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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時間:108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30 分

開會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討論室(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 200 號 13 樓 主席:蔡組長綽芳

討論內容:

一、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蕭建築師鈞相):

1. 如達到老福機構水災防護目地,勢必將修改建築技術規則方可達成。 。

二、社團法人台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林常務理事漢昌): 1. 機構住民不像一般人一樣能輕鬆疏散避難。

2. 政府應對機構位於低窪處或高災害風險處做列管;在疏散上做計劃。

3. 機構發生事情之應對權限釐清、避難撤離時機點、機構受災時重點應為公助體制的建立。

4. 救災現場不像我們想的那麼簡單:如水淹的時候,地下室淹水將救生艇拉進去為一大問 題。因此計畫的建立為一大重點。

5. 第一順位:機構與地方的政府計畫(疏散、區劃、地區管制、賦予地方的權限、機構列管、)、

第二順位:機構自身的計畫及教育(機構負責人的危機意識 )。

6. 台灣之機構北中南特性不一樣,越偏南機構水災風險越大。 。

三、陳教授亮全:

1. 前後國內外政策、機制與盤點,或機構訪談、工作坊觀察等已有一些程度與成果,值得肯 定。

2. 然而老人福利機構的類型或照顧內容是很多樣,因此是否只以「一種」機構來思考,或是 更實際地將老人福利機構先行檢討/分類之後,再思考如何預防或應變。

3. 除了目前的研究方法之外,建議加強過去台灣的實際案例(水災及疏散避難)的分析檢討,

來做為指引與基礎。

四、洪教授鴻智:

1. 報告內容符合期中報告要求。

2. 建議可更具體釐清潛在之使用者及使用方式與使用型態。

3. 如果使用主體可更具體界定,如政府主管單位,則整備、預警與應變之整合與跨部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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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機制,建議需有更明確之運作程序。

4. 相同之利害關係者與運作平台之建構,可再更清楚設計。 。

五、張副總工程司國強:

1. 依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有不同類型,長照型、安養型及其他類型,機構住民的自 主能力及照護器材也不同,編集水災預防、應變及疏散撤離之指引參考時,應有不同考 量。

2. 水利署已審議完成第三代淹水潛勢圈,並已由地方政府公開,報告中引用淹水潛勢圖資 料及套疊機構是否位於淹水潛勢圖範園,建議要重新檢討更新。

3. p.22 機構辦理疏散避難,除了就地避難、垂直避難、異地避難外,是否有考慮通知家屬 暫時帶回的部份?,另就地避難如何處置?要注意那些細節與準備,亦請說明。

4. 一般災害風險評估,會考慮脆弱度、危害度與暴露度,報告 p.80 只談不同因子的脆弱度,

是否合宜?

5. 目前機構對於水災風險意識、機構環境有哪些致災來源、如何取得相關預警訊息及眾帶 整備應變皆有不足,建議手冊要強化,並加強機構跨領域學習,另外部資源、如社區,

也可納入。

6. 政府部份社福單位與水利單位應加強合作,水利署預計於 8 月中旬與雲林恩惠安養中心 及社區合作辦演習,辦理情形亦可提供本計畫手冊編製參考。 。

六、高總經理宏軒:

1. 建議釐清並界定手冊使用者 。

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書面意見): 1. 第 1 頁第 2 段「規畫」建議修正為「規劃」

2. 第 3 頁:

(1) 第 1 段「並在災時在適宜的時機」建議修正為「並在災時之適宜時機」。

(2) 第 2 段第 3 點「透過防災演練之機制,…,透過演練之機制檢驗、印證、調整不同特 性機構之水災應變機制」建議修正為「透過防災演練之機制,…,以檢驗、印證、調 整不同特性機構之水災應變機制」

3. 第 4 頁第 3 點「提供老人福利機構技術協助,協助老人福利機構自行推動或在政府的輔 導下,據以降低機構之淹水風險,…。相關包含協助包含…」建議修正為「提供老人福 利機構技術協助,以利其自行推動或在政府的輔導下,得以降低機構之淹水風險,…。

相關協助包含…」

4. 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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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 98 頁第 2 段:

(1) 有關「中央之老人福利機構(及類似機 構)主管部門對其水災預防應變之輔導扮演 重要之角色」部分,考量地方主管機關為災害發生時第一線指揮角色,其所扮演角色 更顯重要,爰建議納入地方主管機關。

(2) 另建議刪除「本研究已進行專家座談,惟其代表在地方政府層級較為完整(涵蓋機構 主管部門與防災部門);中央政府部分,已有水災及颱風災害之主管機關提供 建議,

但本研究仍待強化中央老人福利機構(及類似機構)主管部門之意見蒐集,才得以更具 體研提機構水災預防應變之輔導機制政策建議。」

20. 第 99 頁

(1) 有關「中央政府:技術發展與評鑑管制」建議內政部、水利署建置防災訓練講師資料 庫,俾本署、地方政府及機構後續辦理課程有所依循。

(2) 有關「地方政府:銜接中央政策,推動機構培力」建議納入辦理災害潛勢分析、消防 安全教育訓練、示範觀摩演練及建立水災危險潛勢地區機構清冊。

(3) 第 8 行「網者訪視」,建請釐清語意。另機構支援中心之作用為何?

(4) 有關「機構協會中介政府與機構之溝通」建議納入協助政府機關辦理宣導與教育訓練、

輔導機構配合法令規定辦理、提供具體消防安全政策建議

21. 第 101 頁有關「水災潛勢與脆弱性(環境、住民)」建議未來納入如何取得潛勢圖資以及 該圖資對機構的意義

22. 其他:本研究是否有研究限制?

23. 第 107 頁災害潛「是」地圖,建議修正為「勢」。

八、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書面意見):

1. 報告中有些許錯別字,例如「計畫」非「計劃」、「規劃」非「規畫」、MAIL(報告第 84 頁)拼錯等等,建議再次檢視並勘誤。

2. 報告中引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颱洪應變流程圖,該圖的流程箭號有疏漏,煩請修 正。

3. 緒論中提及「仙台災害風險降低綱領」,目前多通用「仙台減災綱領」,建議修正。

4. 本研究現地調查老人福利機構,建議可以針對目前的研究方法內文補充說明「具代表性 之老人福利機構」(報告第 7 頁)之具體內容,即何謂具代表性。

5. 本報告回顧國內外老人福利機構水災因應之相關政策與作法占相當長的篇幅,建議可以 增補小結加以歸納或比較,或敘明本研究參考之重點。

6. 目前針對輔導手冊已羅列出大綱,建議後續編制時,可思考手冊頁數或篇幅是否利於機 構人員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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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結論(蔡組長綽芳):

1. 建議手冊還是優先給機構用。

2. 應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銜接,並估計初就地及異地避難所需時間,及有多少外援能量可 支援,將之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銜接。

3. 應釐清多久之前需要開始撤離,如此才能與發布命令結合在一起。

規劃團隊回應:

1. 現階段本手冊之使用者希望結合機構及政府部門(包括各級政府之機構主管單位、災害主 管單位)。期能本手冊之撰寫得以協助老人福利機構或其他類似機構透過減災、整備、應 變、重建等策略,降低其淹水之災害風險。政府部門則可透過手冊內容,監督及檢核機構 水災因應策略的執行狀況。

2. 手冊內容將結合各權益關係者,包含社區、政府主管機關、救災單位、長照相關機構、機 構協力廠商等,提示其彼此之互動關係及可茲與機構水災因應共同合作之事項及作法。

3. 本案後續手冊撰寫,亦將參考委員意見,結合過去淹水因應經驗、與社區等權益關係者共 同演習之經驗,提供相關案例及素材供讀者參考。另手冊亦預計就疏散避難時機、程序,

特別是如行動能力不同之住民疏散做法進行說明。

4. 委員之其他建議,本研究將納入期末報告及手冊編纂之依據。另有錯漏字、語意不清處,

亦將於期末報告書中一併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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