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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由心證中之間接證明

第三節 間接證明模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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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間接證明模組提出

間接證明運作之模組,亦即利用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之過程,可以先從與 直接證明之不同處加以說明,所謂直接證明,簡言之即為「直接證據證明主要事 實」,其係最為簡易之證明運作模式,對於個案中之應證事實,具有直接之證據 可以證明其存在,其中無須借助任何推理作用或經驗法則,可直接由證據之顯現 而認識到應證事實之存在。如欲證明被告與他人通姦,提出被告與他人發生性行 為之監視器畫面,法官僅需透過勘驗程序調查證據後,即可直接認知到通姦此主 要事實存在。

然此等模組於實際訴訟中,因直接證據難以提出而不常見,訴訟中常見者仍 係以後述之間接證明模組,故討論間接證明之模組,即有其實益。

圖表 七 直接證明模組

第一項 模組一:一般證據鍊

圖表 八 一般證據鍊模組

模組一一般證據鍊,係指「由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再由間接事實推論主 要事實存否」之操作模式。此模組中前提在於主要事實缺乏直接證據加以證明,

僅能以間接事實利用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等方式推論主要事實之存在。如欲證明 被告與他人通姦,提出被告與他人手機間照片,證明二人有互拍性器官照片事實,

並據此事實推論二人有通姦之主要事實。

然須注意此係最為簡易之模組呈現,實際訴訟中可能更為複雜。

第二項 模組二:複雜證據鏈

間接證據 證明 間接事實 推論 主要事實

直接證據 證明 主要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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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之二間接事實得以推論主要事實二人通姦之可能,故法院於此亦須加以考量。

第三項 模組三 : 證據環

圖表 十 證據環模組

模組三為證據環之情形,即「主要事實之推論,須借助複數之間接事實相互 間之推理作用,而該間接事實間係處於同一階層」而言。證據環之情形亦係常見,

由於為使主要事實之推論具有合理性,故若利用複數之間接事實,其推論之基礎 將較為穩固,證據力之強度更為增強416,惟仍須注意證據環中之間接事實,亦可 能係透過證據鍊推論而來;另間接事實中可能存在不兩立或影響推論之事實,此 時對於推論之過程即有完善說明之必要。

如為證明被告與他人通姦,提出簡訊證明二人有具性暗示之交談、提出照片 證明二人有共同進出汽車旅館、提出照片證明兩造互動親暱有密切之肢體接觸,

而得綜合推論二人有無通姦之主要事實;然若被告提出證據證明二人出遊時尚有

416 參閱駱永家,民事訴訟法Ⅰ,同註 4 書,頁 184。

間接事實 A 間接證據 a

間接事實 D

間接證據 d 間接事實 B

間接證據 b

主要事實

間接反證 c 間接事實 C

(與前揭間接事實可兩 立、不可兩立之事實、形 成其他推論可能之事實)

推論

間接事實 b 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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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友人之間接事實,即可能影響法院推論兩人有無通姦之心證形成。

第四項 模組四 : 綜合型

圖表 十一 綜合型模組

模組四係前述模組一至三之綜合型,實務運作上在大部分中等複雜案件中,

即會綜合運用一般、複雜證據鍊,及證據環之方式對主要事實綜合作推論。本文 於此處僅係提出一種綜合型之可能,實際上運作情形可參閱第四章第三節實務上 間接證明之運作之分析。

第四節 小結

間接證明作為一種證明之方式,亦係訴訟中極為常見之證據評價方式,然於

間接事實 a3

(影響推論)

間接反證 a3

間接事實 A

推論 間接事實 a2

間接證據 a2

間接事實 a1

間接證據 a1.1

間接事實 B

間接證據 b

間接事實 C

間接事實 c2

間接事實 c1

間接證據 c2.1 間接事實 c2.1

間接證據 c1 推論

推論 間接事實 D

(影響推論)

間接反證 d

主要事實

間接事實 a1.1

推論

複雜證據環

複雜證據鍊 一般證據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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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之討論中,似未被作為重點研究。從而必須先對間接證明予以定義,

尋找其內涵為何。

本文將間接證明定義為「就訴訟中出現之間接證據及輔助證據所能證明之單 一或複數之間接事實,根據經驗、論理法則等之推理作用,推認待證事實真偽、

存否之證明方式」,其中包括間接證據、間接事實、推理作用等,皆係極為困難 闡釋之問題,且間接證明之性質,究竟與事實上推定、表見證明及舉證責任減輕 之關係為何,學說上亦未有定論,本文認為應將間接證明作為概念最廣之原則,

以本法第282 條作為法依據,並將事實上推定、表見證明納入其中。

對於間接證明之基礎,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分,其中所證明之主要事實 及間接事實,於學說上最重要之意義即為是否適用辯論主義,而必須限於當事人 有主張者,法院方得作為裁判之基礎,間接證明既係作為推論主要事實之工具,

其中對於間接事實之需求,乃極為重要之處,若未經當事人完整舉證,並加以攻 擊防禦,似有突襲且未能實踐辯論主義之精神,從而應將辯論主義適用於「訴訟 中當事人攻防重點之主要事實及一般、抽象法規具體化之間接事實」,較為恰當。

間接證明另可分為間接本證與間接反證,間接本證係指「負舉證責任一造當 事人,因無法提出直接證據證明應證事實,故提出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並依 間接事實之推理作用推認應證事實之存否」,其理論爭議限於是否有辯論主義之 適用;然間接反證,本文雖將其定義為「就主要事實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已經暫 時地證明在經驗法則上足以推認該要證事實之間接事實存在時,對造當事人藉由 證明與該間接事實可以兩立之另一間接事實,來妨害主要事實之推認」,然對於 間接反證之舉證內容、係屬客觀舉證責任或主觀證明責任、為本證或反證、是否 須證明其為真實、證明之程度為何,理論上皆未有定論,仍待進一步發展。

間接證明理論中最為困難者在於其推論過程之運作,就間接事實間之推論關 係,應採取如何之評價,仍須繫於對自由心證原則內涵之認知。訴訟進行中所應 為者在於先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由負舉證責任之一造先就所欲主張之事實及證 據為一具體化說明,再由非負舉證責任之一造進行協力具體化說明,藉此明瞭及 劃定兩造爭執及攻防之範圍,其後再透過法官闡明權之運用,適度就暫定之推論 過程表明法律見解,使兩造得以補充證據或表示意見。而就間接證明推論之內涵,

則可由蓋然性理論推得其實際上運作概況,但間接證明因連用或併用數間接事實 及推論過程之結果,對於可達之蓋然性程度,將有逐步降低問題,且此抽象理論 是否得以應用於實務工作上,亦有疑問。

為祈使實務上得以較明確、具體運用前揭論述之抽象理論,於最後再行提出 數個間接證明基本上運作之模組,包括一般證據鍊、複雜證據鍊、證據環與實務 最常見之綜合型模組,使法院於具體個案上,得依照訴訟中兩造所提證據與主張 之事實,依事實間之關係使用模組,使當事人得以清楚了解,並使法院之推理過 程更為具體、透明化。然實務目前運作之概況,尚未能掌握間接證明之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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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未能客觀化呈現於判決,其因而產生之問題,將於下章中予以分析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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