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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罰與其他法規相勾稽

第六章、 行為數標準在稅法適用上之不足 -行為間相互勾稽(互為因果)

第三節、 稅捐處罰與其他法規相勾稽

簡單來說,營所稅之課徵仍然是量能課稅的性質,而未分配盈餘加徵稅之目 的則是為了促使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或者衡平未分配盈餘所少負擔的稅負。兩者 目的確實不相同,雖然申報時序上有前後階段,但與營業稅的行為罰-漏稅罰不 同,申報營所稅(前階段)並非申報未分配盈餘(後階段)的補充規定,而是有各自 欲達成的行政目的。

第三節、稅捐處罰與其他法規相勾稽

第一項、假油風波

近期,以國外進口之飼料油、工業油混充食用油的事件爆發,全國各地烽火,

大小知名商家紛紛淪陷。惟除了進口假油混充食用油的問題,飼料、工業油與食 用油的稅率不同,錯報是否有漏稅問題?若廠商嗣後仍以食用油銷售,可能須要 虛報進項稅額用以掩飾,這些額外的稅務問題,是否能被銷售假油的處罰所涵蓋?

財政部於事件發生後,聲稱欲對該廠商之漏稅加以補稅並處罰,就處罰部份是否 合理?容有討論之餘地,由於目前尚無廠商提起救濟,因此僅就報載事實做論 述。

252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6 第 1 項前段:「營利事業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 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

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 盈餘分配;…」

253 財政部(1997)。《兩稅合一方案介紹》,頁 23。

254 楊業承、宋秀玲(編),前揭註 242,頁 229。

255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1 項:「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 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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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指稱:

此 外 , 國 內 食 用 豬 油 的 需 求 量 有 近 四 萬 噸 , 但 去 年 從 海 關 進 口 的 豬 脂 僅 三 千 八 百 餘 噸。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高 層 透 露,「 大 廠 要 避 稅,小 廠 要 賺 錢 」,豬 油 稅 率 高 達 廿 %,且 須 經 衛 福 部 查 驗,非 食 用 油 稅 率 僅 六 %、不 須 報 驗,不 少 廠 商 會 刻 意「 錯 誤 申 報 」品 項 , 以 規 避 高 價 稅 率 。256

財政部官員指出,國稅局已確定正義為隱藏進口劣油原料,與其他黑心廠 商,透過假交易開立假的進貨憑證,將取消盈虧互抵資格。根據稅法核課 期限 7 年限制,補稅年度可回溯到 2007 年,預估金額約有 4 億元,將加 速追回,下一步則會針對正義進口劣油虛報成本的部分再追下去。257

由上述新聞內容初步判斷,進口油品名目與銷售名目不符,在我國絕非特例,

而是業界行之有年的「不能說的秘密」。而且,其可能包含的行為態樣相當多樣,

難以一概而論。可能存在的態樣是:

確實進口豬油,但以非食用油申報

在這種情形,由於實際進口與銷售的都是真的豬油,並沒有違反食品衛生管 理法,只是單純的逃漏稅行為。但仍然必須注意的是,在此種情形仍會有報關進 口同批油品時,同時逃漏營業稅、關稅的情形;再者,由於報關時根本沒有進口 豬油,但銷售時仍以豬油名義,容易被稽徵機關查核,因此可能附隨著會從虛設 行號取得購入豬油的假發票。

256記者黃佩君、林欣漢、邱柏勝、謝文華、黃以敬,工業用油免驗 南僑稱「誤植」有玄機/經 部官員:「可能沒有那麼無辜」,自由時報,2014 年 10 月 16 日。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21985(最後瀏覽日 2015 年 1 月 8)

257吳泓勳報導,撤正義抵稅資格 追討 4 億稅金,中時電子報,2014 年 11 月 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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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非食用油,製造成食用油銷售

這種情形才是這次假油案的引爆點,由於按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 第 1 項第 7 款,食品有「攙偽或假冒」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

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而違反上述規定會有刑事責 任258,同時也會觸犯刑法詐欺罪。但根據我們所引的第二則新聞顯示,這種情形 也往往會伴隨著漏稅問題;雖然進口的確實是非食用油,沒有報關不實的問題,

但如同報關不實的狀況一樣,既然帳面上沒有進口食用油,怎麼會有食用油銷售 呢?這時就必須要從虛設行號取得假發票來自圓其說,但由於這時又會虛報進項 稅額,連帶的會造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漏稅結果。相同的情形,在 2013 年大統 案假油案爆發時,也伴隨著營業稅、營所稅的補稅及處罰259

以高報低逃漏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的問題,在前述報關不實之案例中已有 詳細的討論,於茲不贅。但進口非食用油,以低報高其實主要違犯的是其他行政 乃至刑事制裁,卻由於稅法特殊的勾稽性質,而同時產生逃漏行為,由於缺乏相 關判決,以下簡單說明整個流程。

當行為人進口原料、製造成食用油品販售時,亦或直接進口食用油時,經驗 上應進口至少不小於與銷售數量的原料或商品,依法必須取得該商品之進項憑證。

然而,當行為人係進口低價油品、工業油,或以回收油重新製作食用油時,或者 無法取得進項憑證,或者取得之進項憑證係屬工業油品,若調查機關檢視整個交 易流程,即會發現與經驗顯不相符,其違章流程如下圖所示:

5:假油案之違章流程

258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第 1 項:「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259 鄧惠珍報導,大統逃漏稅 1.2 億罰款 3 千萬,蘋果即時新聞,2014 年 7 月 21 日。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721/380805.htm (最後瀏覽日:201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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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本文自行製作)

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斷,一如以往的,我們應當檢視是否符合自然意義一行 為?若是,係屬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若否,即應判斷是否屬於與罰前後行為或 者法律意義一行為之類型?然而,這種情況與我們一般所認知的「逃漏稅捐」不 同之處在於,稅捐違章行為是違反其他行政法規之「方法」。從我國對自然意義 一行為中行為決意的標準出發,「進口工業油,並且製成食用油銷售」與「取得 虛偽進項憑證」的實行行為並不重疊,從進口、銷售到申報繳納的時間間隔可能 相當長,也沒有時空緊密關聯,在自然意義上確實是複數行為。

由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與稅法的立法目的不同,所欲保護的超個人法益也 不同,前者第一條明定其立法目的在於:「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 民健康,特制定本法。」,而稅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量能平等負擔。這麼一來,既 不可能是與罰的前後行為,縱使採取實務的行政目的說,結果也依然會是複數行 為,然而這樣的結果是否真的合理呢?

從意思責任論的觀點來看,制裁的目的是制裁行為人的意思決定,並藉以對 該決定達到嚇阻的效果。而此處取得虛偽憑證作為掩飾進口假油之方法,在嚇阻 上似乎處罰一次即足以達到效果,雖然從自然意義一行為的觀點應視作多個行為 處罰,然而若行為人同時違犯兩個行為是「必然」的,那分別處罰的必要性便相 當值得懷疑。本文認為原刑法第 55 條規定的「牽連犯」即是出於這樣的思考模

進口工業 油

製成食用 油

取得假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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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僅由於法條文義不清,實務過於濫用261才使得牽連犯蒙受無妄之汙名。

事實上,德國法雖然沒有所謂的牽連犯,但其對於所謂一個行為決意的範圍 界定與我國不同,舉例言之,德國實務262雖不認為單一的犯罪動機、行為的同時 性、方法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可以遽然判斷係屬一行為。但在有上述條件,且實行 行為重疊或局部重疊時,上述條件通常會被作為認定主觀上有單一行為決意的標 準。

第二項、以砂石業相關案件為例

前面談到,因為稅法特殊的勾稽性質,而使稅捐義務的違反與其他行政義務 的違反,產生「手段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之牽連關係者,於稅捐處罰中不 在少數。在前述的假油風波中,「取得虛偽進項憑證」以掩飾違法的經濟行為,

相類似的狀況在稅務案件中相當常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當屬砂石、工程土木 業者相關的稅務案件。如報載曾指:

財政部抽查營業稅又有斬獲。8 業者拿不實發票虛報營業費用逃漏稅被查獲,

補稅加罰款合計新台幣 2.2 億元,其中兩家砂石業者連補帶罰就高達約 1.8 億元。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取得無交易事實的發票充當進項憑證逃漏稅捐,除了補 稅,還要處罰。業者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可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及利息,

以免被查獲而受罰。263

260 黃榮堅,前揭註 81,頁 1022。

261 詳參本文第七章

262 洪健銘(2009)。《想像競合犯與牽連犯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組碩士論文,

217。

263 記者馮昭,拿假發票 砂石業補罰逾億元,中央社,2011 年 7 月 13 日。

http://news.cts.com.tw/cna/money/201107/201107130777703.html (最後瀏覽日 2015 年 4 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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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民國101 至 103 年度,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關於進項憑證的稅務 案件來說明:

表 4:2012-2014 年,砂石業、工程業佔進項憑證案件之比例比較

最高行政法院 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

台中高等行政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

101-103 年關 於進項憑證案 件

230 255 117 53

砂石業 18 18 24 4

工程業 66 66 37 12

(來源:本文自行製作)

由上述統計我們可以發現,約有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關於進項憑證的案件,

係與砂石或工程業有關,由此可見,系爭產業必然具有相當之特殊性,適足以做 為事例,用來說明稅法與其他行政法規間的相互勾稽。此外,由於其他行政法規 之罰鍰相對低,如在行政罰中數量最大、最普遍的警察行政,由於罰鍰較低反而 爭訟數量不多。至於盜採砂石之罰則,在土石採取法、礦業法、區域計畫法均有 規範,而開立虛設行號憑證又有商業會計法之刑事責任,相較其他與稅法勾稽之

係與砂石或工程業有關,由此可見,系爭產業必然具有相當之特殊性,適足以做 為事例,用來說明稅法與其他行政法規間的相互勾稽。此外,由於其他行政法規 之罰鍰相對低,如在行政罰中數量最大、最普遍的警察行政,由於罰鍰較低反而 爭訟數量不多。至於盜採砂石之罰則,在土石採取法、礦業法、區域計畫法均有 規範,而開立虛設行號憑證又有商業會計法之刑事責任,相較其他與稅法勾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