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 司既然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如何為股東的投資帶來更多利益,一 直是公司制度的首要目標,一直以來,人們熱衷於討論公司制度「興利」的 層面,但辛苦爭取而來的利益如何公平的使股東和關係人雨露均霑,更甚 者,避免弊案的發生令公司反而受有損害,都是「防弊」的重要課題。隨著 國內外接連發生驚心動魄,甚至造成全球經濟動盪的重大弊案後,我們發 現,隨著公司規模與日俱增,不僅有跨國公司的出現,也有維繫國家命脈 的大型企業存在,一旦公司發生弊案,受有損失的,已不僅止於股東、債權 人及潛在投資者,而是造成全球性的金融風暴、經濟蕭條,因此,公司制度

「防弊」的功能逐漸受到重視,各種與公司治理有關的理論及法規,如雨 後春筍般地萌發,時至今日我們可以斬釘截鐵地說,興利與防弊同等重要。

美國法公司治理模式,係採單軌制,即除董事會以外,不另設監察機 關,而係以獨立董事擔任監督的腳色,隨著安隆案的發生,美國開始大刀 闊斧地改革獨立董事制度,以及以獨立董事為核心的諸多功能委員會,由 於美國強勢的經濟地位以及國際影響力,使得單軌制成為公司治理的顯學,

我國雖採行並立雙軌制,但一直有監察人功能不彰之問題,於是也在民國 95 年 1 月 11 日修正證券交易法開始,搭上這班順風車,增訂了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制度,但就其修法內容觀之,以審計委員會準用監察人之立法 技術,顯然並非係本於單軌制精神而立法,導致該次修法藉由引進單軌制 來強化我國公司治理的目標有所落差,而且自 95 年至今十餘年,皆未修改 監察人法制,亦未就獨立董事法制加以更動,直到民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證券交易法修法新增第 14-2 條第 3 項規定,強化獨立董事之職權,使公司 治理、獨立董事再次成為熱門議題,但我國對於監督尤其是監察機制之討

2

論較少,因此有撰寫本論文探討並釐清我國公開公司之監督以及監察機制 的動機。

本文的目的,無意偏向獨立董事制度或監察人制度任何一方,僅是要 從理論及比較法上的立法沿革,釐清這兩個制度本質上的不同,進而凸顯 出兩個制度的特色,並檢討我國 95 年、107 年兩次的修法,將獨立董事與 審計委員會準用監察人制度在理論上產生扞格之處,以及我國法一昧傾向 美國制,卻任憑既有的監察人制度荒廢的走向,希望能對我國公開發行公 司之監督以及監察制度提出一些意見,令我國公司法監督以及監察制度向 更健全的法制邁進。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本研究主要以文獻探討法與比較研究法,從事資料蒐集、整理、分析而 進行撰寫。並彙整國內與本研究主題相關之專論、期刊、論文、法院判解、

法令規範、立法或修法草案等相關文獻加以分析,並參考美國法上有關獨 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之相關法律,以及日本法上既有的監察人制度,

以及為因應美國影響而引進的委員會制度,並與國內現行法制比較,並對 我國民國 95 年、107 年兩次針對獨立董事的修法,雖然形式上引進了單軌 制的獨立董事及功能委員會制度,但是由於立法者並未意識到我國既有的 並立雙軌制與單軌制本質上的不同,貿然以準用的立法技術,令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幾乎全面準用監察人,如此一來獨立董事制度是否能順利運作,

並發揮應有的功能,實有檢討的必要,本文擬先釐清監察、監督機制本質 的不同,再分別從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比較法上立法沿革討論兩個制度形成 過程,接著再介紹我國就此二制度的立法沿革,最後評析我國此二制度的 不足之處。

第三節 研究大綱

第一章為緒論,主要會先介紹本篇研究之動機、目的,從現行法希望藉 由獨立董事之引進改善我國公司治理現狀,以及審計委員會準用監察人之

3

不當,所引發一連串的問題,以凸顯本篇研究之動機。接著對研究之方法 做說明,並從證券交易法獨立董事以及監察人之規定,劃出了帶出本篇研 究之範圍圍,最後以本篇研究之大綱脈絡做闡明。

第二章從公司機關之功能與重要性出發,帶出公司法可能擔任監督任 務之兩大機關,即董事會與監察人,第一節先介紹機關與法人之關係,第 二節說明設計董事會之原理,即經營與所有分離原則,再來第三節設計監 察人之原理,即經營與監督(監察)分離原則。第四節則說明機關分權對於 公司運作之重要性。

第三章注重公司治理之沿革,第一節係說明為何美國是公司治理制度 能成為公司治理之主流。第二節則介紹我國關於公司治理之法規。第三節 說明公司治理中關於內部監督的機制,並導出僅有董事會與監察人有可能 作為監督機關,但只有監察人適合執行監察。第四節指明我國公司治理本 土化的難題為集中式、少數控制之股權結構。第五節說明獨立性及專業性 之要求對於監督之重要性。第六節則藉由行政院之函文說明引進單軌制之 目的。

第四章是介紹監察制度與監察機關之關係,第一節先說明監察制度之 功能。隨即第二節緊接著第一節後,區辨監督功能與監察功能之異同。第 三節是自前兩節之說明,推演出為何監察機關需要有第三人性格之要求。

第四節是分別介紹日本法及我國法監察機關之沿革。第五節是介紹我國法 上監察人之組織、職權及責任。第六節是說明相較於獨立董事監察人所無 之權限。第七節自董監分別選舉、並無監察人供指揮職員之設置、未要求 監察人專業性及獨立性三點,說明監察人效能不彰之原因

第五章分別說明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首先第一節說明獨立董 事監督公司之經營以及代理一般股東之利益兩個制度目的。第二節是說明 我國公司法上獨立董事之設置情形。第三節是自 107 年 4 月 25 日新修證券 交易法說明獨立董事之職權。第五節開始說明審計委員會之制度目的。第 六節介紹我國設置審計委員會公司之組織。第七節說明我國審計委員會之 職權,以及相較於比較法特殊之處。第八節說明審計委員會之責任。第九 節在上述章節說明完畢後,對我國法上監察人與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制 度自權限、責任兩點去作比較。第十節係我國法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立

4

法評析,主要是審計委員會全面準用監察人之不當的問題。最後第六章再 做總結。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