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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於具體案件之審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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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於具體案件之審理方式

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於實務及學說上,皆係實際操作性格極強之原則,於大 多數具體個案中,法院皆會運用此二原則於事實認定之層面,然對於其內涵之說 明與深化,尚未有完整且深入之探討。

從本文由理論至實務之研究方式足以發現,與理論之構成上,自由心證原則 此不確定法律概念,僅多係再以經驗、論理法則加以解釋,對其實際之內涵則未 見充足之討論,而就間接證明原則,根本上之性質與內涵,僅見少數討論,未受 廣大之重視;而於實務之運作上,自由心證出現「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具體化事 實認定之歧異」、「認定事實推論基礎及推論方式之歧異」以及「各法院、各審級 認定之歧異」,因而造成判決具有高度歧異性,間接證明則係具有「推論主要事 實之間接事實不明確」、「間接證明之推論基礎不明確」、「間接證明之推論過程不 明確」等問題,亦造成審級間之判決欠缺可比較性,而使間接證明成為法院個別 獨特運作之狀況極為顯著之原則。

為就以上實務運作之狀況加以改善,結合本文以上理論及實務之研究,可提 出以下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於案件審理中之運作方式,而運作方式之重點,則係 著重在於訴訟中得以明確確定兩造舉證及攻擊防禦之事實認定範圍,以及對於事 實認定之推論過程,給予當事人充分具體化陳述意見及辯論之機會:

⑴訴訟前階段:

案件進入法院後,宜先依兩造主張及抗辯,先行確定大致之爭點,就爭點中 涉及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應先由兩造依舉證責任之分配法則及具體化義務,說明 其具體化之事實為何,亦即得推論主要事實之間接事實為何,藉以劃定後續訴訟 中當事人須舉證及攻防之範圍。

⑵訴訟中階段:

兩造依舉證責任之分配法則,互於本證及舉證責任必要移動之反證舉證,同 時必須依具體化義務說明所舉證據事實,以何種自由心證及間接證明之推論內涵,

得以推論主要事實之存否。

⑶訴訟後階段:

於調查證據程序將終結前,法官宜適度公開其心證,就具體化之事實,依目 前兩造所舉之證據事實,透過法院具體自由心證之運作,是否已得推論而得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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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證事實之存否,兩造於此可自行斟酌是否再度提出提他間接證據補強、抑或就 法院運用之推論過程及其他自由心證內涵,提出不同之推論過程或主張,藉以使 法院形成對其有利之心證。

⑷判決階段:

注意自由心證之作用,若可就待證事實形成存否之心證,亦即達到一定之證 明度,即應認定該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然若待證事實存否陷於真偽不明時,應適 時依舉證責任之分配,將真偽不明不利益加以劃歸當事人,於判決中明確表示因 待證事實不明,從而依舉證責任裁判當事人一造敗訴,方能充分體現自由心證之 作用,避免以未達一定證明度之心證為裁判,否則除將模糊證明度於自由心證之 重要角色,亦將使審級間出現判決歧異之情形,

此可以圖表表示如下:

圖表 十五 具體案件中自由心證與間接證明之審理模式

另外並應注意自由心證運作之方式及間接證明運作之模組:

自由心證運作之方式

訴訟前階段 訴訟中階段 訴訟後階段 判決階段

• 確定大致爭點。

• 依兩造舉證責任及具體化義務,確定不確定法律概念具體化 之事實,劃定攻防範圍。

• 依舉證責任之分配互為舉證。

• 依具體化義務說明所舉證據事實,依何種心證運用及推論作 用,而得推論主要事實。

• 適度公開心證,表明目前具體心證運作之狀態。

• 兩造自行斟酌後決定是否再行舉證,或就法院心證形成過程 表示意見。

• 依卷內證據形成待證事實存否之確切心證。

• 待證事實存否陷於真偽不明時,應依個案中舉證分配法則為 舉證責任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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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明運作之模組

證據 證明 事實 推論 待證事實

參與判決基礎辯論法官 主體

證據能力、證據力、證據客體 取捨

調查證據結果、全辯論意基礎 旨、他訴訟資料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

綜合評價 證據

共通

證明

證據裁判

間接證明 獨立判斷

事實上推 法律上推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

證明預斷禁止

理由、論證強制 辯論主義

證據契約

內在內涵 外在限制

爭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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