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發明獎勵制度之設計
第一節 程序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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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發明獎勵制度之設計
企業中發明獎勵制度之設計,將影響其研發部門從事發明之動機,為求於 基本之制度面給予研發人員充分支持,除了實體層面適當之獎勵回饋外,程序 層面中給予研發成果獎勵之互動過程亦是重要之議題。參酌前開章節所介紹之 日本特許法中對於職務發明相當利益給付之程序審查規範,縱使我國之法律體 系目前與日本之法律制度有相當差異,本論文認為日本職務發明制度重視程序 正義的立法精神,對於當事人私法自治以及企業整體發展有相當重要之意義,
減少當事人間產生紛爭之可能,促進共同合作投入研發之誘因,有利於推動產 業研發創新。從而本論文將於此提出基於程序合理性要求之發明獎勵制度建 議,期待作為我國企業建立相關制度之參考。
以下將主要以分為制度建立、適用等程序部分以及具體之實體獎勵設計兩 方面分別提出建議、分析,透過程序之完善設計以及實體之適當獎勵達到兼顧 勞雇雙方研發動機之功能。
第一節 程序層面
第一項 核心:程序正義以及程序經濟
程序部分,首要著重當事人立於平等之地位,進行實質有效溝通。制度之 設計原則應強化發明人於發明獎勵制度等流程之角色,確保其意見能夠充分反 映於決策內容中,不論是規章制定或是決定獎勵內容之過程,應提供發明人表 達意見之機會,落實程序正義。
然而,企業投入於職務發明制度之程序成本,亦非無限上綱,制度層面應 設計便捷有效之協商溝通程序,在滿足當事人程序保障之同時避免程序成本之 浪費,將資源集中於必要之研發階段,更能達到推展技術進步之目的。本論文 於先前之章節已充分說明程序設計之重要性,於此即進一步討論對於制度設計 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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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公司內部規章之建立
對於制度之設立,參照特許法第 35 條以及指針規範有關協議程序之重點,
應確保可能完成職務上發明之員工充分參與程序,確保其表達意見之機會。但 一般而言制度之建立完成前,員工普遍難以對尚未具體化之規章提出具體意 見,得先行完成規章草案並予以廣泛公開及充分說明,於一段時間內開放有異 議之員工自由提出意見,彙整後提出合理之回應。進而建立公平且明確之制 度,減少人為主觀因素影響之曖昧空間,以提供發明人確實且合理之目標。
充分溝通之前提在於雙方立於平等之立場,因此如何平衡勞雇雙方之資訊 力量差異是首要處理之課題,從而在規章制度公開之同時,說明制度如何設計 之合理依據或是公司資源分配之規劃,接受合理之檢驗或監督,將能提高發明 人對於制度建立之認同感。
依據各公司之特性或成本等考量,發明獎勵可以採取多樣化之設計,但是 由於金錢以外之利益未必是發明人所好,如果獎勵內容完全不切實際,對發明 人沒有獎勵之效果,將失去提升研發誘因之功能。從而在自由規劃發明獎勵內 容之前提下,取得發明人之認可更是重要。故若企業採用金錢以外之相當利 益,必須使員工充分理解具體的金錢以外利益為何。並且於程序進行時,使所 有員工皆有充分表達對於該項獎勵意見之機會275。
完成基準制定後應即時且充分地公開,讓從業者能夠取得積極的工作目 標,對於其有疑問之處提供具體說明,協助其了解制度意義,落實開示程序之 目的。而實務上常見以公司內網公布相關規定,開放員工得以任意接觸該資 訊。除了程序便利、外流風險低之外,尚有記錄保存容易以及能夠確認從業者 理解程度等益處,從而本論文亦建議採取此方式進行開示程序。如為未建置內 網的公司,透過公開相關訊息而由負責人進行說明,並將其置於員工得任意接 觸之處亦能充分達到開示之效果。
275 指針第三、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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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完成研發成果之管理 第一款 發明的取得與評價
不論是日本或是台灣,關於因職務發明所得之權利,原則上大多將歸屬於 雇用人。然而具體發明細節仍應再次向發明人確認,可以透過研發紀錄以及確 認發明完成之文件共同證明發明完成以及權利之取得,避免權利歸屬之紛爭。
完成發明之後,通常需透過專業之審查決定是否進行專利之申請,同時給 予該發明案評價。主要以專利要件之該當性、技術之高低程度、預測之商業利 益決定、是否符合公司之專利佈局策略,進而決定是否申請專利。然以制度設 計之角度而言,應採取中立之評鑑方式,例如藉由獨立之研發主管或委員會判 斷,並且即時通知發明人判斷結果以及如何提出意見。
第二款 異議制度
已經建立良善之制度,於制度適用階段更需謹慎進行以落實,理論上應參 考確實之證據及專業之意見,並與發明人溝通協調以計算出合理之適當報酬。
依據日本特許法第35 條所建立之程序審查架構,制度適用階段即屬於「聽取意 見」之程序,得參考相關規範,從而依前述第四章之說明,關鍵應立於保障發 明人意見表達機會之角度,循此方針設計符合勞雇需求之制度。
制度適用階段依據發明獎勵規章之規定,係採取一次結算或是分期結算,
則分別運作一次或多次。此外,依據適用階段之不同,其程序運作亦有些微差 距和不同考量。例如提案獎金考量者重點在於對於未來展望的評估,相關的資 料較少,聽取意見程序亦相當簡便;專利申請獎金則有要求發明人配合專利申 請程序之意義,可以在相關程序設計讓發明人提高參與程度,達到間接促使發 明人協助進行申請業務的功能;專利獲證獎金則因為已證明發明之基本價值,
程序設計也不須太複雜;實績獎金則以確切之商業上獲利成績作為評價依據,
故為最具體之制度適用程序,具體的實際數據是獎金給付的依據,從而應適當 揭露必要資訊,使雙方在資訊平等的情況下進行溝通。
在技術實力雄厚,發明產出興盛的公司之中,若是必須就完成之技術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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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經過嚴謹之評價程序,相關程序成本將相當可觀,或有效率不彰之弊。況 且發明人未必對於發明獎勵都有異議,從而採取「前寬後窄」的程序,將是可 以考慮的選項。亦即毋需逐一錙銖必較地精確衡量發明之價值,逕參酌類似前 案概括地給予評價等級(事前於制度時應明定採取分級評價制),並依此給予獎 勵。將程序之重點放在最終決定後之異議程序,確保發明人有充分之異議機會 與溝通管道即可,可以減少每次進行適當報酬決定須先諮詢意見之成本。
至於異議程序之設計,在組織層面得以採取原決定機關重複審查、上級單 位複查、或甚至納入外部專家組成委員會等形式,關鍵在於提出中立、專業、
值得信賴的判斷結果,與發明人進行理性溝通。在程序層面則應完整告知發明 人異議程序之存在及利用方式(申請管道及異議時限),開啟程序後則應誠摯地 與其溝通,聽取其意見以瞭解原委,提供充分資訊276,詳細說明先前判斷結果 之論據,並開放抱持異議之發明人充分表達其意見,且針對不同意見給予回 應。若有必要則應重新評估適當報酬之內容或給付形式,妥適處理以消除發明 人不滿,以減少爭議、降低訴訟風險。
第三款 發明人於專利申請程序之參與
發明獎勵之決策程序中,如果強化發明人於專利申請程序中之參與,除了 透過資訊公開平衡雙方不均等之談判力量,並促進研發動機之意義外,對於公 司亦有助益。詳言之,一般實務運作上,研發人員多專精於發明創新業務,產 出之發明如何權利化則由公司決定,申請程序則常係委託外部之專利事務所,
少有發明人參加權利化之過程。而本文認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適當地讓發明 人參與,使其對於主管機關之審查意見書表示意見,將有兩項益處。
首先,發明人是最清楚發明內容、特徵及細節之人,通常也熟知發明內容 與先前技術之差異,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提供意見將有事半功倍之效。其二,發 明人親身參與申請過程,盡力為其發明辯護,向審查官主張符合專利要件,縱
276 參照指針第二、四、3、(六)提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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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結局無法取得專利,在過程中既已給予充分機會主張權利,之後即不得主張 雇用人怠於維護發明人權利。
以前述之野村證券事件而言,若是發明人有參與程序,或許能就其發明之 特徵、技術之內容,提出更完整、適切之說明。說服審查官之機會更高,取得 專利之可能性將會隨之提高,若是成功取得專利,對於雙方皆能因此獲益。雇 用人將取得專利權之保障而能主張排他權以確立市場優勢,發明人得據此主張 專利獎金以取得適當報酬,且取得專利之成就感也能夠正向地回饋到發明人的 研究動機。成為雙贏的局面。如果進而使發明人接觸後續產品成果之產出流 程,或是親自檢視其發明之成果以及外界、市場反應,更能夠使其體會到完成 發明、促進產業社會進步之成就感,對於研發動機之提升亦有助益。反之,若 是遺憾地仍無法取得專利,發明人已經參與程序,將更能理解專利申請實務,
或將提高其對於申請失敗結果之接受程度,減少其向公司爭訟之可能。假設發
或將提高其對於申請失敗結果之接受程度,減少其向公司爭訟之可能。假設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