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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本文說明 10 年來全球金融體系大崩壞所導致各層面嚴重債務違約問題,至 今仍餘波盪漾。這樣的現象亦證明在全球化結構下,因為金流及資訊流的緊密結 合,使得處於金融經濟體系最下端的個人,相較於國家、公司或法人,明顯處於 相對弱勢之地位。近年在自由經濟思想浪潮與憲法基本權保障主義彼此衝擊下,

法治國家逐漸認為,處於現今經濟及金融活動迅速且複雜變化下,如無一個妥善 的債務清理機制任由債務違約風險擴大實非良策,畢竟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之成 因,往往多導因於整體國家社會結構變遷,係個人奢侈浪費者僅佔少數。惟我國 舊有個人適用之債務清理法制僅有破產法,且其制定 70 餘年來,僅有少數條文 修正,考量社會變遷、經濟結構迥異於立法當時,尤其在後金融海嘯時代,全球 金融經濟體系大崩壞下,所形成之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妥善解決之道,遠非破產 法立法當時所思慮能及。因此,在朝野共識下,於 2007 年 6 月 8 日通過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條例採雙軌制,分重建型之更生及清算型之清算程序,實 質上即為破產法上和解及破產之特別程序以因應小額債務快速清理,期能有效處 理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之困難,並收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功。

本條例創制施行僅逾 4 年,無論是司法人員、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或是債權人 及債務人對於本條例均尚在適應階段,而實務也正慢慢累積案例,待各界的研究 討論與重視。總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為我國債務清理法制跨出了一大步,

而現在更重要的是各界對於本條例施行後有無窒礙難行或悖離實際之處,如何進 行檢討與反省,如 2012 年修法後,本條例修正了第 151 條之 1,使得前置協商 毀諾之債務人能不因非歸責與己之事由而被限制聲請更生及清算程序;另增訂了 第 54 條之 1,使得債務人若無法與債權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時,可逕 依本條之規定自訂特別條款,保有賴以維生的自用住宅,並使更生方案順利進 行。如此的調整皆使本條例隨時間經過,能更具有程序可親近性及更符合我國國 情來從事債務清理之任務,而不至重蹈破產法與人民法感情漸行漸遠之覆轍。

本文在第一章提出問題之後,在第二章分析了近年全球金融經濟體系大崩壞 的原因和消費者處於體系最下層所面臨到債務清償不能之困境,以及雙卡債務相 關問題之檢討,並討論後金融海嘯時代全球各界對於金融監理及消費者保護的新 措施。第三章說明自由經濟體系下,國家保護義務與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當債 務人生存權和債務人財產權產生衝突時,消費者應以憲法所保障的人性尊嚴基本 人權向國家機器要求獲得合理的信用申請權以及完善的退場機制。第四章討論後 金融海嘯時代信用卡契約爭議問題處理趨向消費者保護原則,金融機構不得再以 定型化契約任意轉嫁風險。第五章說明我國固有債務清理法制面對「消費者清償 不能」之侷限,以及後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後如何處理之相關規定。第六 章則簡略介紹美國破產法及比較與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異同。第七章針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後,司法實務上判決及統計資料之實證與分析。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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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文擬對銀行業務監理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議題,另提出相關建議。

壹、第 134 條第 4 項奢侈浪費不免責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之初,債務人聲請免責多因第 134 條第 4 項規定遭法院裁定不免 責。主要因 2012 年修法前本項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 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後因奢 侈浪費非確定之法律用語,為免對債務人過苛,於 2012 年修法後,將本條限縮 為,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 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 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 算之原因,以利債務人聲請適用。

修法的成效,由本文第七章表 7-10 可知,2012 年 1-5 月,債務人免責比例 大幅提高至 51.39%,而探究其不免責原因,本條例第 133 條第 4 項已非主要原 因(19.1%),大多係因未符合第 133 條最低清償額保證原則所致(66.36%)。例如:

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消債聲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債務人之刷卡消 費行為,均係於 2010 年 7 月 9 日聲請清算前之 2003 至 2006 年間所為,並非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行為,核與本條例第 134 條第 4 款所定「聲請清算前二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之要件不符;且債務人每 月必要生活支出僅賴每月低收入戶補助及保險金餘額,尚不足維持債務人基本生 活,更遑論有餘額清償債務,核無消債條例第 133 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存 在,自有予以債務人免責債務之必要。

但就保障債權人受償原則觀之,本條例第 133 條第 4 項將奢侈浪費不免責行 為限縮在聲請清算前二年,是否會產生道德風險,誘導債務人拖過行為發生二年 後再聲請清算程序,導致債權人債權嚴重損失,仍有待觀察。其實,本文認為「浪 費」、「奢侈」、「投機」等係不確定之法律概念,難有統一之客觀標準,何種生活 方式屬奢侈、浪費,除與債務人成長之生活環境、背景及經歷,均有密切關係,

更有可能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利用消費者之不理性所造成。

故,本條例第 133 條第 4 項採取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本文認為應是立法者故 意賦予法官造法的權力,讓法官在有效法律秩序的框架下,審酌債務人各筆消費 主觀之內部意識與表現外在之行為,並以社會一般通念,整體考量債務人之生活 情況而定,尚不得僅就債務人之支出內容加以論斷。因此,本文以為也不必限縮 是否在聲請清算前二年內為之,才能妥適衡平債務人與債權人之權益,避免道德 風險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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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陽光 AMC 與債權買賣之建議

債權讓與係指在不變更債之同一性下,債權因讓與人與受讓人同意,由讓與 人將債權移轉於受讓人的意思。債權讓與為準物權契約,惟因債權並無可直接支 配的具體標的物存在,故其讓與無庸如物權般需經交付或登記,而僅需讓與人與 受讓人間有債權讓與合意,該讓與行為即為有效300。另依民法第 295 條第 1 項規 定,債權之從屬權利隨債權移轉於受讓人。因此,債權若有質權、抵押權擔保或 債權人與保證人訂有保證契約時,上述擔保債權履行之從權利將隨債權移轉而隨 同移轉。從權利,學者認為除了民法第 295 條第 2 項之利息外,亦包括違約金債 權、訂金債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301

現行民法並未規定債權人不得再將債權讓與他人,惟基於對債務人之保障,

避免債權一再讓與造成對債務人權利之侵害,金管會除針對銀行發函金管銀(四) 字第 09500190540 號函及金管銀(四)字第 09700249710 號函均指出,已進入「中 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債務協商機制」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 151 條規定申請協商期間」,金融機構不得將該不良債權轉售予資產管理公 司,或已得標之資產管理公司亦不得將該債轉再轉售予第三人。另外亦協調銀行 公會,於 2006 年 3 月 10 日第八屆第三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及同年 3 月 18 日

「研商成立政策性資產管理公司第三次專案會議」決議辦理成立陽光資產管理公 司,成立的宗旨主要有三:(1).整合無擔保消費金融債權,以解決債務人須個別 面對多家債權金融機構之催討,或個別與多家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困擾。(2).

合理有效處理各債權金融機構無擔保消費金融債權。(3).關懷弱勢族群,配合「行 政院關懷扶助卡債族工作小組」,適時轉介相關部會進行輔導就業、創業諮詢、

心理輔導及社會救助等服務。受讓債權內容以主管機關認定之失業與低收入戶為 對象,主要處理的債務包括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房貸(房屋處分後不足)、 車貸(汽車處分後不足)等無擔保消費金融債權,且為了防止道德危機,只納入 至 2006 年 1 月 31 日欠款逾期超過 180 天(6 個月/M6)的債務人。

陽光 AMC 於 2006 年 3 月 22 日成立,實收資本額 200 萬元,共有 42 家本國 銀行和 12 家信託公司出資並移轉債權,陽光 AMC 接收了 6 萬多戶屬弱勢族群的 卡債族,債權金額約 58 億元302,但由於當初為了不讓失業和低收入戶這些弱勢 族群有還款壓力,金管會要求陽光 AMC 不能主動催收,只能被動等待債務人上門 聯絡。造成陽光 AMC 債權回收率超低,至今只有約 2,300 名債務人向陽光 AMC 主動聯繫協商還款計劃,127 名債務人完成債務清償,還款率超低303

300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篇通則(上冊),元照出版社,第 454-455 頁,2003 年 1 月。

301 黃立,民法債篇總論,作者自版,第 602 頁,2006 年 11 月。

302 參閱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公司債務簡介,

http://www.tamco.com.tw/tamco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37&Itemid=1 00,拜訪日期 2012 年 6 月 23日。

303 陳雅雯,陽光 AMC 還款率超低,經濟日報,20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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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者則指出,銀行公會當初要求銀行採以債做股304,依移轉債權本金的 1%做為股份成立陽光 AMC。例如 A 銀行的債權是 4 億元,轉投資陽光 AMC 的入股 金額就是 400 萬元。將來若不良債權獲得回收,各銀行才可以再以出資的比重回

銀行業者則指出,銀行公會當初要求銀行採以債做股304,依移轉債權本金的 1%做為股份成立陽光 AMC。例如 A 銀行的債權是 4 億元,轉投資陽光 AMC 的入股 金額就是 400 萬元。將來若不良債權獲得回收,各銀行才可以再以出資的比重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