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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罰」評價不足,適用牽連關係之規定後是否造成鼓勵逃漏

第七章、 牽連關係與租稅刑罰 -解套可能與不足

第五節、 「稅捐處罰」評價不足,適用牽連關係之規定後是否造成鼓勵逃漏

第一項、牽連關係對法益的評價不足

牽連關係另一個可能受到詬病之處,即在於立法者可能對有牽連關係的各個 要件皆設想了一定的處罰額度,但由於牽連關係的適用,使得最後只能從一重處 罰;是否有架空立法者判斷,且評價不足之嫌,不無疑義。蓋隨著相互勾稽的要 件增加,可能整個課稅流程、甚至於其他行政法規的要件皆被牽連進來,法益的 侵害數量不斷累積,處罰最高額卻受限於「從一重處罰」之限制而無法發揮,也 因此,對於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各國立法例中並非僅有德國法的「吸收主義」此 一選擇,亦有立法例主張,每個行為以及每個法益侵害都應該被評價一次,此即 所謂「併罰主義」309

惟學說批評310,此等以法益數量為處罰數量之立法模式,等於以結果責任而 非行為責任來斷判斷處罰數量,與行政目的說無異,實質上架空行為數理論。本 文認為「吸收主義」與「併罰主義」並非非一即二的問題,既然完全的吸收主義 有評價不足的可能,那麼隨著法益數量的增加,提高牽連關係的裁量空間,一方 面仍然處罰一次,並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另一方面也可化解實務上認為評 價不足之疑慮。相關作法,許玉秀大法官在釋字 604 號知不同意見書也提到,與 其破壞行為數理論而違反比例原則,不如在法律意義一行為中,設置提高裁罰上 限的特別要件,其相關論述如下:

就一違規行為的加重處罰而言,應該比較的不是罰金制度,而是數個違 規行為。一個違規行為的加重,原則上不應比數個違規行為量罰重,但如果 一個違規行為情節較為嚴重,可能比數個違規行為受更重的量罰,在刑法上

309 Baumann/Weber, AT S.652。轉引注自黃榮堅,前揭註 81,頁 982-984。

310 許玉秀,前揭註 22,頁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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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如此。對數個違規行為量罰,可以量以最高法定數額,但依系爭規定,

自動繳納的違規行為人僅需依最低法定數額累進完納罰鍰,目前實務上對於 連續舉發的處罰,都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處以最低法定 數額,因此,一個違規停車的累進處罰,必然等於或低於數個違規行為的數 個處罰,可見累進的加重方式,尚屬處罰與責任相當,還在比例原則容許範 圍。

而且對於行政罰的量罰條件採取寬鬆的審查標準,准許行政罰擁有獨立 的裁罰方式,相較於准許行政制裁規範在違規構成要件不必遵守法律保留原 則,僅注意授權立法的明確原則,憲法更應該就裁罰方式放寬罪責原則的要 求。311

上述之論述雖以繼續行為為出發點,但也可作為一個發想,得以推論結合自 然意義複數行為的法律意義一行為,由於行為數減少,可能產生的評價不足應如 何處理。或許許玉秀大法官提到,累進的加重方式同樣可以適用在牽連關係,隨 著相牽連的要件數增加,不僅僅是從一重處罰,尚且「累進加重處罰上限」,以 達充分評價之目的。

第二項、以租稅刑罰處罰故意逃漏稅捐

對於以「自然意義一行為、法律意義一行為」作為行為數標準,常見之批評 除了行政法係行為規範,如果不以規範所劃設之個數為行為數,則無法貫徹行政 目的312外,尚有評價不足與鼓勵違章之嫌;而本文之立場不僅認為應恢復自然意 義一行為,尚且贊同於「稅捐行政罰領域」,增設牽連關係作為法律意義一行為 之一種,難免讓讀者有處罰過輕,難以達成嚇阻目的之疑慮。

311 許玉秀,司法院釋字 604 號不同意見書貳、二、(三)。

312 李惠宗,前揭註 5,頁 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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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財產罰作為處罰手段,是否果真能抑制財產違章或財產犯罪,本來 就是很大的問題。理論上,所謂處罰的「嚇阻功能」,即係使一經濟理性之行為 人在衡量違法行為所獲利益與所受之非難後,而不為該違法行為313;但在以財產 罰作為財產違章之制裁的情形,當行為人衡量所獲利益大於所受非難之期望值時,

則無不為該違章之理由。

事實上,以財產罰作為制裁方式之不當,並非僅在我國,於日本學界中,相 關討論亦非新鮮,如日本學者北野弘久即認為314

租稅刑法係以損害賠償作為其實質內容,不同於一般刑法。但目前的立法、

學說均主張租稅犯之自然犯化,亦即租稅刑法已被承認為一般刑法,因此租 稅刑法應採取一般刑法之責任主義理論基調。……近期之刑法學理論認為,

今後的稅捐刑罰應從財產刑主義轉換到自由刑主義;蓋對中小企業來說,高 額的金錢負擔可能會使企業倒閉,而對大企業來說,卻是易於轉嫁的,產生 之痛感不大。

以實務上曾發生過之「聯德案」為例315,於民國 91 年間,聯德電子公司以 給付海外公司加工費之名義匯款至海外公司T,而聯德電子公司負責人A及其關 係人B、C、D又紛紛投資該海外T公司。於T公司分配盈餘後,由於該款項為境外 所得,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獲分配之關係人遂繼續以該款項認購該公司現金增 資股。一方面公司資本增加,但現金持有卻未增加,有虛增股本,掏空公司資產 之嫌;另一方面,關係人等係迂迴無償取得聯德公司資金,卻未申報所得,有逃 漏稅捐之嫌,本文簡單整理相關案件中各關係人所獲利益、補稅及處罰。

表 5:聯德案獲分配股利及補稅、處罰數額

313 黃榮堅,前揭註 81,頁 917-918。

314 北野弘久,前揭註 59,頁 412-413。

315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3981 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846、968、969 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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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分配股利 補稅 處罰

A 34,861,000 13,441,287 6,720,600 B 34,861,000 13,379,187 6,683,400 C 69,732,844 27,517,167 13,758,500 D 34,861,000 13,422,660 6,710,900

(來源:本文自行製作) 由上表可見,於系爭案件中,行為人遭補稅及處罰相加,甚且不足獲分配股 利之數額。況且行為人獲分配股利後,又隨即投資聯德公司,虛增股本造成股價 上揚,於民國 97 年時,各關係所獲利益已不僅於此,由於該年度各關係人又欲 透過「孳息他益信託」之方式分配股利,故而本文得以就相關判決中,一窺當時 之股利總額。

表 6:聯德案後續以孳息他益信託分配之股利總額

法院裁判 分配股利

高高 101 年度訴字第 470 號 14,803,689 高高 102 年度簡上字第 29 號 4,557,116 高高 101 年度訴字第 485 號 6,143,237 高高 101 年度訴字第 486 號 36,473,715 高高 101 年度訴字第 498 號 12,872,441 高高 101 年度訴字第 499 號 4,478,094 高高 101 年度訴字第 459 號 15,103,592 高高 101 年度訴字第 460 號 21,712,122 高高 101 年度訴字第 471 號 10130570 高高 103 年度簡上字第 31 號 3,321,876 高高 101 年度訴字第 497 號 16,09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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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 102 年度訴字第 27 號 7,439,642 北高 102 年度訴字第 28 號 6,466,566 總計 159,595,929

(來源:本文自行製作)

上表統計者僅有以「孳息他益信託」所分配之股利總額,數額即如此可觀,

難以想像本件所獲利益將如何巨大,相較之下,本件的處罰完全沒有嚇阻效果,

對於一經濟理性之行為人而言,有完全充分之誘因逃漏稅捐及淘空公司。而如前 所述,以財產罰為原型之處罰模式,其實也就是對行為人的「懲罰性賠償金」罷 了,當行為人獲利的期望值高於處罰,則我們難以期待行為人不為之,本來應為 嚇阻行為,以間接保護國家稅捐債權之目的,也被簡化為損害填補,頗有本末倒 置之嫌。

若從刑法的謙抑性出發,固然刑罰係國家制裁手段最嚴厲的行使,其是用必 須謹慎,否則極可能變成國家用嚴刑峻罰來卸責的手段,除了無助於行為之嚇阻,

只是對人民表達「盡了責任」的宣示作用而已;此外,刑罰的預防效果被認為存 在不穩定性,人類是否犯罪的動機相當複雜,以刑罰當作嚇阻犯罪主要者手段者,

最基本的假設應當是每個行為人都是「經濟理性」的316,會去衡量犯罪的損益,

然而我們知道,犯罪與否並不完全取決於處罰的輕重與獲利之多寡317,這個經濟 理性的假設,在刑罰往往是不存在的。

本文固然同意,傳統刑法下預防效果的不穩定之存在,然而 21 世紀以降,

大規模的經濟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之犯罪結構與傳統的刑事犯罪大相逕庭,這種 所謂的「紳士犯罪」,由於傳統價值對紳士犯罪或白領犯罪之非難感尚未成形,

行為人常常欠缺道德上之非難,因此考量之重點更著重在機會成本之分析,原先

316 張祺(2008)。《罰金刑經濟分析》,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碩士論文,頁 14。

317 沈宗原(2014)。〈以假亂真的食品安全問題:談國家的作為與問題〉,《萬國法律》,193 期,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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搖搖欲墜的「經濟理性」假設,在此種非典型的刑事犯罪反而可以派上用場。此 外,學說通常認為,若廠商面臨的行政罰鍰遠低於所獲利益,將有違法之誘因,

因此提倡行政罰法第 18 條不法利得追繳之適用318;在處罰對象相同的情況,既 然同樣為制裁目的之行政罰適用此經濟理性之思維,為何刑罰,至少在罰金刑中 不能適用呢?

本文認為,對故意逃漏稅捐者科以刑罰,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其理由如下:

(一)處罰除了必須使得嚇阻之目的足以達成,尚必須係損害最小之手段,始足當 之。對有牽連關係之行為併同處罰,無助於嚇阻,故有違比例原則,但如此則衍 生是否評價不足之爭議。(二)對企業負責人、關係人而言,以金錢為主的處罰模 式僅係稅捐債權之損害賠償,無法達到嚇阻之目的。(三)刑罰產生的標籤效應、

復歸社會困難等惡害,對於具有高額負擔能力之逃漏稅捐者而言問題較小;相反 的,對於資本家而言,自由刑產生的規制效果可能較財產制裁來得巨大。(四)以 稅捐逃漏數額為基礎之處罰模式,於故意逃漏之類型,無法充分反映行為人之惡 性,進而達到符合比例之制裁效果。

復歸社會困難等惡害,對於具有高額負擔能力之逃漏稅捐者而言問題較小;相反 的,對於資本家而言,自由刑產生的規制效果可能較財產制裁來得巨大。(四)以 稅捐逃漏數額為基礎之處罰模式,於故意逃漏之類型,無法充分反映行為人之惡 性,進而達到符合比例之制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