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於具體案件之審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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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於具體案件之審理方式
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於實務及學說上,皆係實際操作性格極強之原則,於大 多數具體個案中,法院皆會運用此二原則於事實認定之層面,然對於其內涵之說 明與深化,尚未有完整且深入之探討。
從本文由理論至實務之研究方式足以發現,與理論之構成上,自由心證原則 此不確定法律概念,僅多係再以經驗、論理法則加以解釋,對其實際之內涵則未 見充足之討論,而就間接證明原則,根本上之性質與內涵,僅見少數討論,未受 廣大之重視;而於實務之運作上,自由心證出現「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具體化事 實認定之歧異」、「認定事實推論基礎及推論方式之歧異」以及「各法院、各審級 認定之歧異」,因而造成判決具有高度歧異性,間接證明則係具有「推論主要事 實之間接事實不明確」、「間接證明之推論基礎不明確」、「間接證明之推論過程不 明確」等問題,亦造成審級間之判決欠缺可比較性,而使間接證明成為法院個別 獨特運作之狀況極為顯著之原則。
為就以上實務運作之狀況加以改善,結合本文以上理論及實務之研究,可提 出以下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於案件審理中之運作方式,而運作方式之重點,則係 著重在於訴訟中得以明確確定兩造舉證及攻擊防禦之事實認定範圍,以及對於事 實認定之推論過程,給予當事人充分具體化陳述意見及辯論之機會:
⑴訴訟前階段:
案件進入法院後,宜先依兩造主張及抗辯,先行確定大致之爭點,就爭點中 涉及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應先由兩造依舉證責任之分配法則及具體化義務,說明 其具體化之事實為何,亦即得推論主要事實之間接事實為何,藉以劃定後續訴訟 中當事人須舉證及攻防之範圍。
⑵訴訟中階段:
兩造依舉證責任之分配法則,互於本證及舉證責任必要移動之反證舉證,同 時必須依具體化義務說明所舉證據事實,以何種自由心證及間接證明之推論內涵,
得以推論主要事實之存否。
⑶訴訟後階段:
於調查證據程序將終結前,法官宜適度公開其心證,就具體化之事實,依目 前兩造所舉之證據事實,透過法院具體自由心證之運作,是否已得推論而得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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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證事實之存否,兩造於此可自行斟酌是否再度提出提他間接證據補強、抑或就 法院運用之推論過程及其他自由心證內涵,提出不同之推論過程或主張,藉以使 法院形成對其有利之心證。
⑷判決階段:
注意自由心證之作用,若可就待證事實形成存否之心證,亦即達到一定之證 明度,即應認定該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然若待證事實存否陷於真偽不明時,應適 時依舉證責任之分配,將真偽不明不利益加以劃歸當事人,於判決中明確表示因 待證事實不明,從而依舉證責任裁判當事人一造敗訴,方能充分體現自由心證之 作用,避免以未達一定證明度之心證為裁判,否則除將模糊證明度於自由心證之 重要角色,亦將使審級間出現判決歧異之情形,
此可以圖表表示如下:
圖表 十五 具體案件中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之審理模式
另外並應注意自由心證運作之方式及間接證明運作之模組:
自由心證運作之方式
訴訟前階段 訴訟中階段 訴訟後階段 判決階段
• 確定大致爭點。
• 依兩造舉證責任及具體化義務,確定不確定法律概念具體化 之事實,劃定攻防範圍。
• 依舉證責任之分配互為舉證。
• 依具體化義務說明所舉證據事實,依何種心證運用及推論作 用,而得推論主要事實。
• 適度公開心證,表明目前具體心證運作之狀態。
• 兩造自行斟酌後決定是否再行舉證,或就法院心證形成過程 表示意見。
• 依卷內證據形成待證事實存否之確切心證。
• 待證事實存否陷於真偽不明時,應依個案中舉證分配法則為 舉證責任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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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明運作之模組
證據 證明 事實 推論 待證事實
參與判決基礎辯論法官 主體
證據能力、證據力、證據客體 取捨
調查證據結果、全辯論意基礎 旨、他訴訟資料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
綜合評價 證據
共通
證明度
證據裁判
間接證明 獨立判斷
事實上推 定 法律上推
定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
證明預斷禁止
理由、論證強制 辯論主義
證據契約
內在內涵 外在限制
爭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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