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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二節 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運用之模組與各審級間之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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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運用之模組與各審級間之互動

民事訴訟中第一審係作為完全之事實審,對於事實認定具有完整之權限,而 第二審除採行續審制,亦係有認定事實之權限外,尚具有審查第一審判決是否合 法允當之審查性格,第三審作為完全之法律審,雖無認定事實之權限,然對於下 級審認定事實所採行之自由心證及間接證明,具有適用上是否符合法令之審查權 限,從而民事訴訟中三級三審,皆有審理中運用或審查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之情 形。

然若各審級間僅單純獨自運作或審查自由心證或間接證明,而未能在同一基 礎上為推論或說理,僅係造成未能發揮功效審級間之審查機制,同時出現目前實 務上之判決歧異結果。若要發揮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最大之功效,於各審級間即 必須透過同一討論基礎、審查內容具體化與爭點集中化之方式,將事實審間、法 律審與事實審間之運作功能相互連貫,於事實審間,第二審應先確定與第一審就

間接事實 a3

(影響推論)

間接反證 a3

間接事實 A

推論 間接事實 a2

間接證據 a2

間接事實 a1

間接證據 a1.1

間接事實 B

間接證據 b

間接事實 C

間接事實 c2

間接事實 c1

間接證據 c2.1 間接事實 c2.1

間接證據 c1 推論

推論 間接事實 D

(影響推論)

間接反證 d

主要事實

間接事實 a1.1

推論

複雜證據環

複雜證據鍊 一般證據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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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部分之主要事實、間接事實是否相同,並使當事人對於第一審之推論過程及 中攻防,同時於判決中說明比較與第一審之推論過程有何不同,不同之原因為何,

使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之運作更為明確,發揮其審查之功能,而就法律審與事實 審間,法律審應詳細說明下級審推論過程有何違法之處,並具體提出應有之推論 過程及推論所需之事實,以求下級審得以藉此而思辯或修正其自由心證與間接證 明之運作模式。

茲提出本文之自由心證及間接證明於審級間運作模式:

圖表 十六 本文之自由心證及間接證明於審級間之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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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事實

主要事實 間接事實

間接事實 間接事實

間接事實

間接事實 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

推論 推論

推論 第一審

確認具體化之 間接事實是否

相同

當事人對於推 論過程之攻擊

防禦

第二審自由心證及 間接證明運作之模 式與第一審之比較 第二審

第三審

具體指摘

—具體化之事實有無不當

—推論使用之間接事實有何欠缺

—推論過程有何瑕疵

具體說明對於自由心 證及間接證明運作之

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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