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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由目前我國專利申請及取得之排行數據1清一色由法人佔據領先位置之情 形,可以得知法人經營研發單位產出發明、技術,再以此申請專利乃是現時專 利技術產出之主要形式,而法人與其發明人員工間就研發成果之關係,原則上 屬於職務發明制度之範疇,從而職務發明制度在專利制度中即占有重要之地 位。為了推展國家之科技實力,厚植技術能量,專利制度之設計是否完善、符 合產業需求,是根本性的關鍵。在以科技立國的台灣,職務發明制度之重要性 更是不言而喻。在公司中如何處理職務發明的制度設計,將直接影響員工研發 創新之能量,若是制度完善、福利優厚,將有效提高員工投入研究之意願,產 出高質量之發明,進而取得專利,符合專利法第 1 條鼓勵、保護、利用發明創 作,以促進產業發展之立法目的。在法律層面,政府應如何設計規範以促進發 明產出,提高員工研發動力同時維持雇用人投資意願,涉及經濟學之議題;由 於職務發明之議題與勞雇關係密不可分,如何衡平雙方之利益,確保勞工不會 在雙方資訊或談判能力差異下受到不公平之待遇,亦涉及勞動法之議題;在法 律制度一定程度之開放下,公司如何設計符合其產業生態及公司特性之發明獎 勵制度,更與公司管理、智財策略與人事政策之議題緊密關聯。

有鑑於職務發明制度之重要性,建立完整之法律制度架構,以及企業內部 發明獎勵體制,促進發明之投入及研發,即有其必要性。職務發明制度中,由

「權利歸屬」、「利益分配」兩部分建構而成,透過兩者之調整,平衡勞雇關係 中之利益均衡。然台灣之制度採取雇用人原始取得因職務發明所得之權利,卻 無妥善之利益分配規定。與日本之相關制度相較之下,顯然偏向雇用人。且目 前學說及實務多著重於「權利歸屬」相關之法律議題,有關於「利益分配」中

1 例如由智財局近十年間公布之年報可見專利申請及獲證數量前二十者皆為企業或學校法人。

Olympus 事件等判決回應,促使雇用人重新審視不足之發明獎勵機制。同時強 調應回歸特許法之立法目的,平衡發明人之權益與發明誘因(インセンテ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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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並為研發能量積累實力,力求整備完善制度環境,以追求技術不斷進步。

台灣之現狀恰似未發生Olympus 事件前的日本,受雇人不知道自己有請求 適當報酬之權利,故無從主張,對於企業而言根本沒有訴訟風險。相較於日本 於 2015 年之修法重點即在於提高法律制度之預見可能以減少訴訟風險,台灣目 前似無相同之急迫問題。但是沒有訴訟產生不代表當事人間沒有爭議,目前之 制度相當不足6,就受雇人之權利保護角度而言,自然有所不當。在欠缺適當管 道主張權利之前提下,即難以期待受雇人能盡全力投入研發,不利於專利法立 法目的之實現。然我國應採取何種制度、模式,以平衡勞雇間之關係並達成專 利法促進產業發展之目的。外國立法例所採取之方式即值得觀察,透過分析法 學先進國家之制度,衡諸我國之產業型態,以尋求適當之解決方式。在日本,

就職務發明制度自2000 年初期開始有大量訴訟案件出現至今經過眾多學者及實 務家交互辯證,甚至修法兩次,已經歷經一段修法試驗過程,其中修法歷程與 學術討論之結晶以及產業界之反應、回饋皆相當值得參考。

我國有論者認為我國專利法對於職務發明相關之權利義務完全任由勞雇雙 方自行協議,無視勞雇雙方結構性之不平等,有所不當。然為求僱傭關係之和 諧及提高法律安定性,宜採取預防手段如增訂正當程序規範等為當,而非採用 傳統的司法介入管制,並透過健全我國之工會或勞工組織,提升勞工參與、共 同建立適當發明獎勵機制7。本論文對於強化正當程序以保障當事人利益,進而 提升研發動機的立法方式亦深表贊同,而此種立法模式同為日本特許法所採。

總結而言,基於日本珍貴的修法經驗,以及其所採取之解決方案具備平衡

6 關於適當報酬請求權之行使,完全未予規定。例如請求權成立要件及行使期間、消滅時效如 何計算、報酬種類及數額計算、決定程序以及可否事後調整等等。李素華,僱傭關係下發明權 益之研究:以我國專利法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9 卷 1 期,頁 36,2010 年 3 月。

7 此外,實務上雇用人為求便宜行事,於內部管理規則自行訂定職務發明相關權益之規定,未 使受雇人參與程序即單方決定受雇人之權益,此種欠缺程序保障而顯不公平之情形在我國現行 法下則屬於是否違反民法第247-1 條之問題。從而我國專利法於未來修法時至少應明定受雇人 享有報酬請求權,並就報酬數額之決定增訂正當程序的規範與約束,避免弱勢一方無法主張報 酬或只能接受不適當的報酬數額。李素華,同註6,頁 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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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利益此兩項原因,本論文將透過分析日本之立法例,提供我國未來修 法之參考。

關於本論文之研究目的,首先為了解我國及日本學說、實務見解對於職務 發明適當報酬性質之見解,進而分析日本學說及司法實務對於適當報酬進行司 法審查標準之見解,透過研究「適當報酬」相關之法律制度以及企業管理體系 設計,以期提出對於我國職務發明制度修法及企業建立發明獎勵制度之建議,

提供我國法律或是企業強化智慧財產權經營管理之方向。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日本實務上於2000 年初期開始出現大量關於職務發明之訴訟,引發企業界 及學術界關注,並且促成特許法於2004 年(平成 16 年)以及 2015 年(平成 27 年)時,針對職務發明之權利歸屬和利益分配進行兩次修法。學術界對於如 何制定良善之職務發明體制提出諸多討論及分析,企業界亦基於實務運作之基 礎提出修法建議及回饋,累積許多研究素材。本論文就2015 年修法前後針對該 次修法所提出之建議以及評論進行研究,對於相當利益之定義、性質、不合理 性判斷以及判決、企業實務之因應等主題分析,以提出具體建議。

本論文採取之研究方法為文獻回顧法,由各文獻中尋求日本職務發明制度 之建構,回顧過去日本學說及實務對於職務發明制度之評論及建議,以及歷次 修法之歷史資料,並研究日本經濟產業省所提出之「基於特許法第35 條第 6 項,就獎勵發明而定相當金錢或其他經濟上利益者,所應考量之勞雇雙方進行 協議狀況等之指針」8(以下稱為「指針」),以及實務案例野村證券事件9以檢 討「適當報酬」之紛爭解決機制設計。

8 原文為:「特許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項に基づく発明を奨励するための相当の金銭その他の経済 上の利益について定める場合に考慮すべき使用者等と従業者等との間で行われる協議の状況 等に関する指針」。

9 本案一審判決為東京地判平成 26 年 10 月 30 日【LEX/DB. 25446764】,二審判決則為知財高 判平成27 年 7 月 30 日【LEX/DB. 25447416】。被告即使用者為野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野村 證券株式会社),本論文以下將簡稱為「野村證券事件」,具體判決內容則請參照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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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在文中所引用之我國司法判決皆取自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將以判決字號表示之。至於日本司法判決則依其慣例,引用裁判集或是雜誌刊 載頁碼,如有未收於紙本資料者,以TKC 資料庫之 LEX/DB 文獻編號替代。

再者,採取歸納分析法,提出相當利益請求權合理性審查之學說分類,評 估各學說下於訴訟進行之情形,以及對於企業管理智慧財產權之影響,提出利 弊得失之分析。並據此提出對於我國法律規範及企業發明獎勵制度之建議。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以下將依序於第二章簡述台灣目前的職務發明制度與實務現況,併 提出期待在立法論及解釋論上可以更詳加討論之問題。第三章則說明日本的職 務發明制度之修法過程與學說實務現況,兩相對照後並提出對於台灣修法之建 議,進而以此為基礎於第四章討論職務發明相當利益之合理性審查模式及本論 文之分析。檢討在新的體制架構下,法律如何適用,並依據本論文之分析,細 化日本各學說之主張,檢視各學說間利弊得失,在解釋論上選擇符合特許法立 法意旨之方案,落實職務發明制度之目標。同時,企業應如何適應以創造勞雇 雙贏,成為產出充沛發明的根基,以推進產業發展。並進而提出我國在合理性 審查上建議採取之模式。第五章則轉由企業之角度出發,分析職務發明制度之 設計,實務上有何值得留意之事項,透過各種制度設計理念與實施之分析,試 圖提出對於制度設計之建議。最後於第六章總結對於台灣法律制度及企業經營 就職務發明的建議,以期在法律面及實務面皆能建立完整且務實的制度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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