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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採購,乃是一種需求者與供給者間,以金錢換取資源的社會活動,一般採買 東西的過程多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銀貨兩訖後通常交易即為完成。然而政府 採購並非如此單純,其除了具有金額龐大,而會間接影響整體經濟之特性外,有 時亦會與國家政策之施行具有密切關係。另一方面,對一般國家而言,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每年採購工程、產品、及服務之總金額花費,通常可說是 其本國境內之最大消費者,例如我國在二十世紀末年間,政府採購總金額即約佔 國民生產毛額(Gross National Product,GNP)的百分之十三1,其對於國內市場 之影響而言不可謂不大。故與政府採購有關之行為在市場中,皆係動見觀瞻,從 而就政府採購之流程,有必要為特別且具體明文的縝密規定,且由於係執行預算 的關係,亦須受到民意之監督。

此外,在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的罰則章節中,尚有對於採購過程中 之相關行為,如圍標、綁標、洩密等行為所作的刑事規定。然而,對於該等行為 規制所欲保護的利益為何,其實並不清楚。從本法第 1、6 條中可知,政府採購 乃以「確保採購品質、預算有效運用及符合最大公益」為目標,惟此種行政目的 之維持,是否得直接作為本法刑事罰則中之保護法益,其實是有所疑義的。首先,

若僅將單純的行政目的作為本法刑事保護法益,則從系爭規定之刑度來看,為了 過於廣泛及輕重不一的行政目的而使用如此重刑,恐不符刑法謙抑之思想;另一 方面,雖然我國公共工程品質低落與良莠不齊,乃是眾所皆知的問題,然而若僅 以此作為本法刑事保護目的,從系爭規定的要件來看,恐亦係過於前置化。刑法 不是萬能,不能因為欲矯正實務上的某些問題,即廣設刑事規定來因應,如此除 了不一定能解決問題外,亦有不正當地增加政府權力之疑慮2,是以有必要明確 化本法刑事保護法益之定位,如此始得確認系爭條文的使用範圍與處罰極限。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999),《政府採購法相關資料彙編》,三版,頁 6 之 2。

2 刑罰權乃係一個政府所擁有的最強力手段,當這個手段的施展可能性增多時,通常即代表人 民自由可能性的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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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部國家作莊的採購制度規範,一般多會從政府二字切入,認為既然是 與國家有重大關係,則通常會如上述而將本法與行政等國家利益牽連起來,進而 將系爭規定定位成國家法益保護之特別刑法。然而,雖然國家權力並不完全等於 政府權力,但政府權力往往會以國家權力之姿態展現,故本文認為於當代民主社 會中,一個政府擁有過度權力,且廣泛地以刑罰來維護其權力一事,才是首要須 防止之情事。另一方面,從系爭規定多針對「招標程序」來看,由於我國政府採 購招標程序乃引進外部市場監督之方法,來維持採購效能,而「競爭機制」在此 中扮演著十分重要之角色,故維護相關競爭秩序之社會法益,亦有可能定位為本 法之刑事保護法益。本文在第一部份所欲處理者,即係政府採購法之刑事保護法 益,究竟應朝何種方向為解釋之問題。

若朝保護競爭秩序的社會法益解釋方向前進的話,亦須解決該等秩序之實質 內涵為何的問題。曾有學者言3:「經濟交易上,有錢的聰明人的不法操縱行為,

與沒錢的笨蛋的財物掠奪行為,應該受同等的法律對待」,此話之細節部份雖尚 有待討論的地方,但是不可諱言地,於當代社會中,如經濟刑法等領域的規制,

亦係不可忽視之需求。競爭刑法作為經濟刑法的概念之一,首先即須確認所謂之

「競爭」為何,其次針對所謂競爭秩序縱有其需保護性,仍有必要探究實質內涵。

亦即並非僅因須保護一種秩序,即得將違反該等秩序規定之相關行為,全部予以 刑罰化,是以找出競爭秩序中可加以刑罰的實質內涵,乃是本論文所欲處理的第 二個問題。

在確認本法刑事保護法益為何後,如何對於系爭法條規定為限縮解釋,以及 提出修法上建議,乃是本文第三部分所欲處理之問題。此外,關於實務上於政府 採購中常發生的「借牌陪標」行為,其意義為何常生混淆,且其究竟有無可刑罰 性,亦值得探討,本文最後將就此議題,從本文對於本法刑事保護法益之見解下,

加以重新檢視。

3 林東茂(1996),《危險犯與經濟刑法》,頁 159,臺北:五南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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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本論文就前節中之問題意識,首先於第二章,將從新自由主義下的全球政治 經濟轉變浪潮,帶出政府採購法當時的立法背景,並探討於立法前即存在我國政 府採購法制之問題。此外,針對政府採購主體的「政府」,以及客體的「採購」

其範圍為何,作一介紹與劃定,此部份之解釋會設及到後述關於保護法益之定位。

接著,將簡單介紹一般作為原則的「公開招標」流程,以及其他特殊的招標方式,

如「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與特殊的決標方式,如「最有利標決標」等。

此章最後並就本論文欲探討之政府採購法刑事行為,作一初步的介紹,以及問題 的提示後,再行進入第三章關於保護法益定位的核心議題。

第三章乃係關於政府採購法刑事保護法益的定位探討。首先乃對於向來刑法 學上的保護法益原則,作一重新檢視,與其從正面去定義法益概念,毋寧從側面 機能著手去描繪法益概念的輪廓;其次,對於刑法上有無必要從傳統個人法益外,

再行區分其他如所謂「超個人法益」之保護為說明。接著以傳統法益三分論的架 構,亦即個人法益、國家法益、社會法益三者,去個別檢視定位可能性。於個人 法益中,將探討定位為參標廠商財產法益以及自由法益的可能性。於國家法益中,

將先針對傳統國家法益之意義與體系架構,為簡單之說明,並進而從資源分配的 視角,一方面從量的觀點去檢視,是否有定位為國家財產保護、或是國家資源公 平分配保護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從質的觀點去檢視,是否有內部侵害資源分配職 務的公正性、或是外部侵害資源分配公務圓滑行使的可能性。

在上述探討若皆為否定之情形下,於社會法益中,尋找出究竟是何種社會制 度利益,值得以本法刑事規定加以保護。若係欲保護招標流程中的競爭秩序的話,

則就該等競爭秩序之實質內涵為何的探討,本文將從經濟刑法的理論基礎,帶出

「競爭」概念的本質,以及競爭制度之歷史流變和學派思想。接著試著從「產業 組織經濟學」的角度出發,確認於競爭秩序中,值得以刑罰加以保護之實質內涵 為何後,並進而探究是否得將本法刑事罰則之保護法益定位於此。

在確認本法之刑事保護法益後,本文將回頭重新檢視本法系爭之刑事規定,

是否有重新解釋及限縮之可能性,並提出修法上建議。此外,針對系爭條文於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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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上所可能遭遇之問題,亦從本文見解之觀點下,提出可能的解釋路徑。最後,

將針對實務上時常發生之「借牌陪標」行為,為定義之釐清,以及整理判決間之 歧異,並進而提出在本文見解下,就此實務爭議所可能提出之方向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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