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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字秉甫,号衡山,原籍浙江嘉兴,1875 年 1 月 2 日(清同治十 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于江苏苏州的一个“书香门第,官宦世家”。曾祖 父沈濂,进士,曾任刑部江苏司主事、镇江府知府等职。祖父沈玮宝曾任江 苏海防同知、苏州府知府等职。父亲沈翰,任江苏候补知县。叔父沈卫以甲 午翰林简放陕西学政使。沈钧儒 3 岁由母课读识字,5 岁延师来家授学,受 了系统的中国传统文化教育。15 岁考取秀才。戊戌维新运动前后,他开始留 心时务,阅读了郑观应的《盛世危言》、薛福成的《筹洋刍议》和梁启超主 办的《时务报》等书刊,并接受了康有为、梁启超改良主义思想,主张变法 图强。1900 年,父亲病故后,他离开苏州前往西安,在叔父任所当文书。1903 年赴顺天乡试,中了举人。次年参加会试,得中进士,被签分刑部贵州司主 事。继之在当时留日高潮中,前往日本留学,于 1905 年 10 月入东京私立法 政大学速成科学习。

在留日期间,沈钧儒虽然与在日的浙江革命党人章太炎、陶成章等有交 往,但其主要政治倾向还是改良主义的,并参加了杨度、熊范舆等君主立宪 派的活动。1907 年 10 月 5 日,沈钧儒和熊范舆、雷光宇、恒钧四人领衔写 了一份《民选议院请愿书》,恳 求朝廷速颁诏旨,“发布选举制度,确定召 集日期,于一二年即行开设民选议院”

。这份请愿书成为日后国内兴起的国 会请愿运动的先导。沈钧儒于此时回国,从事立宪运动,曾与杨度等一道在 北京设立宪政公会。

清廷鉴于各省立宪派都活动起来,遂于 1908 年 8 月颁布《钦定宪法大 纲》,同时开始筹备立宪,在各省开办咨议局。9 月,沈钧儒被浙江巡抚增 韫委派为浙江咨议局总参议。1909 年夏,浙江咨议局举行选举,他当选为嘉 兴府咨议员,10 月被选为浙江咨议局副议长。立宪派随后在全国范围内掀起 了国会请愿运动,要求清廷一年之内召集国会。沈钧儒是浙江赴京请愿代表 之一。朝廷以筹备不及,国民知识程度不齐为由,坚持依原定 9 年的期限,

后被迫改为 3 年,声称这是最后的“确定年限”,“万不能再议更张”。三 次国会请愿运动均遭失败,使立宪党人看清了清政府是假立宪之名,行专制 之实,深感失望。沈钧儒从实践中认识到清政府预备立宪不过是一个骗局,

便离京回浙江,开始转向革命。1911 年辛亥革命爆发,光复会在杭州发动新 军起义,11 月 5 日浙江宣布独立,成立都督府,沈被任命为警察局长。1912 年 5 月,由褚辅成介绍参加同盟会。同年 8 月,参加柳亚子等人创办的南社。

辛亥革命后,沈钧儒曾在浙江任教育司长。任内对全省教育进行了整顿 和革新,淘汰了一些无能的校长,并对学生品行和成绩进行考核,颇具成效。

同时,在国会议员选举中,沈钧儒在浙江被选为参议院候补议员(1918 年递 补为参议员)。1913 年,孙中 山举行的反袁“二次革命”失败。同年 10 月,

沈钧儒和国民党中的一部分温和派张耀曾、谷钟秀等,联合进步党的丁世峄、

李国珍等共同组织了民宪党。其宗旨是“贯彻民主精神,厉行立宪政治”。

为了实行宪政,沈钧儒曾参与《天坛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在袁世凯的高 压下,民宪党无法进行活动,很快便解体。袁世凯复辟帝制时,沈钧儒在南 方和张耀曾等一些欧事研究会的人士从事反袁活动。袁死后,黎元洪继任大

《沈钧儒文集》,人民出版社 1994 年 12 月版,第 31 页。

总统,张耀曾出任段祺瑞内阁的司法总长。1916 年冬,沈钧儒应张函召,到 北京任司法部秘书,参加了张耀曾等欧事研究会人士所组织的政学会的活 动。1917 年,孙中山到广州召开国会非常会议,组织护法军政府,沈钧儒随 同国民党国会议员南下到了广州,曾任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1921 年,他 由广州到上海,担任政学会的《中华新报》主笔。沈钧儒在该报上写了 30 余篇社论,呼唤法治,反对人治,要求废督裁兵,主张联省自治救国。他还 写了《家庭新论》一篇长文,在《中华新报》上连载。该文主张对旧时家庭 习惯及现时一般社会家庭的恶俗进行“根本改革”,认为家庭应以儿童为主 体,因为儿童代表未来;要提倡优生优育,对儿童实行学校家庭共育。文章 还提出,在家庭和社会中,应彻底改变妇女的从属地位,而要做到这点,只 有实现妇女的经济独立。妇女应和男人一样有财产继承权,社会对于各种事 业,必须不分男女,一律开放。《家庭新论》于 1923 年出版了单行本(1927 年重印),蔡元培、张季鸾、朱希祖等名家为之作序。

1922 年夏,经过第一次直奉战争,直系军阀控制了北京政权。曹锟、吴 佩孚为笼络人心,恢复了旧国会,沈钧儒到北京,曾一度任参议院秘书长。

1923 年 10 月,曹锟贿选总统,沈钧儒 出京到上海,与旅沪拒贿议员百余人 联名发表宣言,反对贿选。随后,参加浙江省自治法会议,推动自治运动。

1926 年 7 月,广东国民政府举行北伐,沈钧儒与褚辅成等将全浙自治会扩大 为苏浙皖三省联合自治会,反对盘踞浙江的军阀孙传芳,支持北伐战争。他 根据“民国主权在民”的精神,主张将“自治”改为“民治”,开展民治运 动,认为这样能使省治基础更加巩固,同时可以杜绝军阀官僚代谋自治。北 伐军攻克浙江后,成立国共合作的浙江省临时政府,他任省政府政务委员兼 秘书长。不久,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浙江省政府被国民党反动派 强迫解散,沈钧儒和褚辅成一度被拘禁,不久获释。随后出任上海法科大学

(后改名上海法学院)教务长,同时执行律师职务,后任上海律师公会执行 委员、常务委员,成为一位著名的有正义感的律师。

九一八事变发生后,沈钧儒在上海积极从事抗日救亡运动,曾发起成立 浙江省国难救济会,被选为理事,并是中华民国国难救济会的发起人之一。

12 月中旬,国民党在南京镇压为救国而请愿示威的学生,造成流血事件。对 此,沈钧儒痛切地指出:“民国五四以还,每遇一次国耻,必有一次学生惨 案发生,国人久为痛心。……夫东北不战而丧地千里,未闻戮一误国人员,

学生何辜,罹此重戾。”“堂堂天日之下,觏此现象,真有人间何世之感。”

要求“力加纠正”

。此后,他还运用法律手段,积极营救被捕的爱国青年和 学生,并要求国民党废除《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一二八淞沪抗战爆发后,

他作为上海律师公会代表之一,参加了各 团体救国联合会,为抗日救国做了 大量的工作。1933 年初,参加宋庆龄、蔡元培、杨杏佛等组织的中国民权保 障同盟,任上海分会的执行委员和法律委员,曾参与营救被国民党非法逮捕 的陈赓、罗登贤、廖承志等人。

1933 年 6 月,全国律师协会在青岛召开第五届代表大会,沈钧儒和陈志 皋等 3 人作为上海律师公会代表出席。为了彻底维护人权,澄清吏治而免冤 抑,他在会上提出《请立法院即行颁制冤狱赔偿法案》,主张:凡民事使人 无故蒙受损害者,应负法律的责任和赔偿的义务;刑事捏词告诉他人者,应

《沈钧儒文集》,第 208 页。

受诬告之罪;伪词指证使他人不利者,应处伪证之罪。提案经大会一致通过 后,转呈国民政府,但被政府束之高阁。1934 年,全国律师协会在广州召开 第六届代表大会,沈钧儒被选为主席团成员。鉴于国民党司法当局对冤狱赔 偿法案采取冷漠态度,大会议决组织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扩大有计划的宣 传。随后推聘冤委 41 人,沈钧儒是委员之一。1935 年 5 月 5 日,冤狱赔偿 运动委员会在苏州召开第一次会议,沈钧儒任主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冤狱《赔 偿法草案》,并决定每年 6 月由律师公会择日举行冤狱赔偿运动。此后,沈 钧儒为推动冤狱赔偿运动的开展,又做了不懈的努力。

沈钧儒倡导冤狱赔偿运动的目的是维护人权,澄清吏治。这既有人道主 义的思想因素,又有反对国民党的专制独裁统治,推进抗日救国的历史背景,

应当说它是当时整个爱国民主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冤狱赔偿运动对国民党 司法制度的弊端和官吏因嗜货渎职、贪赃枉法而造成冤狱的行径,进行了揭 露和鞭挞,从道义和法律上保护了正直无辜,是中国法制史上有意义的一 章。但国民党为维护其统治,从根本上说不可能平反冤狱,制定有关赔偿冤 狱的法律条文。就在冤狱赔偿运动开展时,发生了震动一时的《新生》周刊 事件,爱国民主主义者杜重远无辜被判入狱。杜重远无辜被判入狱后,沈钧 儒写了一首题为《我所爱之国》的诗,充分表达了对这场冤狱的愤懑和激越 的爱国主义情怀,其中前两节云:

我欲入山兮虎豹多,

我欲入海兮波涛深。

呜呼嘻兮!

我所爱之国兮,

你到那里去了?

我要去追寻。

二 国之为物兮,

听之无声,扪之无形,

不属于一人之身兮,

而系于万民之心。

呜呼嘻兮!

我所爱之国兮,

求此心于何从兮,

我泪淋浪其难禁。

他还积极进行营救杜重远的工作,曾亲自到南京与最高司法当局交涉,

要求无条件释放杜重远。

九一八特别是 1935 年华北事变后的严酷现实,使沈钧儒认识到指望国民 党抗日是不现实的,必须团结同胞,奋起自救,才能拯救国家民族的危亡。

沈钧儒:《寥寥集》,第 34 页。

1935 年 12 月 12 日,沈钧儒和马相伯、章乃器、邹韬奋、陶行知、王造时、

周新民、钱俊瑞等文化界人士在上海发表救国宣言,征集签名者 280 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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