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Susan Bassnett 的戲劇翻譯觀
戲劇從無到有是一連串「翻譯」的過程,劇作家將構想轉為劇本,經導演詮 釋後搬上舞台,透過設計和演員表現,將劇本以視聽方式呈現出來。涉及許多語 言和非語言的元素:劇場形式、演員的動作與口說、音樂、服裝、化妝、布景、
道具、燈光、音效。從平面到舞台。全部加總融合,才成為一齣完整戲劇作品
(Gostand,1980)。
劇本既可作為讀者閱讀的文學作品,又可進一步作為觀眾觀賞的舞台演出,
因此戲劇和其他文學形式最大的不同之處,就在於戲劇是個從書面到台面(from page to stage)的創作過程。也因為這樣的特色,研究學者主張戲劇翻譯應該有 不同的翻譯原則,其中最重要的即是「可表演性」和「可說性」。這兩個概念多 被視為戲劇的基本特質,「可表演性」意味著劇本中的肢體行動指示,「可說性」
意味著劇本台詞的口說和聽覺效果。不過可說性又常常含括在可表演性之下,造 成可表演性的定義眾說紛紜。此外,以可表演性作為翻譯原則的可行性至今仍然 爭辯不休,而這樣激烈的討論主要是以 Susan Bassnett 為首,她早期認同可表演 性的看法,但到了後期,卻又推翻她先前的論點。
一、一九八五年以前
Bassnett 原先承襲了 Anne Ubersfeld 等符號學家的理論,主張劇本本身是不 完整的;劇本的文字系統必須和劇場的視/聽覺符號系統結合,成為舞台上的戲 劇演出,才得以完整。Ubersfeld 此外提出,從書面文字到舞台演出之間,存在 有一個未明說的關鍵元素,讀者必須仔細閱讀文本,才能從台詞中解讀出這個元 素,把角色對白轉化為有脈絡的實體畫面——劇本於焉有了演出的可能。這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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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Ubersfeld 稱為裡文本(inner text)。
Bassnett 將此觀念帶進戲劇翻譯領域,提出「可表演性」的翻譯準則。她以
「迷宮」(labyrinth)的意象來比喻戲劇,認為劇場演出是由多重符號所組成。
若翻譯劇本要能夠演出,譯者必須細讀文本,將原文中隱藏的動作性架構
(gestural understructure)找出來,解碼以後,重新譯入譯文當中(Nikolarea,
2002)。所謂的動作性架構,或是動作潛文本(gestic text)、潛台詞(subtext),
有兩層意義,一層是指除了舞台指示以外,台詞中隱藏的行動指示,誘使演員在 說出台詞時,擺出某種姿態或動作;另一層指的是戲劇角色說出台詞的心理動機,
以及他呈現出來的情緒。因此只要能明確分析出潛台詞,就能建構出演員在舞台 上的表現。
Bassnett 進一步細分可表演性的概念:從文字本身來看,可表演性和「可說 性」基本上是畫上等號,也就是譯文要流暢通順,讓演員能夠毫無困難地說出台 詞,因此台詞翻譯需要口語化。從實際搬演的角度來看,可表演性意指舞台上的
「場面調度」(mis-en-scéne),亦即從譯語文化的角度考量,決定該以何種策略 改編劇本,以符合譯語劇場規範,並讓譯語觀眾容易了解。這便牽扯到歸化或異 化的翻譯策略。(Espasa,2000)簡言之,戲劇翻譯的可表演性需要顧及「原語 文本的潛台詞」以及「譯語時空的觀眾」。
二、一九八五年以後
自一九八五年後,Bassnett 開始擯棄潛台詞的概念。她接受翻譯研究中的文 化轉向薰陶,發現若劇本台詞中隱而不見的潛台詞可以轉移到譯語文字之中,這 樣的說法似乎意味著不同語言及文化之中具有某種普世的動作語言,然而這番說 法實際上不攻自破。每個文化的戲劇都有不同的表現方式,比如希臘的史詩劇場 和台灣的傳統戲曲顯然就天差地遠,演員的肢體動作和語言表達都迥然不同。
Bassnett(1998)亦舉出實例,劇場譯者 Melrose 開辦一場戲劇工作坊,邀請多元文 化的團體參加,結果發現來自不同文化的參與者,對於劇本文字的潛台詞擁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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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解讀。這種情況可能是由許多不同因素所影響,包括劇場傳統、敘述規範、
性別、年齡、習慣等等。除文化差異外,Bassnett 認為劇本的「潛台詞」也會因 人而異。潛台詞是讀者閱讀劇本的過程中所產生出來的解讀,譯者、導演和演員 都是讀者,然而每個人對劇本的解讀並不會全然一致。光是在同一語言中,同樣 的劇本交給不同劇團搬演,就會產生不同詮釋,遑論是翻譯文本。儘管譯者將他 所分析出來的潛台詞埋進譯文之中,導演和演員也不一定能解讀出同樣的意涵。
Bassnett 在戲劇翻譯的「迷宮」中找不到出路,因此大膽指稱「可表演性」
只是空泛的說詞,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她試圖從劇團和譯者的角度分別切入,以 反對可表演性。一方面,她批判可表演性是劇場打壓譯者的作法。她問道:什麼 東西才有可表演性,這又是誰決定的?Bassnett 以實例說明譯者在劇場界中處於 較低的地位——有些劇團要求譯者「忠於原文」翻譯,而實際創作的部分則交給 有名氣的劇作家進行;這種情況中,劇本譯者地位被貶低至劇團之下,而譯者身 分則淪為文字轉換器。但另一方面,Bassnett 又批判,可表演性或許只是譯者的 藉口,以提升自己操作文本的自由——譯者為了解決原語和譯語的語言差異,可 能選擇將原文改寫,或是選擇刪除不譯;然而當可表演性被後人無限上綱,翻譯 劇本便越來越偏離原文,出現譯者大量刪減、加油添醋的改編現象。由此角度來 看,可表演性變成劇團和譯者對文本詮釋地位的角力,權力越大,越能決定文本 的可表演性為何。
最後,站在譯者的立場,Bassnett 認為可表演性根本過於廣泛、見仁見智,
要求譯者從原文中挖掘出不知存在與否的隱藏符號,還要重新隱藏進譯文之中,
簡直是強人所難,把譯者當作超人。Bassnett 呼籲譯者回歸到書面文本,處理文 本符號,如語言節奏、語氣、語域、抑揚頓挫等等,並仔細分析原文台詞的功能,
努力將文意表達清晰即可。譯者就是譯者,演出的各種改編或「場面調度」,就 是劇團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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