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綜合討論
回顧了 Susan Bassnett 反對可表演性的論點,以及台灣其他論文研究,筆者 在此一併回應。
如果說外國戲劇譯入中文,需要經過適度調整的話,那麼外國的戲劇翻譯理 論進入台灣,是否也不該照單全收呢?Bassnett 坦承,她最初支持動作潛台詞的 可行性,是因為她當時和劇團合作,能夠和導演、演員一同討論劇本中潛藏的深 層意義,因此就單次製作來說,角色潛台詞便是該劇組共同詮釋的成果。台灣研 究者也引用到 Mary Snell-Hornby (1997)提出的前瞻式翻譯理論,來做為評判譯本 的標準,然而他們並沒有將 Snell-Hornby 的所在環境列入考量——她之所以主張 譯者該考量劇本的演出效果,甚至可以讓舞台指示模糊一點,是因為譯者也會參 與劇團的改編及排練過程,可以在當場提供諮詢。如此看來,歐美的劇場環境顯 然還台灣不盡相同,歐美的戲劇譯者有和劇團合作的傳統,但在台灣,這樣的作 法尚不可見,因此要求台灣戲劇譯者找出劇本字裡行間的動作潛台詞,或是要求 譯者考量舞台演出效果、改編劇本,都是沒有考量環境差異所驟下的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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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以這套翻譯理論來評析台灣早期的譯本優劣,對譯者也不盡然公平。
過去出版的翻譯戲劇書系並不總是為了演出而譯,有的是作為引介國外戲劇文學 的手段。非以演出為目的的譯本就不該以可表演性或可說性來評斷。所以在評析 翻譯劇本前,應該先釐清劇本的翻譯目的、譯者所考量的目標讀者為何。並不是 有口語化、有考量譯語文化的譯本才是比較優秀的譯本。若劇本作為閱讀用的文 學文本,讀者可能有不同需求,需要另一套翻譯策略。比如莎士比亞和王爾德的 劇作在上述研究中不斷面臨到一個困境,究竟該保留原文的典故,還是該轉化文 字,讓讀者立即體會到文字效果。這往往是魚與熊掌難以兼得的情況,譯者必須 考量翻譯目的,以抉擇自己所要採用的策略。
然而即使是面對以演出為目的的譯本,用「可說性/可表演性」的戲劇翻譯 原則來評析書面文本,依舊問題重重。上述台灣論文研究多半把可表演性和可說 性結合為一體,強調的是台詞的流暢、口語,只要可以說,演員就可以演。但所 謂的「口語化」實際上因人而異,譯者的口語、研究者的口語、甚至是演員的口 語,都會因為每個人的說話習慣而有所不同。因此口語化並沒有客觀標準,單從 書面文本來評斷其是否「口語」,可能只是研究者的一面之詞,無法做為批評譯 本的準則。
Bassnett 認為每個人對於劇本都會有不同的詮釋,所謂的可表演性與否,其 實是由權力較大的劇團決定,因此主張譯者應該放棄追求譯本的可表演性或潛台 詞,只需要專於處理語言層面的轉換問題。筆者卻不以為然。筆者認為,正因為 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詮釋,才更需要將自己的解讀表達出來,呈現出戲劇文本的多 樣意義。此外,雖然 Bassnett 說要回到文本,不管可表演性,但實際上在翻譯故 事類型的作品時,仍必須面對文本中的角色動機與內心轉折,這終究是潛台詞的 定義之一。譯者要將故事合理化,必定會分析角色說話與動作的背後意涵,才能 讓情節順暢進行下去。譯者也是原文的讀者,讀者對文字的解讀都是讓文本產生 意義的關鍵;譯者不過是將自己的解讀與詮釋注入到譯本中,再交由譯本的讀者 解讀。筆者認為,只要有語言,必然會有潛台詞,有潛台詞,文本才會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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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譯者的詮釋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消失,一定會隱藏在譯本的字裡行間,字字形 塑出譯者腦中的角色形象。若 Bassnett 認為潛台詞是可表演性的表現,那麼翻譯 劇本中多多少少都存在著可供演員表演出來的依據,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總結上述三點批判:筆者認為,目前台灣的研究沒有考慮國內戲劇翻譯生態 與譯者翻譯目的,一味使用國外戲劇翻譯理論批判譯本。而 Susan Bassnett 雖然 全然否定可表演性與潛台詞,但筆者指出潛台詞終究存在於文本當中。
台灣的戲劇翻譯研究大抵分為兩派,一派是文學界和翻譯界,從文本分析著 手,探討戲劇主題與譯筆風格。一派是戲劇界,從劇場搬演著手,探討劇作的跨 文化改編與演出效果。但至今卻沒有人能夠將兩部分結合,探討從文本翻譯到舞 台演出的過程。筆者認為,若要從「可表演性」的概念批評譯本,應該要從整體 戲劇製作著手,因為將書面文字變成實際演出的人是演員,譯本到底可不可表演 或可不可說,應該是由演員決定。前文也提到,每個人對於劇本都有不同的詮釋,
譯者、研究者、導演和演員,這些人對文本的解讀都可能有所差別,因此最終演 出詮釋應該是所有參與者共同討論與妥協下的產物,每個人的解讀都會豐富文本 的意義,有時候或許無關對錯,只是選擇不同。
Bassnett 在 1985 年曾提出合作翻譯(collaborative translation)的作法,認為 譯者和劇團一同合作是最理想的戲劇翻譯方式。不過她在後期否定這個作法,認 為譯者在整個戲劇翻譯中的地位被強烈貶低,只能進行忠實翻譯,所謂的可表演 性完全交由劇團決定,譯者無法置喙。搬到台灣現代的劇場脈絡下,劇本譯者的 確如 Bassnett 所言,詮釋地位較劇團低。
現今台灣劇團搬演翻譯劇作有兩種方式,一是將過去經典重新改編,使用已 出版的譯本。另一種方式,就是揀選現代優秀作品,自行尋找譯者翻譯劇本;此 時,劇團可能只是需要一個供導演和演員了解原文意義的譯本,因此對翻譯的要 求多半是「忠於原文」。所以譯者不必考慮原文的文化背景差異等等,只需讓譯 本可讀易懂即可。譯者的任務僅止於將原文翻成譯文,譯本交給劇團後,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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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表演性就是導演和演員的責任。上述鄭立中(2000)也指出,除非導演身兼譯 者,才需要就其導演理念決定如何改編13。
台灣譯者基本上是隱形的,劇本是為了劇團單次製作而譯,譯本並不會有出 版機會,而是直接交給劇團改編搬演。但筆者認為,譯者不必在交出譯文後,就 自動功成身退,不為自己的心血結晶發聲。事實上,譯者越主動參與劇團劇作,
越可以發聲,發揮自己的詮釋力量,和劇團進行更有效的溝通。因此筆者建議台 灣譯者應向國外借鏡,由譯者深入劇團,參與劇團,以促進雙方的了解。筆者便 在本研究中親自試驗這個作法的可行性。
依筆者之見,戲劇從書面到台面是一連串的「翻譯」過程:譯者將原文劇本 翻譯成譯文劇本,導演根據其詮釋理念將劇本改編,演員以口說和動作將文字化 為實體演出。過去翻譯研究只分析劇本,但劇本只是戲劇的一個面向。由於每個 階段都是一種翻譯,筆者將這三個階段稱為戲劇的「三度翻譯」,各階段有其主 要的「翻譯者」以及產生的「翻譯文本」:一度翻譯是「譯者本」,二度翻譯是「導 演本」,三度翻譯是「演員本」。本研究的目的之一,便是想還原整個戲劇翻譯的 過程,了解這三個翻譯階段中,譯者、導演和演員分別對劇本進行了何種操作。
接下來三章將會分別針對每一個階段討論,分析不同參與者在該階段的執行任 務。
13 事實上,劇團常常請英文能力好的劇場人士翻譯,或者是導演自行翻譯。譯者的角色常常由 劇場工作者擔任,由此也能看出台灣劇場可能清像閉門造車,和翻譯界的互動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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