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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醫療糾紛案件鳥瞰

第四節 醫療訴訟畸形的訴訟策略

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惟在醫療訴訟中,臺灣目前尚未採行醫療糾 紛去刑化之政策,亦即在醫療訴訟中,醫護人員仍須負起醫療刑事責任。

如此一來,卻也產生了醫療訴訟畸形的態樣:醫療糾紛生成後,醫護人 員幾乎均成為業務過失傷害或是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訴訟之被告,考 究其原因,乃是病家多採以刑逼民的訴訟策略,以求獲取較佳的訴訟地 位,然而其真正目的,乃冀求先透過檢察官提起公訴,等刑事訴訟上獲 得勝訴判決後,再據此提起民事訴訟,促使其損害獲得填補。

第一項 以刑逼民的訴訟策略

從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資料解析,其「訴訟性質統計表」27分析民國 76 年至民國 106 年的醫療訴訟類型,從中可以看出刑事案件仍屬大宗,

歷年醫療訴訟統計中,刑事案件總數為 8299 件占總數(10703 件)的 七成七,幾乎接近八成,細部分析可看出以民國 83 年的刑事案件比率

(刑事案件數 102 件/總數 191 件)五成三最低;以民國 79 年的刑事 案件比率(刑事案件數 117 件/總數 127 件)九成二最高,其他年度刑

26 參方莉莉,醫療糾紛民事訴訟實證分析──以程序事項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 267 期,2017 年 8 月,頁 175。

27 參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資料:「訴訟性質統計表」,同前揭註 3 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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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件均多於民事案件,且類型化統計中,刑事案件占訴訟總數八成以 上居多。透過此一客觀統計數據分析,亦能印證病方採行的畸形訴訟策 略。

歷來遇到醫療糾紛,病家多採取「以刑逼民」的訴訟模式,因為此 一策略具有減輕自身聘請律師、蒐集證據的負擔,以及避免繳交民事訴 訟中的裁判費等優點,然而,這樣的訴訟模式不只造成刑事審判庭的沉 重負擔,且過去統計在醫療訴訟的刑事判決中,病方勝訴者僅約六分之 一28,醫師判無罪的比例甚高。此一訴訟策略,表面上雖可達成對醫護 人員的威嚇作用,短暫滿足病家想討回公道、爭一口氣的氣憤心態,實 則卻無益於醫病雙方關係的改善,反而導致醫病雙輸的局面。此外,根 據法務部統計2002年至2012年6月資料,地方檢察署辦理醫師業務過失 致死案件與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之總起訴率為8.3%(若包括聲請簡易判 決者為8.6%)。相較於地方檢察署同時期刑事案件之總起訴率44.2%,

明顯較低29。若分析「醫療實害之發生」至判決確定為止,則平均耗時 約4.77年30。可見針對醫療行為以刑罰相繩,在臺灣不僅造成以刑逼民 的畸形訴訟型態,且起訴率低加上耗時冗長,亦造成刑事司法資源的浪 費。

第二項 妥適立法的思考方向

以當前臺灣醫療體系而論,在現行的分級醫療體制下,區分為醫學 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以及基層診所,實務上,面臨醫療糾紛時醫 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的醫護人員,其醫療體系多具備有法務人 員或是律師顧問以供醫護人員尋求諮詢與協助,然而縱使有法律專家 可供諮詢,醫療糾紛發生時,大型醫療體制下的醫護人員也常手足無措,

甚至一旦受到刑事訴追,即使最後判決無罪,但在冗長的醫療訴訟程序 中,也將嚴重影響其執業過程。大型醫療體系的醫院如此,更何況是基 層診所!目前臺灣基層診所多由單一醫師或合夥醫師共同組成,往往 缺乏法務人員以及律師顧問,且臺灣基層診所數量遠多於大型醫療體 系,從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統計處「106 年醫事機構現況及服務量統計分

28 參張孟源、盧言珮,醫療刑責明確化-從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修法芻議談起,臺灣醫界,

第 54 卷,第 7 期,2011 年,頁 38。

29 參吳志正,醫療過失刑罰化之現況與變革,月旦醫事法報告,第 13 期,2017 年 11 月,頁 24。

30 參劉邦揚,刑事醫療糾紛判決於上訴審的實證考察,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8期,2016年3月,頁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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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31報告中,可看出民國 106 年底醫療院所 22612 家,其中診所 22129 家,占總數九成七以上,若與民國 96 年相較,基層診所數則增加 2759 家(14.2%)。可以想見,這些基層診所面臨醫療糾紛時,醫護人員往 往更加不知所措,一方面要面對國家公權力的刑事追查,另一方面又要 面對病家宣洩情緒似的高額民事求償金額,許多醫護人員的執業生涯 因此產生挫敗、對醫病關係更加沮喪。以往,優良的醫護人員在煩累的 訴訟中,離開醫療行業的亦不少見,在此氣氛下,病人的就醫權熟能不 受影響?可見在醫療糾紛中,病方採取以刑逼民的畸形訴訟策略,實則 是把雙面刃,對醫病雙方均無益處。

起初,此一問題僅在醫界悶鍋式的討論、關起門來研議,但隨著醫 療訴訟持續增加以及畸形化的訴訟型態產生,晚近法界、醫界、與學界 均開始發現癥結點之所在,開始廣泛討論並思考在醫療訴訟中,如何透 過妥適的修法,以期改善目前臺灣在醫療糾紛訴訟中所遇到的困境。有 刑法界學者亦發現臺灣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處理模式,已漸漸朝向「刑 罰化」或「刑事化」方向傾斜32,不難想像,這也使得臺灣的醫護人員 在執行醫療行為的過程中,經常性的受到刑事訴追與刑事懲罰的特殊 現象,而此狀況在其他先進國家實屬罕見。因此,提供臺灣一個醫療刑 責合理化的醫療環境,已成為當前法界與醫界亟欲改善的問題。過去法 務部舉辦過多場公聽會,且不乏法界學者提出各種的修法方向以供參 考,早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有提出歐美的「醫療無過失補償制度」以及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修法方向,以期改善目前醫 療糾紛所遇到的窘境,且有部分法界學者亦對此採正面樂見的態度33

醫界亦有婦產科醫師提出類似看法,期許在醫療糾紛的爭端中,使 醫療刑責合理化,以改善當前以刑逼民的畸形訴訟型態,雖然醫療糾紛 去刑化仍是一條漫長的道路,但目前至少可以朝向程序面上,實質讓

「醫療糾紛去刑事訴訟化」而努力。文中建議,將醫療糾紛以「目前是 否已有風險受害救濟制度(如藥害、預防接種受害)」來加以區分,如 果醫療事故傷害目前已有風險受害救濟制度者,就由該基金會對受害 人急難救助,發放定額救濟金。反之,若醫療事故傷害探究原因,目前 並無相關風險受害救濟制度者,可透過先行調解制度,以求病人損害獲 得賠償,以改善刑事濫訴之困境。此外,文中並提出醫療訴訟中,應進

31 參衛生福利部統計處,「106 年醫事機構現況及服務量統計分析」。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10 月 1 日。https://dep.mohw.gov.tw/DOS/lp-4033-113.html

32 參王皇玉,論醫療刑責合理化,月旦法學雜誌,第 213 期,2013 年 2 月,頁 73。

33 參王皇玉,同前揭註 32,頁 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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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檢討臺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存廢問題34

可見醫療糾紛訴訟,其畸形的訴訟策略態樣,已使醫界、法界、乃 至學界深有所感,專家學者均苦思如何扭轉此一現狀,也催化了後續立 法部門與行政部門針對醫療糾紛訴訟中,修法方向的啟動。

34 參高添富,醫療糾紛去刑事訴訟化才是今後修法重點,臺灣醫界雜誌,第 55 卷,第 10 期,

2012 年 10 月,頁 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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