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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法院審判活動之核心在於「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就如何認定事實,

民事訴訟即利用舉證責任之分配法則,由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提出證據,證明待證 事實。然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究竟得以證明何種事實,則係委由法官加以判斷。

實際審判上法院所面對之事件,往往不具備直接證據而得以直接證明待證事 實之存在,往往需要藉由事件中其他間接證據之調查,用以推論間接事實之存在,

其後再以間接事實推論待證事實是否已證立,此部分對「證據之評價」、「推論方 法之內涵」及「足資證明之範圍」即屬於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之主要範疇。

然自由心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既係將證據評價與可 得證明事實之射程,委由職司審判任務之法官依其法之確信,依循論理及經驗法 則為判斷,其中必具備許多法官主觀個人之認知在內,於判決中迭生對相同之證 據,不同審級或不同法院依據不同之自由心證,而為完全相反之認定,造成截然 不同之判決結果。

而間接證明同樣係藉由法官自由心證之運用,將間接事實推論待證事實是否 存在,從而法院間接證明之運作,以「如何之證據數量與價值」、「如何之推論方 式」及「可得推論之射程」而得以間接證明,相同具備法不確定性。

人民依憲法第16 條擁有之訴訟權,應確保當事人之合法聽審權,由法定法 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且無突襲性裁判,然因法官心證運用所造成之裁判歧異與 矛盾,已相當程度影響人民之訴訟權,然此由立法決定賦予法官就部分事項自由 裁量之「自由心證原則」以及法官運用之「間接證明方法」,本質上皆具備高度 個案裁量性及法律不確定性,是否應具有一定運作之架構可資參考,即為本文研 究之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自由心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 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此即我國對於判決事實之認定採取自由心證原則(Grundsatz der freien Beweiswürdigung)之立法明文。惟何謂自由心證,法條上並無解釋,僅於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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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項規定自由心證之運作,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間接證明,乃證明之方式之一,於實定法上並無明文,但於實務上可分為間 接本證與間接反證兩種運作方式,前者為「按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 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 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495 號判決、98 年度台上字第 617 號判決參照);後者為「次 按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 證明責任。倘不負舉證責任之他造當事人,就同一待證事實已證明間接事實,而 該間接事實依經驗法則為判斷,與待證事實之不存在可認有因果關係,足以動搖 法院原已形成之心證者,將因該他造當事人所提出之反證,使待證事實回復至真 偽不明之狀態。此際,自仍應由主張該事實存在之一造當事人再舉證證明之,始 得謂已盡其證明責任。」(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 984 號判決參照),簡言之,

即可利用間接證據推論或攻擊間接事實或待證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明方式。

然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皆係「認定待證事實真偽存在與否」之工具,其中「證 據之評價」、「推論方法之內涵」及「足資證明之範圍」,皆係委由法官個人依經 驗及論理法則加以判斷,然於實際判決上卻出現高度歧異性。從而本文即欲藉由 對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之內涵研究,嘗試建立其「運作應依循之原理」及「運作 之模式」,以提供實務實際審判時參酌之標準。

第三節 研究範圍

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既係為求法官於個案之高度裁量,從而於實定法上規範 較為簡略,為建立其運作原則及模式,必須由以下問題加以剖析:

(一)自由心證及間接證明之內涵為何?

(二)自由心證及間接證明運作時應依循之原理原則為何?

(三)自由心證及間接證明有無一定運作之模式可循?

(四)自由心證及間接證明於實際運作上所生之問題為何?

(五)自由心證及間接證明之運作於各審級間如何互動與審查?

第四節 研究方法

藉由上述之說明,本文擬將研究方案區分為四階段,輔以不同之研究方法:

(一)階段一:自由心證原則內涵、原理原則與模組探求

由於實定法上僅有出現自由心證一詞,但是對其內涵及運用時之原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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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付之闕如,然自由心證既係為證據評價與證明之重要環節,從而其應依循之原 理原則,及與其他證據法上涉及評價與證明之原理原則之互動關係,於運作上極 為重要,須先加以研究;另外基於研究所得之內涵與原理原則,可否建立運作之 模組供實務參考,亦係研究之重點。

此部分所運用之研究方法為第一,文獻歸納法,藉由國內民事訴訟法及法理 學文獻對兩者之說明先為整理歸納,以明其概貌;第二,比較法制法,由於大陸 法系及英美法系皆係採用自由心證原則,為增加本文之深度,故欲藉由對德國法 制度運作適時之旁徵佐引,以豐富其內涵。第三,邏輯演繹法:利用抽象演繹法,

將自由心證之理論與內涵,藉由邏輯演繹方式劃分不同運作之流程,抽象建立模 組供討論。

(二)階段二:間接證明原則內涵、原理原則與模組探求

作為本文第二研究重點之間接證明,於我國法上並未出現此名詞,僅於實務 操作上有其運用之軌跡,然間接證明之內涵、其於自由心證原則中所處之角色,

以及其應依循之原理原則,至關重要;另外間接證明係實際操作性極強之原則,

建立運作之模組供實務參考,亦為此處研究之重點。

從而本文於階段二將透過文獻歸納法與比較法制法之研究方式,對間接證明 之理論與內涵為介紹,另將使用邏輯演繹法,利用抽象演繹法,將間接證明藉由 邏輯演繹方式劃分不同運作之流程,抽象建立模組供討論。。

(三)階段三:自由心證及間接證明於實務運作之樣貌

本文研究之動機,係發源於現今實務對於自由心證及間接證明運作上,極為 常見之各審級裁判歧異之現象,從而欲藉由案例討論方式,先行舉出實務運作上 之問題,再藉由套用模組方式,以求得出最佳運作方式。此部分將運用案例分析 法,藉由實務案例之整理、分析,以求實際適用前揭不同模組。

(四)階段四:自由心證及間接證明於各審級之互動與審查

在我國三級三審制度下,具體案件若符合法律規定,原則上將享有二次事實 審及一次法律審之審理,就事實審之間,對於下級審運用自由心證及間接證明原 則,究竟應立於何種地位續審;於法律審及事實審間,對於下級審之運用,究竟 得否審查、如何審查,皆為重要之問題,此處本文擬使用文獻歸納法及比較法制 法為研究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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