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醫療糾紛案件鳥瞰
第二節 醫療糾紛對體制的衝擊
50.5%及 36.9%,反觀醫方勝訴案件之上訴率則分別為 34.4%與 25.3%,
彼此間顯有落差。至於病方勝訴案件經上訴續審後,第二審、乃至第三 審以後之判決維持率依序為 67.7%及 93.8%,相對而言,醫方勝訴案件 的判決維持率則高達 92.7%與 97.4%,雙方相差甚鉅4。從統計資料中,
不難發現醫方勝訴案件往往有較為穩定的判決維持率,且於醫療訴訟 中,各審判決皆以醫方勝訴收場的比率達 76.7%,文中更指出若不採計 初審結果,醫方勝訴比率將躍升至 90.3%。
由此可知,晚近臺灣醫療糾紛案件持續增多,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統計資料來加以印證,亦可見民國 97 年至民國 106 年期間,醫療糾紛 調處案件數量以民國 101 年度達 843 件為最高峰,之後每年數量仍維 持在 600 至 700 件左右,依統計學的平均值來看,臺灣每天最少都有 一件醫療糾紛案件生成。如以縣市區分,除民國 106 年度以外,均以臺 北市與高雄市分居前兩名,且西部縣市明顯多於東部縣市。醫療糾紛中,
以侵害病患生命、身體、健康所造成的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損害賠償為 大宗,病家勝訴率較高的情形,則出現在病患重傷或者死亡之時。然而,
幾個大型研究分析結果,仍發現病方勝訴率以及病方勝訴後之上訴維 持率,均遠低於醫方。從客觀統計學的角度分析,不難看出台灣醫療糾 紛案件的獨特性,明顯迥異於其他訴訟類型,在訴訟量逐年攀升下,被 告(醫方)勝訴率及上訴維持率卻明顯高於原告(病方)。此種不合理 的現象,除源於原被告兩造之攻防策略不同外,亦受到受訴法院之審理 活動影響,惟不論細節為何,醫者本以救人為志,不以傷害病人生命、
身體、健康為本意;反之,病家縱使明知醫護人員無醫療疏失的情況下,
仍多以訴訟手段來施壓醫方使其妥協讓步,以促使病方的損害獲得填 補,醫療訴訟在此風氣之下,導致訴訟數量遽增,卻無益於醫病關係的 改善。
第二節 醫療糾紛對體制的衝擊
臺灣醫師的訓練過程艱辛而漫長,醫學生於大學修業年限亦比其他 科系為久,傳統上在進入臨床當實習醫師的那一年,同儕們會師法古希 臘醫學之父希波克拉底的精神,宣示希波克拉底誓詞(Hippocratic Oath),亦即俗稱的醫師誓詞,以期勉自己在未來職業的過程中,應恪 守的醫學倫理規範。雖然希波克拉底誓詞的真實作者不一定是希波克
4 參吳俊穎、楊增暐、陳榮基,醫療訴訟之實證研究-民事案件之上訴率及其維持率,國立中正大 學法學集刊第 55 卷,2017 年 4 月 28 日,頁 15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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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底本人,且誓詞的宣讀不生法律上類似具結之效力。但近代醫學生們 仍以此誓約,作為其進入臨床實習的一大里程。誓詞中,醫學生們會針 對晚進醫學倫理之發展,調整誓詞內容以合乎近代醫學倫理之要求。由 此可見,醫師們以救人為志,乃其天職,故醫療糾紛案件中,民眾多濫 加興訟,對醫護人員亦不免求之過苛。
第一項 醫療體制五大皆空
臺灣醫制的變革,從以往的甄訓醫師、乙種限地醫師、特種考試演 變至今日的醫師種類與考試資格、住院醫師訓練、專科醫師制度、強制 繼續教育等,醫界制度的改變,乃為使醫學教育訓練更臻完善。民國77 年起實施專科醫師制度後,初期只有十八種專科(西)醫師,隨後因醫 學進步與社會需要,陸續增加。時至今日,若不計牙醫專科分科,西醫 目前已有家庭醫學科、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骨科、神經外科、
泌尿科、耳鼻喉科、眼科、皮膚科、神經科、精神科、復健科、麻醉科、
放射診斷科、放射腫瘤科、解剖病理科、臨床病理科、核子醫學科、急 診醫學科、職業醫學科、整形外科等二十三個專科5。惟臺灣全民健康 保險制度實行以後,受到保險給付制度的限制,再加上晚近醫療訴訟數 量與日俱增的影響,在低醫療費用、高醫療要求的制度下,醫療系統漸 漸出現五大皆空(內、外、婦、兒、急診醫療人員流失)的醫療警訊,且 開始出現醫療體制的轉變。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統計96年至100年的專科醫師人力現狀,開始發 現有意投入內,外,婦,兒,急診五大科執業者漸減,各醫院紛紛反映 五大科住院醫師招募困難,即使進入五大科之住院醫師訓練,未完成訓 練就轉科之比率亦偏高,五大科醫師人力開始出現流失之現象。
探究原因之一,發現台灣醫療執業環境改變,除少子化的趨勢,影 響醫師投入婦、兒科醫療服務的意願外,五大科醫師之醫療糾紛風險相 對偏高,內、外、婦、兒四大科合計佔醫療糾紛案件總件數比率超過八 成五,其中八成以刑事提告,並有高達四成二的醫學生認為是其未來行 醫過程最大的擔憂6。而醫護人員逐漸重視生活品質,不願選擇負擔重、
醫療訴訟風險高之五大科別,已漸漸成為趨勢。面對此一專科醫師人力
5 參葛謹,臺灣醫師制度之沿革,臺灣醫界雜誌,第 53 卷第 7 期,2010 年 7 月,頁 53~55。
6 參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102 年 6 月 20 日公告「衛生福利部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問 題剖析,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10 月 1 日。http://www.hatw.org.tw/upload/20130625145018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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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變動及潛在危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2年6月20日公告「衛生 福利部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7,其中除增加五大科住院醫 師津貼外,亦包含籌辦醫療事故救濟制度,推動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等 策略,希望藉由改善執業環境、提供誘因,以期吸引醫學生選擇五大科 執業,提升五大科醫師人力,以維護國人就醫權利。可見醫療糾紛對醫 療體系的衝擊已深植醫學生心中,甚至成為影響其未來選擇專業科別 的考量之一,醫療體系中五大科別首當其衝,人民就醫權利益亦受到影 響。
第二項 防衛性醫療萌芽
傳統的醫病關係中,醫病雙方在決定醫療行為時,似為一種「父權 模式」的互動,亦有人稱之為醫療父權8,乃是醫師基於專業樹立的權 威性,儼然就像是一個具有威信的父親,替病人著想並為其決定醫療策 略。在此種「父權模式」的互動關係下,醫師常依據本身的醫療專業知 識與判斷,在尚未得到病人同意或超越病人同意範圍下,執行醫療行為,
此種醫病關係的互動模式,確實降低了病人在醫療行為中的主體性,有 學者稱過去此種醫療父權的醫病互動關係為專斷醫療 9。
時至今日,由於病人自主決定權的提升,晚近的發展趨勢,對於重 大的醫療決策,必須尊重病人的自主決定權。醫療過程中,醫師須將必 要的醫療資訊與各種診療效益、風險的利弊得失,如實分析,至於是否 進行治療,基於自主決定權的保障,病人則擁有最終決定權。然而,在 強調病人自主的今日,為求救治病人目的的達成,醫護人員仍應有其必 要的專斷與裁量空間,兩者取得衡平,始能促進醫療行為的順暢進行10。 甚至,在醫師專業裁量下所為之專斷的醫療行為,若以醫療目的特殊性,
作為刑法效果上之評價,有學者引進德國「醫療行為整體性觀察法」11, 進而主張「非傷害說」標準,畢竟醫療行為不同於ㄧ般的傷害,其所造 成的傷害僅是為了維持病患健康或保護生命所經之過程,最終的治療 結果並非以傷害病人健康為目的,反而是維持病人的健康,故提出刑法 評價上醫療行為應以「非傷害說」為標準,以避免醫護人員遭受刑法之
7 參「衛生福利部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內容,同前揭註 6 網頁。
8 參蔡甫昌,醫病關係與執業倫理,應用倫理研究通訊,第 21 期,2002 年 1 月,頁 15~16。
9 參林東茂,專斷醫療的刑法問題,月旦法學教室,第 7 期,2008 年 5 月,頁 16~17。
10 參張麗卿,醫療常規與專斷醫療的刑法容許性--評析拒絕輸血案,台灣法學雜誌,第 272 期,2015 年 5 月,頁 19~20。
11 參張麗卿,同前揭註 10,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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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繩 12。若從醫療的角度來看,醫師的專業裁量若能與病人自主決定權 間取得衡平,將可促進良好的醫病關係,此亦可讓病人透過表達其對疾 病與治療的焦慮及憂心,有效的紓解病人的壓力,且國外醫界有學者認 為良好的醫病關係對病人來說更是一種社會支持,而這種社會支持的 功能更是增進健康的因素之一 13。
然而,臺灣在病人自主權提升的今日,醫療糾紛數量卻遠高於以往
「父權模式」醫病互動下的年代。醫護人員的診斷或是治療漸漸不是出 於為病人的最大利益,而是為了避免被病人責難,甚至是為了避免醫療 糾紛而為的醫療行為,「防衛性醫療」一詞應運而生,且開始對臺灣的 醫療體系進行衝擊。
醫護人員的醫療行為趨於「防衛性醫療」,不僅僅是台灣面臨的困 境,亦是許多國家面對醫療訴訟成長下的新課題。國外期刊《內科醫學 誌》(Archives of Internal Medicine)於 2010 年,針對美國醫師的 醫療行為有一研究指出,美國醫療體制近年來也面臨了許多困境,醫療 訴訟的威脅在美國需付出龐大的費用,導致美國醫師執行了許多與真 正疾病不相關的醫療程序。醫療人員為了避免醫療訴訟的產生,開始採 行許多防衛性醫療的措施,例如:給予病人不必要的藥物、檢查、甚至 治療,以避免可能出現的醫療糾紛。此外,因為美國醫療保險制度並不 像臺灣採取的是全民健康保險,美國醫療費用,多由病人自行支付或是 透過私人醫療保險機構支出,因此美國醫師的防衛性醫療措施,間接亦
醫護人員的醫療行為趨於「防衛性醫療」,不僅僅是台灣面臨的困 境,亦是許多國家面對醫療訴訟成長下的新課題。國外期刊《內科醫學 誌》(Archives of Internal Medicine)於 2010 年,針對美國醫師的 醫療行為有一研究指出,美國醫療體制近年來也面臨了許多困境,醫療 訴訟的威脅在美國需付出龐大的費用,導致美國醫師執行了許多與真 正疾病不相關的醫療程序。醫療人員為了避免醫療訴訟的產生,開始採 行許多防衛性醫療的措施,例如:給予病人不必要的藥物、檢查、甚至 治療,以避免可能出現的醫療糾紛。此外,因為美國醫療保險制度並不 像臺灣採取的是全民健康保險,美國醫療費用,多由病人自行支付或是 透過私人醫療保險機構支出,因此美國醫師的防衛性醫療措施,間接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