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社會制度反思──法律與調解

第四章 社會距離的看見

第三節 社會制度反思──法律與調解

一、法律有待進步

陪伴母親的歷程,我對法律的夢幻想像解構了。我原以為,法律存在是為了 維持正義,為邊緣弱勢者發聲。沒想到,法律最幫不到的就是這些人。法律幫的 是那些「有錢、有資源、懂得法律規則」的人,而邊緣、弱勢者往往三者都不具 備。

(一)法律不了解人性

陪著母親接觸了法律之後,最讓我吃驚的莫過於發現法律對「人性」的不在 乎。法律說它講求「證據」,可是,什麼又是證據?一個被剝削與壓榨得體無完 膚的女子,必須用她生命的二十年才得以長出一點點的勇氣來替自己的過去說一 些什麼,難道不正是她受過多大傷害的證據嗎?二十年迷惘與無助的生命搏鬥不 能證明她究竟遭遇過多大的生命創傷嗎!?有多少人需要二十年的時間才能為 自己發聲?什麼樣的事情又會需要二十年的時間才能面對?難道是雞毛蒜皮之

事嗎?可是,二十年的生命搏鬥,在法律看來只代表著「已過追訴時效」。這樣 的事實好似宣告著:雖然你沒有受過教育,知識、資訊、資源相對地比較少,不 知道該如何替自己找出路,又被養母凌虐、洗腦而不敢反抗養母,必須歷經二十 年尋覓發聲的勇氣,再加上娼館的過去,讓自己抬不起頭向人提起不堪的過往,

所以延誤了這麼久的時間才有勇氣提告。雖然這些聽起來都很合理,可是,法律 是不管這些的。妳就是錯過了法律的追訴時效,也就是說--下次被人凌虐、奴 役、控制思想的時候,要記得早一點提告哦!

法律不懂得受虐者需要多少的時間,才能釐清在他/她身上所發生的一切。

《地獄童年》作者凱西、《歹命囝仔》作者戴夫也都是經歷數十年才能有勇氣面 對過往不公平的一切。「時間」是受創者為自己找尋出路的必經歷程,但是法律 完全不懂得這樣的事實而扼殺了無辜的被害者。我認為,「追訴時效」不能一概 而論,忽視個案重要的脈絡!

如果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問題、為了幫助人,就不該違反人性,要 一個歷經創傷的人「提早」復原、「提早」走出來、「提早」提告!這並不合邏輯。

法律的存在應當是在受害者隨時準備好的那一天,便在那裡迎接他/她、幫助他

/她,而不是以「過了追訴時效」來宣判花費數十年力氣、好不容易走出一點陰 霾的受害者死刑!這不該是法律存在的意義!

(二)追訴時效不能一概而論

「追訴時效」根據刑法規定,乃「欲起訴他者,必須在『時限』之內,過了 一定的時間之後,就不能對犯罪行為加以追訴」。其意涵有二(修改自葉雪鵬,

無日期):(一)時間日久,蒐證困難、證人記憶減退等因素,導致犯罪事實認定 不易,造成審判困難;(二)犯罪者經過長期間的逃亡,所受的心身痛苦,已足 抵償應受的刑罰制裁,並且,犯罪者在期限內未被追訴或執行刑罰,則表示這個 人沒有再犯新罪,已經悔改,不會再危害他人,因此沒有再追訴以及行刑的意義。

上述追訴時效的意義,我非常質疑、不能苟同。針對第一點,我認為那是站 在司法方便運作的前提下的規定,卻枉顧被害者的權益。況且,時間久遠不一定 就表示蒐證困難。以母親而言,即使過了三十年,她還是有人證、物證、再加上 養母也默認過往,想要賠償她三十多萬。母親自己捧上證據,只求司法還她一個 公道,卻被「時效限制」卡死。這真的非常弔詭。「沒有蒐證困難、沒有犯罪事

實認定不易、沒有審判難度」卻不能起訴養母,道理何在?(在此,我講的是不 能以「刑法」起訴養母,因為時效的限制。所以,後來我們是以「民法」起訴,

但是,這樣的結果,就是養母可以脫產,不用承擔任何懲罰或責任)

至於第二點,我認為正顯示了法律對人性的不解。首先,並非所有的罪犯都 需要逃亡。拿養母來說,她用母親賺的錢享受人生,想去哪裡就去哪裡,她過得 舒適自在,並沒有躲逃任何人;第二、就算犯罪者真的過著流離失所的逃亡生活,

也無法以此與被害者的苦痛相比較。逃亡的苦痛是犯罪者自己造成的,不是被害 者;第三、不再犯罪,並不能等同於「已悔過自新」。當母親在二十年後面對養 母時,養母不屑地對母親說:「有本事妳就告我啊!」養母並沒有再犯罪,但是,

她真的悔過自新了嗎?

時效限制對母親造成的影響,不論用多少文字,都難以表達我的無奈。社會 上被時效制度卡死的還有慰安婦、二二八受難者、江國慶冤案……等。以江國慶 案來說,當初指揮命案的空軍中將司令陳肇敏、涉嫌凌虐恐嚇逼供江國慶的九名 軍官、以及真正猥褻並遺棄女童屍體的主嫌皆因已過追訴時效而獲不起訴。這樣 的結局令江國慶母親無法接受。明明事實擺在眼前,卻讓罪犯逍遙法外。這樣的 制度,得利的是罪犯和司法。司法可以不用再對那些「懸案」頭痛,所有超過時 效的案件都會被擋在司法門外,大量減輕負擔。但是,這樣的司法制度,並非為 人民解決問題,而是製造更多問題、更多悲劇。時效限制絕對有檢討的必要性!

(三)比較有錢,就不用討公道了嗎?

陪伴母親開庭的過程,審判長的問話方式與同理心,讓我覺得非常錯愕。審 判長劈頭就問母親:「你有 xx 萬,你比你養母有錢,你還要告她嗎?」「即使勝 訴了,拿了判決書,你只是更難過而已,如果沒有這張紙,你或許還不會去想錢 什麼時候才能拿到15!」並且為了安慰母親,竟然搬出自己的姊姊說「我的姊姊 也是國小畢業」。

從法律面來看,養母沒錢,我們告贏了確實得不到什麼實質的賠償,還要付 上幾萬元裁判費,似乎划不來,所以審判長必須告知母親養母的財產現況,確認 母親是否還要告養母。不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他的問話應該是「妳養母名下

15 因為養母脫產,所以即使媽媽勝訴,實質上也拿不到所求償的金額。

沒有多少財產,妳勝訴也拿不到錢,妳確定還要告她嗎?」而不是「妳比妳養母 有錢,妳還要告她嗎」。「有沒有錢」跟「要不要告一個人」是沒有關係的。此外,

勝訴卻拿不到應得的賠償金,很難過沒錯,但是,令人難過的「原因」到底是什 麼?因為法律制度漏洞百出,讓養母可以惡意脫產不用償付賠償金,這才是問題 所在。關於這點,審判長大人不去正視,卻反問我們「為什麼要拿一張判決書愈 看愈難過!」問題跟本不在那張「紙」上,而是法律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吧!並且,

審判長拿自己親人的經歷來安慰母親,根本就完全沒站在母親的脈絡思考。母親 經歷過的其它事情,難道審判長的姊姊也經歷過嗎?

雖然審判長並無惡意,是在為母親著想,甚至還希望能夠安慰母親,可是,

審判長問話的邏輯,以及缺乏同理的能力,造成的可能是受害者的二次傷害,這 絕對是法律人要正視的問題。

二、「想開點」就沒事了嗎?

陪伴母親調解的經歷,我看見調解委員並不鼓勵釐清事實,只期盼兩造「各 退一步,達成和解」。在這樣的信念與制度之下,我看見調解機制的有限性。

以母親的案例來說,一開始因為法律的管道走不成,所以申請調解和養母談 判賠償問題。可是,養母始終只願賠償三十萬,和母親所訴求的兩百萬相去甚遠。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調解委員不試圖釐清過往事實,也不了解母親求償兩百萬的 依據,而只是五千、一萬地勸養母多加一點。雖然委員這樣的「加碼」舉動是在 幫助我們,可是,委員似乎有所不知,我們請求的是一個賠償的「合理性」,而 不是養母有多少,我們就拿多少的乞討心態。母親告訴委員,即使加碼到三十三 萬她也不會甘心拿這個錢,可是,委員卻勸說母親:「想開一點,錢能拿多少就 算多少」。委員雖然是在替我們著想,可是,法律上的事實是--拿了錢(不管 拿多少)就等同「和解」。也就是說,這麼多年來的恩恩怨怨,就用三十三萬一 筆勾鎖。這樣的結果,到底保障的是誰的權益?

雖然我曉得委員並無惡意,可是,那些「想開點」、「能拿多少就算多少」的 字字句句聽在母親耳裡卻有如刀割。母親自始至終就不是因為缺錢才要討一個公 道,而是為了要給自己一個交待,對過往有一些釋懷。這是不能以「能拿多少就

算多少」的心態看待的。況且,「想開點」和「討回應得的公道」應該是兩回事。

母親日日夜夜與過往纏鬥,若不是她多少還想得開,否則絕無法活到現在。想不 想得開,不是任何人的一、兩句話就可以左右的。「任何人都無權說『讓過去的 事過去吧』,然後揮手間一切就真的過去了……過去的一切不是消失了、沉寂了、

而是令人尷尬地頑固存在著,它將不斷回過頭來糾纏我們,除非我們徹底地解決 一切(江紅譯,2005)。」這是我陪伴母親很深的體悟。調解委員不應是一味勸 人「往前看」、「讓過去的事過去」,而應該是能夠根據真相而居中協調公道的人。

這是我從《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中的看見──調解唯有在「還原事實,釐清真 相」的基礎之上,合理、公正的結果才可能實現。

《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紀錄前南非大主教 Tutu(諾貝爾和平獎得主)所成 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16」,以還原歷史真相、不重蹈歷史覆轍的精神來幫助那 些受害,可是故事卻早已事過境遷的人。Tutu 看見:「國家必須正視受害者的故 事,讓受害者與壓迫他們的人有『對話』的機會,藉由對話的歷程釐清真相,讓

《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紀錄前南非大主教 Tutu(諾貝爾和平獎得主)所成 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16」,以還原歷史真相、不重蹈歷史覆轍的精神來幫助那 些受害,可是故事卻早已事過境遷的人。Tutu 看見:「國家必須正視受害者的故 事,讓受害者與壓迫他們的人有『對話』的機會,藉由對話的歷程釐清真相,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