以在 研究時間上也有其限制。
六、 名詞界定的限制
由於教育倫理研究的主題在英、美、德國採用的名詞不同:英美在這方面的探討,
多以「教師專業倫理」或「教育專業倫理」為主題,而在德國以「教育倫理學」作探究;
再加上本研究擴充詹棟樑的說法,認為教育倫理學在概念上應是教師倫理。因此,研究
14 著作數目是研究者於 2007 年 4 月 27 日,參考愛丁堡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研究學系網頁所計算出來的。
(http://www.education.ed.ac.uk/research/publicationsC.html#carrdavid)
者認為無論是教學倫理、教師專業倫理、教育專業倫理或教育倫理學,其探討的核心都 是放在教師身上;本論文的重點不在釐清教學倫理、教師專業倫理、教育專業倫理或教 育倫理學的差異,甚至在陳述上,也將這些名詞的內涵混用。因此,本研究在名詞界定 上可能產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