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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屬事業提供之合法性─公私協力為可行

第二節 經濟性原則與德國經濟性評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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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即使如此,亦不乏有對於特定公共建設不應該以 BOT 方式為之的批評產生,

甚至進一步觀察,提供規模較大的附屬事業,或是提供利潤高但卻有爭議的附屬 事業項目,或許就是實務為了促使 BOT 為可行所發展出的解套方式,然這卻也 衍生出附屬事業的爭議問題。會有此問題發生,或許係因可行性評估機制於制度 設計上有所缺失,始導致實務上大量運用附屬事業誘因提高自償率,使公私協力 為可行,卻沒有一界限存在。因此,為使我國得以妥適地評估公私協力可行性,

或可參考其他國家之評估機制,以了解我國制度不足之處並謀求解決之道。考量 我國行政法制係大量繼受德國法,若須加以參考在法制上較不會有太大扞格的問 題,且在德國亦無類似我國此一爭議存在,是以下選擇德國用以評估公私協力可 行性的「經濟性評估」為介紹。

第二節 經濟性原則與德國經濟性評估制度

由於德國經濟性評估制度係經濟性原則的具體化,因此,須先對經濟性原 則有進一步的了解,始可以此基礎理解其運用到公私協力經濟性評估機制係如 何體現,是以下先就經濟性原則為介紹,接著再對經濟性評估制度為說明。

第一項 經濟性原則之概念

第一款 經濟性之意義與效率之關聯

一、經濟性之意義

經濟性(Wirtschaftlichkeit)和經濟性原則(Wirtschaftlichkeitsprinzip)源於 經濟學,在現今也成為法律概念12。按德國預算基本法(HGrG)第 6 條第 1 項:

「預算案之編列及執行,應注意經濟性(Wirtschaftlichkeit)及節約(Sparsamkeit)

原則13。」,而聯邦預算法(BHO/LHO)第 7 條第 1 項亦為類似規定,是以,經

12 Jürgen Schmidt, Wirtschaftlichkeit in der öffentlichen Verwaltung, 7. Aufl., 2006, S. 46.

13 翻譯參考詹鎮榮,行政效率效能作為選擇公私協力模式之基準,收錄於:氏著,公私協力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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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性拘束所有國家行為,要求稅收只有用於履行總體最大可能的目的始為合法

14。且從條文規定可知,經濟性不僅適用於預算執行,也擴及於預算編列,換言 之,經濟性為成本效益調查以提升財政意義之合適方式15

經濟性原則之內涵包括兩個面向:以最少的手段投入達成確定的結果或目標

/收益,或是以確定的手段投入達到最好的結果或最大的目標/收益,前者稱為 最小化原則(Minimalprinzip),也就是所謂的節約性原則(Sparsamkeitsprinzip),

後者則為最大化原則(Maximalprinzip),也稱為豐富性原則(Ergiebigkeitsprinzip)

16。是故,經濟性可被理解為盡可能有利的支出─收益關係,亦即手段與目的之 間最佳化的關係17

二、經濟性與效率之關聯

(一)效率與行政法改革

又經濟性與行政法改革重心之一:效率(Effizienz),具有高度類似性,兩 者之間關係為何須加以釐清。效率概念於法學上的發展與行政法改革有關,而新 行政法學在德國推動的原因大致可分為兩者:尋找未來合適的法制及行政法的歐 洲化與國際化。後者主要是受歐盟整合的影響,促使德國國內法有所變動,而就 前者而言,又可再分為秩序法制(Ordnungsrecht)的危機、因社會變遷與技術引 發的新挑戰及行政改革的政治任務。秩序法制的危機是指傳統規制法(regulatives Recht)─亦即帶有禁止、誡命、許可保留或是處罰威嚇的規範,因實踐上產生的 危機,例如在環境法領域所遭遇到執行赤字(Vollzugsdefizite)的問題。而這樣 的危機使得行政運用各種方式與企業與人民合作,以尋求對於(法律)問題可接

行政合作法,2014 年 3 月,頁 75 註 27。

14 Rolf Stober, Allgemeines Wirtschaftsverwaltungsrecht, 13. Aufl., 2002, S. 109.

15 Jürgen Schmidt, a.a.O. (Fn. 12), S. 23.

16 Jürgen Schmidt, a.a.O. (Fn. 12), S. 46.

17 Helmuth Schulze-Fielitz, Kontrolle der Verwaltung durch Rechnungshöfe, VVDStRL 55 (1996), S.

254f;陳愛娥,BOT 投資契約的監督與審核─德國法制的啟發,政府審計季刊,第 29 卷第 3 期,

2009 年 4 月,頁 24-25。

18 Eberhard Schmidt-Aßmann 著,林明鏘等譯,行政法總論作為秩序理念─行政法體系建構的基 礎與任務,2009 年 10 月,頁 23;陳愛娥,德國新行政法學的新發展,收錄於:台灣行政法 學會主編,行政契約之法理˙各國行政法學發展方向,2009 年 7 月,頁 177;黃舒芃,「行政 正確」取代「行政合法」?─初探德國行政革新路線的方法論難題,中研院法學期刊,第 8 期,2011 年 3 月,頁 265 註 6。

19 W. Hoffmann-Riem, Ermöglichung von Flexibilität und innovationsoffenheit im Verwaltungsrecht, in: W. Hoffmann-Riem/E. Schmidt-Aßmann (Hrsg.), Innovation und Flexibilität des Verwaltungshandelns, 1994, S. 27.轉引自黃舒芃,同前註,頁 277。

20 Wolfgang Hoffmann-Riem, Tendenzen in der Verwaltungsrechtsentwicklung, DÖ V 1997 , S. 440.

21 Wolfgang Hoffmann-Riem, Governance im Gewährleistungsstaat- Vom Nutzen der Governance Perspektive für die Rechtswissenschaft, in: Gunnar Folke Schuppert (Hrsg.), Governance-Forschung, 2005, S. 195 (208).轉引自黃舒芃,本章註 18,頁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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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tspeicher)中,以增進對於概念的理解和提出對未來的指引方向22。這些關 鍵 概 念 例 如 調 控 ( Steuerung )、 決 定 ( Entscheidung )、 決 定 的 正 確 性

( Entscheidumgsrichtigkeit )、 輸 入 、 輸 出 及 結 果 導 向 ( Input-, Output-, und Outcomeorientierung)、責任與正當化(Verantwortung und Legitimation)等的關 鍵概念23

在行政法的改革中,Wolfgang Hoffmann-Riem 與 Eberhard Schmidt-Aßmann 教授對於行政法總論的改革至 2000 年為止出版了六冊圖書,包括「行政法總論 之改革:基本問題」、「行政行為之創新與靈活」、「公法與私法構成相互完整的體 系」、「行政組織作為調控資源」、「效率作為行政法之挑戰」及「歐洲行政法之結 構」24,由此顯示行政法之改革方向除了與歐洲行政法整合外,尚包括行政行為 之形式、行政組織、公私法體系的交互運用,並將效率獨立成一冊為介紹,亦顯 現有其重要性存在。而 Voßkuhle 教授則認為德國行政法學改革的目標有創新

(Innovation)、效率(Effizienz)、溝通聯繫(Kommunikation)、公開(öffentlichkeit)

及提高人民可接受程度(Akzeptanz)25,顯示效率亦為行政法改革的重點之一。

(二)效率與經濟性為同一概念

效率,被使用如同經濟學上的慣用語,指投入的成本、資源手段與獲得效益、

目標結果之間的最佳比例(Maßgröße)關係,可被定義為依據最小化原則,以 最小的手段達到確定的目標,以及依據最大化原則,以固定的手段獲得最大的效

22 A. Voßkuhle,“Schlüsselbegriffe”der Verwaltungsrechtsreform – Eine Kritische Bestandsaufnahme - , Verw Arch 92 (2001), S. 196.轉引自陳愛娥,本章註 18,頁 181。

23 Wolfgang Hoffmann-Riem, a.a.O. (Fn. 20), S. 439ff.

24 參見黃錦堂,行政法總論之改革:基本問題,要義與評論,憲政時代,第 29 卷第 2 期,2003 年 7 月,頁 251、252。

25 Vgl. Voßkuhle, Schlüsselbegriffe der Verwaltungsrechtsreform, Verw Arch 92 (2001), S. 196ff.轉引 自林明鏘,歐盟行政法─德國行政法總論之變革,2009 年 12 月,頁 17-27。惟氏將 Effizienz 譯為效能,雖國內亦有將之譯為效能,參見黃舒芃,本章註錯誤! 尚未定義書籤。,頁 281,

然參考將效率與效能分別介紹的學者多係將 Effizienz 譯為效率,而效能則為 Effektivität,故 在此仍譯為效率。參見詹鎮榮,本章註 13,頁 71;傅玲靜,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之改革─淺 論行政程序迅速原則,中原財經法學,第 12 期,2004 年 6 月,頁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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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亦即係描述一最佳化資源分配的決定準則26。其具體展現在德國行政法包括 國家任務由私人承擔、公部門俸給制度採功績取向、加速行政程序之進行、行政 組織的變革及預算法之現代化27,皆係為使行政法發揮有效性的功能,尤其效率 在國家財政緊縮的情況下更加重要。

就經濟性與效率兩者之關係,因兩者的內涵具有高度類似性,德國及我國學 者即有將 Effizienz 與 Wirtschaftlichkeit 兩者視為同義字28,雖然文獻中對於 Effizienz 一詞的意義其實並未統一29,惟考量效率用語係從經濟學而來,其內涵 與經濟性意義相同,兩者均強調投入資源的手段與所欲達成目的之間的最佳化關 係,因此本文認為兩者應為相同之概念,以下即不加以區分兩者而為介紹。

第二款 法學上的效率概念

效率為經濟學上的用語,然其在法學上的效率概念又該為何,有討論之必 要。效率如上所述,是以手段與目標的關係為基礎,然要將經濟學的概念直接運 用於具體的法律規範中,則又有些不相融合之處。蓋法規範的目的除了經濟形式 外,也有政治、社會、文化等其他目的,然這些目的並不總是和經濟目標相一致,

而在資源部分也具有多樣性,不僅限於財政價值,除了金錢外,亦有權力、規範、

人員等的手段可以運用30。且經濟學上的效率概念亦非一致,最原始的效率概念

(Effizienzbegriff)即係考量手段與目的關係的最佳化,以效率的資源投入達成 所設定的目標,換言之,在何種情形具有效率係取決於既定的目標,在此概念下,

並不對目標進行評價。基此觀點,效率手段的使用可能追求的是無意義的目標。

26 Eberhard Schmidt-Aßmann, Effizienz als Herausforderung an das Verwaltungsrecht- Perspektiven der verwaltungsrechtlichen Systembildung-, in: W. Hoffmann-Riem/Ders. (Hrsg.), Effizienz als Herausforderung an das Verwaltungsrecht, 1998, S. 246; Horsr Eidenmüller, Effizienz als Rechtsprinzip, 3. Aufl., 2005, S. 55.

27 Vgl. Voßkuhle, Schlüsselbegriffe der Verwaltungsrechtsreform, Verw Arch 92 (2001), S. 196ff.轉引 自林明鏘,本章註 25,頁 20。

28 參見傅玲靜,本章註 25,頁 71;Jürgen Schmidt, a.a.O. (Fn. 12), S. 16.

29 詳後述第三款第一目。

30 Wolfgang Hoffmann-Riem, Effizienz als Herausforderung an das Verwaltungsrecht, in: Ders./

Eberhard Schmidt-Aßmann (Hrsg.), Effizienz als Herausforderung an das Verwaltungsrecht, 1998, S.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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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此與福利經濟效率概念(Das wohlfahrtsökonomische Effizienzbegriff)不僅限於 既定的目標與手段關係的最佳化,更加著眼於目的本身即應具有效率,有所不 同。另外,將經濟學上效率概念運用於法學上,更加明確的應為法律經濟分析,

亦即成本效益效率(Kosten/Nutzen/Effizienz)的效率概念,而在此基礎上,不僅 是投入的資源被衡量,追求的政治或法律目的亦須被衡量31

而針對法學上效率概念是否包括對目的加以評價此一議題,則是有學者認為 在法學上效率概念是模糊的情況下,為使概念的解釋清楚,應運用法律經濟分 析,認為法制度對於福利經濟效率的目標負有義務,其他的目標須以是否以及在 何範圍內有助於經濟效率的目標為判斷32。申言之,其認為效率的概念在法學的 運用上,擴及於對目的本身的效率衡量。

而 另 一 個 擴 及 效 率 概 念 的 則 為 行 政 法 總 論 改 革 的 推 動 者 Eberhard Schmidt-Aßmann 教授,其認為效率在行政法中的使用應依據一個「果核果皮模 式 」( Kern-Schalen-Modell ), 在 這 模 式 中 , 中 心 為 經 濟 效 率 ( ökonomische Effizienz ), 而 由 此 向 外 擴 及 到 廣 泛 的 公 益 效 率 ( Effizienz als umfassende Gemeinwohleffizienz)33。經濟效率雖然是狹義的效率概念,然其不僅包括投入 資金的經濟效益,也包括廣泛的效益影響,人事或程序效率均屬之。廣義的公益 效率因將經濟標準以外的其他效益形式納入考慮,衡量標準變得較為不確定,例

而 另 一 個 擴 及 效 率 概 念 的 則 為 行 政 法 總 論 改 革 的 推 動 者 Eberhard Schmidt-Aßmann 教授,其認為效率在行政法中的使用應依據一個「果核果皮模 式 」( Kern-Schalen-Modell ), 在 這 模 式 中 , 中 心 為 經 濟 效 率 ( ökonomische Effizienz ), 而 由 此 向 外 擴 及 到 廣 泛 的 公 益 效 率 ( Effizienz als umfassende Gemeinwohleffizienz)33。經濟效率雖然是狹義的效率概念,然其不僅包括投入 資金的經濟效益,也包括廣泛的效益影響,人事或程序效率均屬之。廣義的公益 效率因將經濟標準以外的其他效益形式納入考慮,衡量標準變得較為不確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