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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組織與社區治理網絡

第二章 社區治理的實踐

第三節 社區組織與社區治理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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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亦不僅是政府業務委託外包的機構,真正的社區治理應該追求永續發展,社 區必須確實保有自主能力,社區居民的認同感和參與感,以及共同平等夥伴關 係。

第三節 社區組織與社區治理網絡

壹、社區組織的崛起

美國學者 Salamon 指出,1980 年代出現了「結社革命」(association revolution),

在世界各國的結社數量都成長快速,而臺灣自 1987 年解嚴後,各種類型的非營 利組織亦紛紛成立,象徵著民間社會力量的蓬勃發展,「公民社會」不再只是紙 上談兵的理論概念,而成為可以具體觀察到的經驗現象(顧忠華,2009:370)。

在這股結社革命的風潮中,市民力量也逐漸在基層中展現,公民結社團體從 地方性區域茁壯、深耕。臺灣整體文化認同意識從國家落實到社區之上,從草根 性的社會運動至在地認同形成議題性社區團體,進而發展地方社區網絡與社區組 織運作常態化(凃之詠,2007:58)。許多社區組織開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著手 解決社區需求及問題,同時反映社區中廣泛多元的聲音。因此,社區組織的目標 並非侷限於關注單一特定人口或議題,只要符合社區需要,或社區所關注的議題,

則為社區型非營利組織的服務項目,據此,社區型非營利組織必須扮演多重角色 回應社區,其功能與重要性在社區也獲得長足的展現(曾瑞佳,2009:27)。

有別於一般非營利組織,社區組織融合了地方特性元素,其所屬區域性較為 明顯,所組成的成員也大多具有相同的生命經驗與記憶,關於社區組織的定義、

類型與功能,有許多研究。Ross 認為此類組織是一種過程,經由此過程去認定 其需要與目標,並設定這些需要與目標之信心與意識,再去尋求內外資源,採取 相關的行動來達成需要與目標的滿足,這種做法過程中可以拓展該社區的合作態 度與行為(Ross,1967:39)。然而,這是比較早期的定義,著重在社區的凝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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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組織性,就是依據自身需要、尋求資源,用以滿足社區需求,這類的定義,後 來逐漸被擴大使用。Jones 等人就指出,美國所稱的社區組織,早期是指連結各 個為了滿足社區的需求而投入社會福利領域的組織,後來意義逐漸擴大,而成為 在社區進行專業工作的代名詞(Jones,1981:6)。再從 Breuggemann 較為近期的 解釋,可以發現社區組織已經不在是單獨的存在,他認為社區組織僅是一種過程,

透過它將鄰里、協會等的社區行動者結合在一起,形成有力的地方組織,去處理 社區內的問題,發展自己的解決方法,並與政府建立夥伴關係,長期協力以解決 社區問題(Breuggemann,2006:204)。而我國的社區組織定義,亦非唯一說法,

在實務面上,關心社區並參與推動各項社區工作的組織相當多元化,有社區發展 協會、村里組織、文史工作室、寺廟教會宗教組織等等(陳世明、陳柏宗,2006:

53-54)。近年教育及環保性質的團體亦相繼成立,可見類型已趨於多樣化(黃源協、

蕭文高,2010:11)。是故,基於組織意涵的多元性,可能包括營利組織與非營 利組織,本文所謂「社區組織」只針對非營利組織,即「社區型非營利組織」, 其包含社區外部或社區內部的非營利組織。

就性質而言,在種類眾多的非營利組織中,以社區型和地區型的非營利組織 又具有較多元的功能,社區組織以社區的利益為目標,關注與社區相關的各項議 題,不但要維護社區居民權益,在社區多樣的需求和問題中匯聚社區意識,還要 促進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吳建昇,2005:26)。關於在社區活動的社區組 織,與其他類型非營利組織不同之處,Marwell 提出三種社區組織的特殊性 (Marwell,2004:270-271):

一、以特定地區為組織運作範圍:即以社區為基礎,如都市鄰里,社區型非營利 組織通常只在其當地地理範圍內運作,而此特徵可與多點設置、或大範圍運作的 非營利組織作區分。

二、關心地區內弱勢族群的需求:社區型非營利組織的重要任務是為社區居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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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及代表社區成員進行社區公共議題倡導,即針對社區問題及需求,做資源的 提供、匯集與整合。

三、社區成員的參與:社區居民可以藉由參加社區型非營利組織所舉辦的活動,

或擔任組織的成員、志工等管道,來參與社區發展的相關活動。

就類型而言,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公民結社團體的設立形式主要可區分為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類,在設立程序和運作型態上有一定的差異,社 團法人是以人為成立基礎,就是社團會員,並可區分為營利及非營利為目的;財 團法人則是以捐助財產為成立基礎,並以公益為目的;還有的則是未向政府機關 登記立案,以「非法人」的形式設立,因此,我國的的社區組織主要也可分為社 團法人、財團法人和法人的型態,形態多樣;然而,在早期所謂推動社區發展的 團體,多是由政府將原有村里的行政規範,就地加以社區之名,作為社區發展的 單位。如前述,這是由於當時我國受聯合國基於開發、進步及現代化思維推動社 區概念的影響,於 1968 年頒行<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並依據此一綱要主導成 立「社區發展協會」,成立目的是協助當地的村里爭取當地的硬體建設,協助推 展建設工作,因此,所謂的「社區」大多以村里為空間認定範疇,多數的社區發 展協會都是依照行政區域(如村、里)來設立,組織成員也多是當地村里居民,在 結構上比較鬆散,而且經常與民政體系的村里辦公室在行政事務上有所重疊,更 和地方基層選舉糾纏不清,容易偏離凝聚社區意識的原始目的,不能一律視作是 自發結合的社區組織,在培力居民自主參與公共事務上的成效並未非常顯著(顧 忠華,2009:359)。

除了社區發展協會,臺灣另外有為數不少的社區組織,多是當地的社區居民 基於某些社區議題而自發性成立,其中有的是以抗爭特定議題為訴求,有的是以 地方發展為宗旨;有的是以公益財團法人形式成立,有的是以非營利社團法人形 式成立,也有的是以非法人形式成立宗旨(方孝謙,2008:149;曾瑞佳,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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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無論組織形態為何,在成員的組成及任務的界定上,這些組織追求的目標 與社區總體營造並無二致,只是他們的活動範圍比較不限於行政區劃定上的村里,

在關注的層面上,有時也連結到更廣泛的公共議題,可以稱作是廣義的「公民社 會組織」(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CSO),譬如新港文教基金會、仰山文教基 金會、新故鄉文化基金會、好鄰居文教基金會...等等,都在推動社區意識的提 升及社造人才的培訓,新港文教基金會甚至連續舉辦國際藝文活動,促使社區走 向「國際化」,又延伸到如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都市改革組織(OURS)、崔媽 媽基金會、乃至兩百多個社造單位共組的台灣社造聯盟,則是對於各項公共政策 發揮了非營利組織擅長的遊說和監督功能,同時也提供專業服務,讓改革的理念 能夠透過實踐,產生更大的說服力(顧忠華,2009:361)。這些組織在臺灣社區 營造的實務推動上,扮演著在地政策領航與划槳的功能,因此對於這些組織的參 與角色與輔導策略,對社區營造的推動與成效,具有比較重大的影響力(江大樹、

張力亞,2009:258)。Milofsky 在研究非營利組織發展中,認為社區層級的非營 利組織能在社區裡發揮以下的影響力:(Milofsky,1979:6;馮燕,2000:22) 一、社會力的發展:非營利組織集結起來,能形成一股新的力量,產生社會力輻 射發散的效果,其效果有三種,一是使在發展中的社區顯得更蓬勃;二是提供社 區中遭遇困難的個人;三是給予安撫或支持,提供適當、有效的溝通管道,使社 區能發展得更均衡,並支持社區成員,達到穩定社區成員的作用。

二、社區整合:非營利組織在組成過成中,可以凝聚社區成員共同的需求和理想 形成共識,結合力量互助合作,它所締造的「次文化」常可供成員認同和形成共 識的歸屬感,且不同組織間的成員會因為有所重疊,無形中增加了社區的流動,

打破封閉社會原有社會階級的界限,促成開放與交流。

三、實踐人類最高層次需求目標:非營利組織為社區成員開闢了更多自我實踐的 管道,使個人有機會發揮潛能、實現理想,而能夠獲得心理上的成就感,為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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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層次需求的滿足。

隨著社區組織的成立,其組織不僅在許多功能上,取代了市場機制及政府部 門,解決了許多社會問題,在大部分與社區的息息相關的問題上,往往可見他們 的參與,他們或是主導或是協助社區內的活動,一方面,向社區伸出援手,肩負 社區發展的目標,必須面對社區廣泛多元的需求和問題,同時兼具有匯集社區意 識、激發基層公眾參與、型塑運動價值觀的任務,因此,社區組織的目標非僅侷 限於關注某項議題或人口群,只要符合社區需求、或社區所關注的議題,則為社 區型非營利組織的服務項目,組織必須扮演多角色來回應社區,滿足社區;另一 方面,則有可能接受政府的邀請,參與政治體系的運作,藉此表達地方社區及民 間社會在公共政策方面的主張,因此,社區組織可說是介於政府及社區之間的重 要橋梁,對國內社區營造的發展也產生了重大的影響,而社區組織應如何與社區 的治理及社區的發展相結合,更是目前社區發展上,值得深思的重要課題(關智 宇,1998:1;徐世榮,1999:1-20;張詠羚,2005:3)。

然而,如桑德斯所言:要給社區帶來變遷與發展,必先研究社區的衝突與行

然而,如桑德斯所言:要給社區帶來變遷與發展,必先研究社區的衝突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