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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暨研究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紛爭,並非本質之惡,而是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自然表現,爭端適度的存在,
證明了社會的健全發展1,爭議發生首重解決,紛爭調整過程本身即是引導出解 決方法之本體。隨著社會情勢之快速變遷及價值觀之多元化,有關社會上之價值、
利益分配、對立狀況趨於流動化及複雜化,紛爭事件之質與量不僅多且異於往昔,
在型態、內容上產生多樣、繁複之趨勢。此種變化,不但實際上擴大了紛爭解決 過程之困難,亦引發紛爭解決機能觀之嬗變。紛爭之處理如何因應社會交往之多 元化、快速化、資訊科技化、國際化等需求,已成為重要課題。
民事爭議主要解決途徑,仰賴法院訴訟,由司法機關介入私人爭執,並賦予 確定力及執行力,達到定紛止爭之效,惟司法程序過於複雜冗長,欠缺效率,使 人民權益不能即時獲得保障,司法人員對於特殊案件之專業無法面面俱到,折損 司法公信力,以至於司法雖力求革新,卻一直趕不上時代的需要,不能滿足人民 的需求。從而,透過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以補缺,利用訴訟以外之多元管道,如 和解、調解、仲裁等,得以針對紛爭性質的不同,依照其衝突的內容及內在結構 的不同,提供特殊之程序形式,尋求更適切的解決方法,以資解決。其中,「和 解」為當事人間之契約,由其自主形成,「仲裁」訂有仲裁法規範其程序運作,「調 解」除了民事訴訟法之調解程序外,訴訟外調解種類十分多元豐富,散落在各個 相關規定中,本文亟欲以具有多樣類型之訴訟外調解為核心,探討訴訟外調解於 我國之發展。
第二項 研究目的
1井上治典,《ブリッジブック民事訴訟法》,頁 3,2006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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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係藉由調解人協助當事人解決紛爭之方式,依據調解人之調解方法,可 區分為「促進式調解」與「評價式調解」。在促進式調解中,調解人是程序的促 進者,協助各方釐清各別的立場與利益,鼓勵各方理解、甚至肯認他方的利益;
輔佐各方發展、提出適切反映利益的方案。調解人會避免提出調解方案,也避免 對各種方案提出評價,以維持調解人中立的地位。評價式調解則是透過調解人對 於紛爭做出評價,提供與爭議有關的法律、事實和證據的意見,嘗試藉此說服爭 議各方解決糾紛,為我國訴訟外調解之規範特色。
本文以評價式調解為開展,觀察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於我國之實踐,欲瞭解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價值與實益,探討訴訟外調解於法規範及實務操作層面之 發展。我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評價式調解,多與行政權結合,吾人試想,由 專家介入調解程序,以其專業與經驗,輔以行政之權威性,促成紛爭之解決,有 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在觀察主題之選擇上,鄉鎮市調解可謂係訴訟外調解之重要篇章,由於鄉鎮 市調解發展較為悠久,已有相當之研究文獻,故本文不再納為探討對象。為彰顯 訴訟外調解對於訴訟程序之缺乏效率與專業之彌補功能,本文採擇特定專法中之 調解機制為研究。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於同年 12 月 30 日施 行,建立金融消費爭議之評議機制;《政府採購法》於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將履 約爭議調解置於第六章爭議處理,並增訂相關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於 95 年開始全面、完整之修訂作業,98 年 6 月 5 日公布全文 66 條,明訂本法之立法 目的、勞資爭議處理之解決原則,以示消弭勞資糾紛,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 關係之意。以上三法,所涉及者均係影響公共利益甚大之爭議事件,與公眾生活 息息相關,成為本文所欲觀察其實踐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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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個別之調解程序,以調解機構之設置、調解程序之進行及調解成立之 效力為三大重點,檢視金融消費爭議之評議、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調解及勞資爭議 調解之運作與成效,並分析三者之間模式之差異,提出三者目前運行所產生之問 題,期能拋磚引玉,引起對於訴訟外調解制度之通盤檢討。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我國訴訟外調解種類十分多元豐富,除鄉鎮市調解、仲裁法上之調解外,現 行法針對特殊爭議類型,有不同的調解規範,亦由不同之機關為之,可見調解於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中,扮演十足輕重之角色,於紛爭之處理發揮一定之功能。
吾人可觀察到,我國訴訟外調解之相關規範,多係以評價式調解模式建構調 解程序,本文遂以近來修正且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政 府採購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之調解程序,即金融消費爭議之評議、公共 工程履約爭議調解及勞資爭議調解為觀察對象,蒐集立法資料,自法規範層面理 解調解程序之設計,參考期刊文獻,以探求制度之問題與改進之道,輔以外國立 法例及比較法上其他爭議處理方式做為借鏡,思以對於觀察對象為一概略性研 究。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概念為出發,自第二章開始概述訴訟外紛爭解 決機制,探求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意義及背景,分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功 能及優缺點,探求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於我國之法理,提出訴訟外調解於我國發 展之觀察,以我國訴訟外調解之重要特色—評價式調解模式為本文之核心。
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別介紹金融消費爭議之評議、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調解及 勞資爭議調解。首先,自爭議之特性與規範層面了解爭議之概況,進而檢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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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程序之運作,以爭議處理機構之設置、爭議處理程序及爭議處理之效力為三 項研究重點,討論評價式調解與行政權結合之實益,末就爭議處理機制現有問題 進行檢討,並以外國立法例或其他爭議處理模式作為比較借鏡之對象,期能改善 現制,展望未來。
第六章為調解機制之比較檢視,回顧第三章至第五章金融消費爭議評議、公 共工程履約爭議調解及勞資爭議調解之研究內容並且彙整分析,檢視其主要內涵,
比較其間之差異,提出調解機制比較圖表。對於金融消費爭議評議、公共工程履 約爭議調解及勞資爭議調解,其評價式調解模式採取行政權介入方式為之,進行 合憲性評估。
第七章結論為本文之研究心得,我國受大陸法系影響,司法壟斷之想法根深 蒂固,調解制度之設置本意,以降低成本方式尋求法律上正確解決之意味濃厚,
評價式調解實係訴訟程序之替代品。評價式調解與行政權結合之重要性在於紛爭 解決與行政目的之達成。在評價式調解中,借重調解人之專業,針對特定領域之 紛爭,調解人根據專門知識與經驗提出調解建議、調解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
促成當事人合意解決紛爭。金融消費爭議評議、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調解及勞資爭 議調解採取行政性 ADR,行政權適度介入,使得各該立法目的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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