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一
建議內容:多元化既有「水利防災警戒訊息應用暨技術推廣教育訓練」與「水患自主防 災社區」之教育訓練推動方式
主辦機關:經濟部
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各地方政府 說明:
經濟部水利署多年發展諸多水情預警產品,除了透過網站指引外,也每年舉辦多場
「水利防災警戒訊息應用暨技術推廣教育訓練」,邀集防災相關人員及機構工作人員參與。
不過過去舉辦之形式多以大班教室講座之形式進行,過程中較缺乏與機構之互動,也較 不易檢核機構工作人員對水情預警產品的了解及應用程度。此外,水利署已推動水患自 主防災社區多年,不少已推動的社區內也有機構。不過,過往社區內所舉辦之教育訓練 課程以社區組織為主,機構的參與的主動性則較低。
建議經濟部水利署可採取兩種模式並行,促進機構的教育訓練與參與。第一,可多 元化既有「水利防災警戒訊息應用暨技術推廣教育訓練」之形式,以較小班上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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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等方式,邀請機構工作人員參加。在過程中,也可提供不同的水災預警訊息與情境,
透過情境模擬方式讓機構與會人員了解水災預警訊息與災害之關聯,進而提升機構對水 災特性與預警訊息之掌握。在過程中若也有社區組織參與,亦可透過情境之安排,促進 社區思考如何協助機構防災事宜,以及讓機構意識到社區組織也是機構在有災害發生之 虞可以動員的資源之一。
第二,建議微調既有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計畫內容,請水患自主防災社區應將老人福 利機構等長照機構納入保全對象/避難弱勢名單。再則,提供予社區之教育訓練課程,應 將社區內老人福利機構等長照機構納入課程之必邀請對象(若課程提供時段機構不便參 與,宜註明請假)。另亦建議社區組織應有關注、聯繫、協調機構水災因應之相關分工。
社區舉辦有演習事宜時,應邀請社區內之長照機構共同參與(或觀摩),並藉此增加機構 與社區間之聯結。若機構不克派員參加或觀摩,亦透過請假予以註記。
建議二
建議內容:建置全國性之長照機構水災災害防救師資庫及課程平台 主辦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消防署 說明:
在機構培力過程中,對機構跟災害特性了解的師資,扮演了重要角色。以內政部消 防署為例,其近期推動防災士政策,在先期階段由政府開班免費授課外,亦建立網站羅 列認證師資及上傳相關課程資料。此外,消防署亦辦理師資培育的教育訓練課程。鑒於 目前機構對於淹水潛勢掌握、水災預警訊息之分析研判仍有提升空間,但對機構主管機 關社/衛政部門而言,其對具水災災害防救專長的師資掌握有限,較不易從中邀集專家,
提供轄區內機構因地制宜之環境檢視、輔導及一般性課程提供。
建議經濟部可彙整中央及地方政府辦理水災災害防救培力之相關師資名單,供地方 政府及機構查詢,以利機構輔導活動之推動。此外,目前水利署推動諸多社區防災及各 項推廣教育訓練,可從中挑選代表性課程,上傳其上課教材或影音檔至水利署網站或社 交平台,亦有助於機構對水災資訊之自主掌握。不過需特別說明的是,本機制僅能提供 機構一般性水災特性、預警訊息等資訊,機構與其主管機關仍宜透過後述之建議策略,
以多元方式促進機構水災因應能力之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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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三
建議內容:推動機構「水災因應量能提升」輔導計畫 主辦機關:衛生福利部、各地方政府
協辦機關:災害主管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明:
目前機構之災害風險意識與防災準備多著眼於火災,但部分機構位在淹水潛勢區,
但其因缺乏災害經驗,因而較忽略水災的風險,也低估水災因應的複雜性。而較忽略其 他類型災害。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為了提升機構之災害因應,透過網站提供長照機構 運用之災害防救相關資訊,但機構在日常運作的考量下,也較輕忽網站所提供之資訊。
建議衛生福利部可指導地方政府,推動機構「水災因應量能提升」輔導計畫。輔導 內容可包含下列事項:
在本研究編制參考手冊的基礎上,優化及調整手冊內容後,印製並發送長期照 顧相關機構參考。
透過教育訓練(講演、工作坊等),指導機構有關水災災害潛勢、天氣、水利預 警訊息之取得及基礎分析研判。
結合參考手冊內容,並透過教育訓練,指導機構有關水災之因應(包含疏散撤 離之規劃與決策)。
邀集跨部門專家學者至機構現地輔導水災因應事宜,並邀請同業觀摩。
鼓勵較具淹水風險的機構辦理水災為主軸的演習,並邀請相關同業觀摩。
建議四
建議內容:主管機關與機構建立聯繫平臺,機構與外部社會資源亦宜建立聯結機制 主辦機關:衛生福利部、各地方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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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相關單位應與機構建立聯絡平臺如:網路群組、一呼百應、電話等方式,
提供防災知識、天氣預報及災情監測等相關訊息,使機構即時獲取相關防災資訊,同時 可協助受災機構收容安置及物資捐贈等事宜。
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社衛政單位,應定期辦理機構座談會或工作坊方式,機構可於 會中適時反映意見,亦可分享經驗,透過意見交換,以促進政府與機構間之互助效能。
為提升相關單位災時及時提供支援,建議機構平時宜與同業機構、屬性雷同之醫療 機構、民間團體等建立社會網絡機制,可比照前向項政府與機構間的聯絡管道,建立社 會網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