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論文架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的提供,更易有前述圖利廠商的質疑出現,因此本文研究範圍將聚焦於 BOT 類 型為研究。
第二項 研究方法
一、 文獻分析法
有鑑於文獻的掌握係法學研究之基礎,有助於了解特定議題的背景及脈絡。
本文擬蒐集國內外相關議題的文獻,包含專書、期刊論文、研討會報告、研究計 畫、政府出版品,及主管機關的解釋函釋、法院裁判、招商文件、契約書等資料,
透過文獻的整理對相關議題進行分析,最後提出本文見解。
二、 比較研究法
由於我國為法制的繼受國,針對特定議題的解決方式或可參考外國法。考量 我國法制多繼受於德國,且依法行政的內涵多是援用於德國理論,因此擬以德國 進行主要的比較法研究國家。此外,由於公私協力始於英國柴契爾夫人的民營化 政策,英美對於公私協力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領域也有一定的發展,包括公私協 力的背景或相關機制,是也擬以此進行研究。希冀透過對外國法制及經驗之研 究,從中比較並分析與我國的異同,找出適合我國運用的方式及操作的標準。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第二章先著手處理公部門與私部門在合作上有何先決條件,畢竟要能 合作達到雙贏,甚至是對公眾有益的三贏目標,必須要了解公部門與私部門的差 異性,才能從差異之處找到合作之可能。由於國家角色的變遷與行政任務的轉 變,產生了公部門與私部門合作之必要性,但因為私部門並沒有與公部門合作之 需求,要使其願意與公部門合作並參與公共建設,施以誘因即係必要的手段。更 具體的說,在一個 BOT 公共建設中,私部門所考量的重點何在,係本章所要強 調的,如此公部門才能針對私部門的需求提供誘因,始能吸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第三章則係針對誘因作介紹。相較於傳統的管制手段,誘因有其發展的背景 及特殊性,本章將先對誘因為定義,並從既有的行政法體系中,試圖為其找到定 位。接著,聚焦於促參領域中為討論,先確定促參領域中誘因的判斷基準,再說 明在此標準下,法規範及實務運作上可能的誘因類型,並點出實務運作所遭遇的 困境在於附屬事業此一誘因。此外,在本章中亦會一併對於附屬事業的概念與內 涵作一明確說明,包括附屬事業的判斷標準、附屬事業與附屬設施不同之處及本 文所欲探討的個案中之附屬事業有哪些。
第四章開始進入附屬事業合法性之討論,由於行政機關若在依法 BOT 不可 行時作出可行之決定,則基於此一違法 BOT 可行性設定下所提供之誘因,其合 法性自有疑義,因此在本章中先處理 BOT 可行決定之合法性問題,在此將分別 對我國與德國評估公私協力可行與否之機制為介紹,比較兩者差異後,點出我國 制度上之缺失並提出具體建議,以避免主辦機關基於現行機制作成 BOT 為可行 性之決定違法,導致在此前提下提供之附屬事業合法性亦有疑義。又德國經濟性 評估背後的法理基礎為經濟性原則,此原則亦為本文用以說明行政機關在可行性 評估中有一定行為義務的依據,因此在本章中同時會對經濟性原則為介紹。
第五章進入到本論文的重點之一,檢驗附屬事業項目的容許性,即處理何種 附屬事業項目可以提供的問題,如主辦機關可否提供購物中心、影城或旅館此種 類型的附屬事業項目。本論文擬以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作為此部分的檢驗原則,先 對此一原理原則的概念、內涵為介紹,在此會參考德國法對於此一原則的解釋,
惟由於德國法對於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如何操作亦有爭議,且仍不夠具體而為操 作,是本章會藉由整理我國司法實務判決以具體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並透過此 一具體化所得出的結果,提出用以檢驗附屬事業項目的標準,再對我國實務上的 幾個促參案例作檢討。此外,附屬事業從規劃提供,到實際提供並興建完成涉及 多個促參階段,是否每個階段均有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適用,會影響本論文之後 的論述範圍,故會在進入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討論前,先就公法上一般原理原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
適用於附屬事業提供為說明。
第六章則處理附屬事業提供規模的問題。本論文擬以在第四章已提及的經濟 性原則作為檢驗,因附屬事業為誘因之一種,而誘因又為促參計畫中決定可行與 否的考量因素之一,故在此將延續本論文第四章所提出的可行性評估框架,先點 出現行衡量誘因提供範圍制度的缺失,並對整體誘因提供的範圍劃一界限,接著 再處理各別誘因間的配置關係,分析各個誘因的性質、功能與限制,並進一步提 出附屬事業規模提供的標準。又在我國實務上,對於附屬事業規模過大,甚至發 生大於主體事業的現象,有試圖提出解決方式,惟是否確能解決問題,在本章會 加以說明,同時也會一併對我國實務提供附屬事業的思維提出看法,之後再以本 文提出的標準檢驗我國實務上的幾個促參案例。
最後,由於附屬事業的提供均應符合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與經濟性原則的要 求,如此可能使得 BOT 模式難以在合法的框架下採行時,而在國家有應為公共 建設,卻又有財政困窘的情況下,實務上最近提出的 PFI 制度似可作為一解套的 方式,是本論文第七章除了回顧外,亦稍微簡述一下 PFI 制度,提供未來促參的 方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