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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書紀年》與其他年表

第六章 司馬遷所用史料與出土文獻比較

第一節 《竹書紀年》與其他年表

《史記》五體中,最為獨特者為年表十篇。司馬遷除了以紀傳體,記載影響歷史 大事及影響歷史發展的人物生平事蹟外,又採取年表的體裁,以凸顯歷史的發展脈絡,

及各國創立、國與國間的利害關係等。儘管十表是由司馬遷整理而成,但卻非出自他 獨創,遠在上古時期便已有之。關於材料來源,司馬遷於〈三代世表〉云:「五帝、三 代之記,尚矣。自殷以前諸侯不可得而譜,周以來乃頗可著。……余讀諜記,黃帝以

1 此外另有浙江大學(2008 年)所藏戰國竹簡,然而學術界幾乎已確定其為贗品,故不列。

來皆有年數。稽其曆譜諜終始五德之傳,古文咸不同,乖異。」1於〈十二諸侯年表〉

又云:「太史公讀春秋曆譜牒。」2此二段說明,當時司馬遷便已見到多種譜牒。《漢 書‧藝文志》錄《世本》、3《黃帝五家曆》、《夏殷周魯曆》、《漢元殷周諜曆》、《帝王 諸侯世譜》、《古來帝王年譜》,也有《公檮生終始》、《鄒子終始》、《黃帝泰素》等書,

4或許皆曾是司馬遷參考的著作。上古時期王朝譜牒雖繁多,但並未取得共識,誠如司 馬遷所言:「儒者斷其義,馳說者騁其辭,不務綜其終始;曆人取其年月,數家隆於神 運,譜諜獨記世謚,其辭略,欲一觀諸要難。」5這便導致司馬遷每每苦於各著作的內 容有許多互相牴牾。

如今已有幾種古代文獻出土了,與《史記》的年表息息相關,包括西晉汲冢《竹 書紀年》、阜陽漢簡《年表》與《大事記》及睡虎地《編年紀》。這些文獻對司馬遷的 先秦年表提供了寶貴的參考資料,且讓我們窺見《史記》年表製作前的文獻情況。

一、西晉汲冢《竹書紀年》

晉太康二年(281 年),因盜墓而使幾種戰國文獻再度問世,其中包括《竹書紀年》、

《國語》、《易經》與《穆天子傳》。《國語》與《易經》後來失傳;至宋代,《竹書紀年》

亦亡佚。明代嘉靖以後,出現兩卷本的《竹書紀年》,被稱為《今本竹書紀年》,但其 內容與古籍舊注所徵引的《竹書紀年》多有出入。清人朱右曾匯集他書所載《竹書紀 年》的佚文作成輯本,蒐集的成果稱為《古本竹書紀年》。故而有今本、古本之分。王

1 《史記》,卷 13,頁 487-488。張家山漢簡有《曆譜》一篇,記載漢高祖五年(西元前 202 年)四月 到呂后二年(西元前 186 年)後九月之間的各月朔日干支。根據李學勤等學者的研究,以為「它與以往 根據銀雀山漢墓出土的西漢元光元年曆譜推步得出的西漢初年曆譜不盡相同。」(《張家山漢墓竹簡〔二 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頁 3。)足見不僅上古時代的曆譜相互牴牾,連漢初的曆譜亦然。

2 《史記》,卷 14,頁 509。

3 班固自註:「古史官記黃帝以來訖春秋時諸侯大夫。」(《漢書》,卷 30,頁 1714。)

4《黃帝泰素》一書,班固自註云:「六國時韓諸公子所作」;師古曰:「劉向《別錄》云或言韓諸公孫之 所作也。言陰陽五行,以為黃帝之道也,故曰泰素。」(《漢書》,卷 30,頁 1733。)

5 《史記》,卷 14,頁 511。

國維取朱右曾輯本為基礎,著有《古本竹書紀年輯校》,1又作《今本竹書紀年疏證》。

但《今本竹書紀年》的真偽問題,今日仍然處於爭議狀態。

《竹書紀年》之所以引起諸多學者的關注,乃因其中記載,有多處與《史記》歧異。

其書出自戰國的魏國墓,不僅未遭焚書之害,又在西晉才出土,故推測司馬遷或許未 曾見著這批材料,或此為魏國所獨記的史料。自唐以來,即已有如此的推測。《晉書‧

束皙傳》云:

初,太康二年,汲郡人不準盜發魏襄王墓,或言安釐王冢,得竹書數十車。其

《紀年》十三篇,記夏以來至周幽王為犬戎所滅,以事接之,三家分,仍述魏 事至安釐王之二十年。蓋魏國之史書,大略與《春秋》皆多相應。其中經傳大 異,則云夏年多殷;益幹啟位,啟殺之;太甲殺伊尹;文丁殺季歷;自周受命,

至穆王百年,非穆王壽百歲也;幽王既亡,有共伯和者攝行天子事,非二相共 和也。2

鑑於《竹書紀年》於宋以後亡佚,此段分析便顯得特別寶貴,能讓我們窺見其內容的 一些特點。其中所述大多與《春秋》相合,然而也有一部分和經傳大為不同,〈束皙傳〉

所列諸例,蓋是房玄齡以為較為顯著者。

有關「幽王既亡,有共伯和者攝行天子事,非二相共和也」一則,所謂「幽王」

當為「厲王」之誤。3《史記》云:「召公、周公二相行政,號曰『共和』 」。1《索隱》

1 根據藤田勝久的統計,佚文多集中於《史記》三家注與《水經注》:「就王國維輯校所收錄的《紀年》

佚文看,年代明確的全 239 條引文中,《史記》三家注有 90 條(《集解》13 條、《索隱》72 條、《正義》

5 條),《水經注》有 87 條,這兩者佔十分之七左右,其他佚文有《太平御覽》21 條等。」(藤田勝久著:

《史記戰國史料研究》,頁 66。)此說明《竹書紀年》出土之後,六朝、唐代的學者已開始進行了與

《史記》的比較研究。

2〔唐〕房玄齡等:《晉書》(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04 年),卷 51,頁 1432。唐人以為是魏襄王 墓,或安釐王墓,然而近代學者指出汲冢之地理位置屬於魏國疆界地帶,因此認為墓主為魏王的可能性 頗低。陳夢家云:「今按魏自惠王至魏亡都大梁,帝王陵不當在汲,竹書出土於魏國大臣之墓,非必魏 王之墓,杜、范、傅目為古冢是也(據〈杜序〉、〈大公望表〉、〈晉諸公贊〉)。」陳夢家:《六國紀年》

(上海:學習生活出版社,1955 年),頁 119。

3 范祥雍:《古本竹書紀年輯校訂補》(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年),頁 35。

曰:「若《汲冢紀年》則云『共伯和干王位』」,2顯見《史記》與《紀年》對「共和」

所做的認知,便有極大歧異。對於共伯和其人,〈衞康叔世家〉云:「釐侯十三年,周 厲王出犇於彘,共和行政焉。二十八年,周宣王立。四十二年,釐侯卒,太子共伯餘 立為君。共伯弟和有寵於釐侯,多予之賂;和以其賂賂士,以襲攻共伯於墓上,共伯 入釐侯羨自殺。衞人因葬之釐侯旁,謚曰共伯,而立和為衞侯,是為武公。」3故司馬 遷以為共伯和時代晚於「共和」時期。《魯連子》所描述略同於《竹書紀年》:「衞州共 城縣本周共伯之國也。共伯名和,好行仁義,諸侯賢之。周厲王無道,國人作難,王 犇於彘,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號曰『共和』元年。十四年,厲王死於彘,共伯使諸 侯奉王子靖為宣王,而共伯復歸國於衞也。」4

司馬遷所記與《竹書紀年》、《魯連子》皆不同,說明司馬遷必別有所據。觀今此 篇世文獻,亦有些文獻也論及了共伯和。《莊子‧讓王》論共伯和云:「古之得道者,

窮亦樂,通亦樂。所樂非窮通也,道德於此,則窮通為寒暑風雨之序矣。故許由娛於 潁陽而共伯得乎共首。」《呂氏春秋‧慎人》與之大致相同。另《呂氏春秋‧開春論》

又云:「共伯和修其行,好賢仁,而海內皆以來為稽矣。周厲之難,天子曠絕,而天下 皆來謂矣。」5此二篇雖未表明共伯和攝行天子,但將共伯和與許由相提並論,確有意 指他攝行天子的意涵。因此學界有學者以為,由此可證《紀年》為是,而《史記》為 非。郭沫若便說:「共和是共伯名和;這由古本《竹書紀年》、《莊子》、《呂氏春秋》等 書表示得很明白,但被《史記》誤為周、召二公共和而治。」6《漢書‧古今人表》亦 有「共伯和」,列為中上。師古注:「共,國名也。伯,爵也。和,共伯之名也。共音 恭。而遷史以為周、召二公行政,號曰共和,無所據也。」7

1《史記》,卷 4,頁 144。

2 同上注。

3《史記》,卷 37,頁 1591。

4《正義》所引,見《史記》,卷 4,頁 144。

5 許維遹撰、梁運華整理:《呂氏春秋集釋》(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頁 581-582。

6 郭沫若:《十批判書》(臺北:古楓出版社,1986 年),頁 45。

7《漢書》,卷 20,頁 898。

雖然許多傳世文獻或言共伯和攝政、有德,《史記》卻不以為然,這也使得司馬遷 遭到許多後世學者批評。1同意司馬遷之說者,僅有張守節《正義》等幾種著作。2

《史記》所記何以與傳世文獻殊異?或如《索隱》所言,是因司馬遷誤信了雜說。

3但也另有可能,即共伯和常與許由相提並論一事。司馬遷於〈伯夷列傳〉已言他不記 許由生平事蹟,乃因:「孔子序列古之仁聖賢人,如吳太伯、伯夷之倫詳矣。余以所聞 由、光義至高,其文辭不少概見,何哉?」換言之,孔子及《詩》、《書》等文辭既不 記載這些人物,司馬遷便認為有關這些人的其他記載不足以採信。由此觀之,則司馬 遷以為其他古籍所載的,應屬雜說,而非信史。此外,各古籍舊注論述司馬遷此失誤 時,似乎未意識到一個根本問題。假如諸種註解無誤,共伯和實名「和」,何以用其名 為年號,稱之為「共和」?古史上並無此類例證。

共和時期與共伯和的問題不易解決,難以論斷孰是孰非。但二書間仍有其他有衝 突的記載,則有助於判斷是非,如田齊桓公在位的年數。《史記‧田敬仲完世家》云:

「齊侯太公和立二年,和卒,子桓公午立。……六年,救衞。桓公卒。」4《索隱》曰:

「《紀年》:『齊康公五年,田侯午生。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後十年,齊田午弒其君及 孺子喜而為公。』《春秋後傳》亦云:『田午弒田侯及其孺子喜而兼齊,是為桓侯。』

與此系家不同也。」5、「案《紀年》梁惠王十二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後威王始見,則 桓公十九年而卒,與此不同。」6按《紀年》的記載,齊桓公田午在位約十九年,與

《史記》所述六年差異極大。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錄攷釋》所錄《陳侯午簋》

的拓片可印證《紀年》的記載為確。《陳侯午簋》云:「隹(唯)十又亖年,陳 (侯)

午台(以)羣者(諸) 獻金乍(作)皇 (妣)孝大妃祭器〔金臾〕簋,台(以)

1 詳見韓兆琦:《史記箋證》,頁 2477-2478。

2 《正義》云:「按:此文共伯不得立,而和立為武公。武公之立在共伯卒後,年歲又不相當,〈年表〉

亦同,明《紀年》及《魯連子》非也。」然而,如此辨析稍嫌不足。

3 《史記》,卷 37,頁 1591。

4《史記》,卷 46,頁 1887-1888。

5 同上注,頁 1887。

6 同上注,頁 1888。

烝台(以)嘗,保有齊邦,永世毋忘。」1此謂十四年,遠超過《史記》的範圍,郭氏 認為:「要之,有本銘之『十又四年』,足證《紀年》為是,而《史記》實非也。」2 《紀年》所記與《史記》或見如此迥異,其背後的根本原因未必是此對彼錯,或

烝台(以)嘗,保有齊邦,永世毋忘。」1此謂十四年,遠超過《史記》的範圍,郭氏 認為:「要之,有本銘之『十又四年』,足證《紀年》為是,而《史記》實非也。」2 《紀年》所記與《史記》或見如此迥異,其背後的根本原因未必是此對彼錯,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