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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晚近病人意識提升,醫病關係從以往的父權思想,慢慢演變 為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模式,醫療訴訟與日俱增,以及醫界五大科 (內、外、婦、兒、急診)醫療人力的流失,使得醫護人員面對病人開 始出現防衛性的醫療行為,此一現象並非全民之福。筆者自己身邊有 認識的同事面臨醫療糾紛,面對法界與醫界對醫療訴訟構成要件認 知的不同,再加上訴訟期間多次醫療鑑定均出現相歧異的鑑定結果,

使得訴訟過程冗長而且沒有效率。且歷經多次出庭後,也使得平時就 要面對病情變化而緊急應變的同事,開始對醫病關係感到心灰意冷,

此一狀況亦非病人之福。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筆者大學時期曾參加醫療服務社團,更加深入的瞭解醫護人員們對 病患們的關懷與熱情,醫學系畢業後,還要再選填一次志願,就是選科 別當住院醫師,筆者走了「家庭醫學科」這一條路。家庭醫學科的目的 是要培養家庭醫師,所以學習過程涉獵十分廣泛,在國外貫徹分級醫療 的體制下,許多病人就醫都得先看家醫科,因為幾乎有百分之八十以上 的疾病可以在這裡獲得改善,再經過家醫科醫師診斷治療後,真正需要 專科治療的病患再轉診到專門科別,如此也可以提供給病患最佳的醫 療服務。從住院醫師晉升到主治醫師,邁入社會後,發現醫病關係並非 如大學時期的認知,即使是滿懷熱忱的醫師,仍有可能面對嚴峻的醫病 關係而身心俱疲。因此,筆者於民國 103 年至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就 讀法律學分班學程,這也是第一次以醫界的身分接觸法律知識,學習過 程發現法界與醫界在醫療訴訟中,有許多認知在本質上不同,且與臺大 的師長與同學們交流後,更加體會到醫法溝通的重要性。

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的法律學分班學程完成後,筆者順利於民國 105 年考取高雄大學的法律系碩士在職專班,因瞭解「構成要件」在 法律解釋上的重要性,且民國 107 年醫療法新法施行後,醫療法第 八十二條作了大幅的修改,針對醫療糾紛中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 亦出現變動。因此,筆者希望透過本論文將新法實行下的構成要件分 成主、客觀構成要件作細部拆解與討論,以期統合法界與醫界的見 解,作為新法修正後,未來在醫療訴訟中一個可行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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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

在醫療糾紛的侵權責任中,構成要件的判斷與適用,成為決定醫療 糾紛是否成立的重大關鍵。以往法界與醫界針對醫療訴訟的見解具有 本質上的差異,因此法官事後多仰賴醫療鑑定已成其心證。惟實務上常 可見醫療訴訟過程,醫療鑑定結果多所分歧,造成醫療糾紛常纏訟多年 的原因之一。推其本源,若能結合醫學領域之見解,將醫療法新法修正 後第八十二條之構成要件透過主、客觀構成要件的拆解,細部加以解析,

在未來的醫療訴訟中,將可協助法界做為一個可行之參考或適用標準,

以期未來在透過構成要件的判斷與適用上,即可協助判定醫療糾紛案 件是否成立。統合醫界與法界對法律構成要件的認知,不只可降低司法 成本,亦可減輕醫護人員進入煩累的訴訟程序中所受的折磨。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擬針對醫療訴訟中,侵害人格權之構成要件分析為研究主軸,

以醫療法新法修訂之立法理由為基礎,將構成要件細部解讀為主、客觀 構成要件等因素,配合文獻分析法、綜合歸納法及比較分析法統合整理 過去法律學界及實務界見解,並結合醫界實務上對醫療訴訟構成要件 的認知,提出在醫療訴訟中,侵害人格權之構成要件的最新見解。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臺灣在目前健保體制下,醫護人員的壓力與日俱增,且晚近醫療糾 紛日漸增加,導致醫病關係日益惡化。面對醫療糾紛的法律訴訟常曠日 廢時,且並無益於醫病雙方關係的改善,本文希望透過探討醫療糾紛中,

侵害人格權之主、客觀構成要件應如何適用,提供法界在醫療法新法架 構下一個可行的參考標準。

在論文架構上,本文將著重在侵害人格權之主、客觀構成要件解析,

在第一章中的緒論裡,探討研究之動機、目的、方法及範圍,並加以闡 述。

第二章,將晚近的醫療糾紛案件做一個鳥瞰,針對醫療糾紛特性加 以描述,並介紹目前低起訴率、低定罪率的情形,同時將行政院衛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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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部的統計資料解析整理,描繪出我國醫療糾紛對體制的衝擊,以及在 目前健保體系下,醫療糾紛高漲,也漸漸出現五大皆空(內、外、婦、

兒、急診醫療人員流失)與防衛性醫療的狀況。在本章節中,藉由分析 醫療行為的不確定性,以進一步討論晚近醫療鑑定產生的問題,當前,

法官心證經常仰賴醫療鑑定,然而受限於疾病過程變化的多樣性、病人 本身生物體的個別性、以及治療反應的差異性等因素,導致目前同一訴 訟案件,醫療鑑定常出現多樣不同的結果,亦使醫療鑑定面臨困境。於 本章節末端,將介紹臺灣目前病方遇到醫療糾紛時,多採取「以刑逼民」

的畸形醫療訴訟策略。

第三章,講述醫療糾紛處理模式的困境,提到過去醫療糾紛處理及 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失敗的原因,主要是在補償辦法的爭議性,而無法 獲得認同。接下來介紹目前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晚近提出的訴訟外解決 制度,從「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到「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法」草案,

並描繪出醫療法修法的演變趨勢,同時提到新修的醫療法第八十二條,

出現嶄新的主、客觀構成要件變動,以帶入本文第四章及第五章中,醫 療糾紛中侵害人格權之構成要件的分析與展望。

第四章,針對醫療糾紛訴訟中的民事責任加以探討,以建構出醫療 事故中民事責任之請求權基礎。此外,描述臺灣晚近民主意識提升,人 格權已躍升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之一,進一步闡述醫療訴訟中,民事侵 權責任的請求權基礎,以作為本文承先啟後之章節。並於本章節末端,

針對醫療糾紛訴訟裡,民事侵權責任最常見的請求權基礎:民法第一百 八十四條之構成要件作一整理,並先就侵權行為在醫療法舊法中,仍以 故意、過失為限來加以討論,分析醫療法第八十二條在舊法時期之構成 要件。

第五章,作為承接第四章,將開始論述醫療法新法第八十二條的修 訂,使醫療糾紛中,侵害人格權之主、客觀構成要件出現變動,本章將 結合法學及醫學領域,逐一分析新法施行後之主、客觀構成要件的調整 與變革。以往,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以及醫療法舊法第八十 二條均以故意、過失為主觀構成要件;其客觀構成要件,則是以不法侵 害病患之人格權中的生命權、身體權或健康權為主。而醫療法修法後,

本章將進一步討論現行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主、客觀構成要件的變動 並結合醫學領域之見解,細部加以解析,以成為新法修正後,在未來的 醫療訴訟中,面對法界與醫界在主、客觀構成要件解釋上,作為一個可 行之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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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將總結本文論點並歸納醫療法新法修正後,侵害人格權之 主、客觀構成要件的最新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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